看个税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制之利弊

2016-12-24 08:59冯寓奇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2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

冯寓奇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说明个税改革中可能存的问题,对个税改革提出一点想法与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分类征收 综合征收

一、分类征收制与综合征收制

(一)分类征收制的特点

分类征收制下,把纳税人定义为独立的“个人”或“自然人”,将每一位纳税人名下获得的各种来源及性质不同的所得进行分类,划分成十一类,然后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征税。

分类征收便于个税的征收管理,征管成本较低,且能够控制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但这种征收制度仅就纳税人个人的所得项目进行征税,不考虑纳税人家庭的实际负担。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房价飞涨,房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项“奢侈”的消费品,为了能有所居住或改善居住,住房贷款占据家庭支出大部分。

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在这快速老龄化的20年间,养老的中间力量集中在了七十、八十年代出生的人,这两代人生活在典型的“四二一”的家庭模式之中,夫妻两个人需要面临赡养四位老人,养老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都是一个不小的负担;2015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是解决社会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但生活成本日益上涨的今天,二孩的养育成本成为众多“观望者”踌躇不前的首要纠结问题。

(二)综合征收制的特点

综合征收制是以家庭为单位作为个税纳税单位的,将家庭各成员一年内的各项收入进行加总,再根据家庭情况适用费用减除进行计税的。这种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制度上的,每个家庭的成员构成关系非常明确,各项收入来源能及时获得。世界上适用综合征收制的国家有美国、法国、澳大利亚等。

综合征收制考虑了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特别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负税能力,把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成本纳入到计税范围之中,使得税收政策彰显人性化,体现出税收的公平性。以家庭为单位纳税,也符合我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体系,合理分配家庭成员的工作任务,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具备夫妻共有性质。”我国《婚姻法》也对此进行了定性。

综合征收制的实行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以家庭总收入为征税范围,如何能全面真实的掌握家庭的收入来源与支出情况,在我们国家,家庭的范畴很宽泛,可以是三口之家也可以是三代同堂甚至多代同堂,界定家庭成员及与之相应的生活成本是实际面临的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综合征收制也会容易产生一些社会道理伦理问题,比如“假离婚”、未婚同居、“丁克家庭”等,借此逃避纳税义务。这要求国家要有配套的信用体系、完善的税收征管基础设施建设和较高的征管水平,操作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

两种征收制度各有利弊,采用哪种征收制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的需要,每一种征收制度在实行时都需要相配套的机制来规范、引导其良性发展,并不断修正具体措施。我国“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个税逐步由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过渡,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二、实行综合征收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家庭成员构成的确认

在我国,传统的家庭构成模式是一对夫妻加孩子的形式,当然也有因各种原因三代同居或多代同住的情况存在。这几种常见家庭模式在计税时,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与未成年孩子的生活成本需要考虑按标准扣除,即使年轻人与老人不同住,也应当把养老的成本考虑进来,在计税时,可以要求提供相关养老的证明材料,以证实费用发生的真实性。老人与子女除医疗、教育成本外,生活成本可参照上年该地区人均消费水平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一个家庭中如果存在成年子女,有劳动能力和机会,却长期没有收入来源,仅依靠家庭其他成员生活,这种情形不应考虑费用扣除。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督促年轻人赡养关心老人,减少空巢老人生活窘迫问题,为两代人之间建立一个良好的沟通媒介;对有劳动能力而不劳动,一味啃老、存在不劳而获思想的子女施加压力,借助社会与家庭的力量促使他们积极劳动,早日自力更生。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家庭模式,比如:失独家庭、孤寡老人、残障家庭等,在征税时需要进一步酌情考虑,同时还需要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去帮助他们。

(二)纳入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确定

实行了近40年的分类征收制度和我国实际国情,决定了个税征收制度不会也不可能直接由分类征收转变为综合征收,我们需要在过去分类征收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分类与综合征收之间建立一个适合我们自己的个税征收制度。在这一征收制度下,可以考虑纳入综合征收的所得项目有哪些呢?

在确定综合征收项目时,结合我国家庭的普遍情况,可先将属于家庭的一些稳定性收入、劳务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纳入其中,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经营、财产转让与租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这些所得是目前家庭收入中比较常见的,有些所得目前实行源泉扣缴,也为综合征收打下比较好的基础,确保税源不会流失。其他的所得项目可继续实行分类征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可调整变化。

(三)费用扣除标准确定

建立综合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税体制,费用扣除标准要改变之前的分类扣除,应综合各项所得,将一个家庭年固定收入总额,按一定标准扣除年生活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费用扣除标准中要考虑这个家庭有无重大支出项,比如之前提出的养老、二孩、房贷等。特别是在收入多元化的今天,个税征收不适合继续简单区分收入类别计税,应全面考查一个家庭的收支状况,合理平衡税负计税。费用扣除标准也应改变固定的扣除标准,以合理灵活的扣除比例来代替,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费用,物价指数的变动影响也应考虑进去,这样即可以体现费用扣除的公平性、合理性,也不会打击纳税人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薛耀洁.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兰州财经大学,2015

[2]何晶晶.当前经济形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探讨[J].财税金融,2016

[3]李炜光,陈辰.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问题[J].南方经济,2014

[4]常景慧.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转换研究[D].山东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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