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时代的字幕组行为之法律辨析

2016-12-26 00:00王雅祯
商情 2016年43期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著作权

【摘要】不久前国内字幕组领军人物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宣布正式关闭,而人人美剧悄然登场,该网站表面上以资讯和贴吧为主要内容,但只要在该网站注册并达到一定的等级,将获得下载权限。字幕组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在法学界和社会层面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本文观点认为,字幕组单纯的翻译行为构成对影视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通过分散式P2P软件发布字幕文件亦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而字幕组将其译制的字幕嵌入视频片源文件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则构成对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害。本文主要分析字幕组上传字幕文件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关键词】字幕组;著作权;侵权

一、字幕组单纯翻译行为构成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规定:作者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单纯的翻译行为可以认定为个人对作品的学习研究或欣赏,在这一层面并没有给著作权人带来任何损失,这种行为是不受《著作权法》控制的。

根据美国《版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更是印证了这一观点,该条并未采取列举式的方式对合理使用进行规定而是给出了供以参考的四个因素:“使用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重要性”;“使用对于作品潜在市场和价值的影响”。在著名的索尼案判例中确立了合理使用规则,拒绝以作品的使用是否能够创造新的价值作为判断“合理使用”的决定性标准,而承认纯粹为个人欣赏而复制作品可以构成“合理使用”。而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早已满足合理使用的第一个标准,即创造新的价值,这种行为不管是以严格的索尼案少数派法官的“合理使用”标准或是多数派法官的标准而言,均构成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二、字幕组通过分散式P2P软件上传字幕文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字幕组“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即翻译字幕,在前文已经论述,是并无违法侵权一说的,而字幕组若上传的只是字幕文本供网友下载,这一行为亦不构成构成侵权。若字幕组上传的是字幕文件,而网友要观看看电影电视剧作品,需要自己从网盘下载无字幕的视频文件。以分散式P2P软件为例,字幕组分享字幕文件给指定的对象,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对著作权的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而真正对著作权人的版权等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片源的下载。美国MGM v.Grokster案的判决也说明了新型的P2P软件载体模式下,字幕组与影剧迷分享字幕文件的做法并未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对于这种行为的性质也有不同的看法。此类情形主要涉及翻译权的侵犯。“对白是剧本和影视剧作品的组成部分,对剧本而言,其表现形式是文字作品;对整个影视剧而言,其表现形式是对剧本文字作品的表演。表演是根据剧本设计的对白进行的表演,归根结底还是与剧本密切相关。因此,对白涉及到剧本的著作权问题,也可能涉及到表演者的表演问题,其中的区别在于翻译素材是来源于剧本还是来源于表演。“在此情况下,未经剧本权利人和表演者权利人同意,翻译其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侵犯了作者的翻译权。”

同时,根据美国电影协会公布的2014年全球音像盗版调查报告,列出提供盗版下载的网站“黑名单”,包括了提供直接下载的网站、提供下载链接的网站、提供BT资源的网站以及P2P资源网站,从这就可以看出美国对于字幕是否构成侵权是持否定态度的。

三、字幕组上传嵌入字幕的视频文件构成侵权

由于国内大部分网民不会自行加载字幕,字幕组不得不将制作好的字幕压制进片源同时发布。这一行为无疑是对著作权的侵犯了。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传播影视所应依法取得的许可证,包括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侵权情形不包括翻译行为,字幕组、网站等自行提供未授权的影视字幕翻译显然属于民事侵权。对于《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但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字幕组上传嵌入字幕的影视作品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版权利益,并且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追求利益平衡

目前的字幕组所采取的规避方式是将制作完成的字幕嵌入片源,通过采用分散式P2P模式的软件进行传播。我国近年对引进外国作品的审核标准不断严格,审核时间不断拉长,国内影迷对字幕组的需求有增无减。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不考虑对版权人利益影响的情况下,规定“为个人欣赏”使用他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在数字时代显然并不恰当。虽然我国与美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美国曾经历过的许多版权问题在我国并不突出。但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数字技术在我国的高速发展不但将使我国的版权立法面临更大的国际压力,也会引发许许多多现有版权法无法应对的新问题。因此,审视美国等发达国家版权立法的历程、考察其版权法规则形成的背景和实施效果,借鉴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成败得失,同时加快修改和完善我国版权法的步伐,是我国的立法者在数字时代无可回避的选择。在立法的同时应当注意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帮助字幕组找到合适的定位,帮助其顺利转型。

参考文献:

[1]姜旭.《字幕翻译引发的一场版权之争》,《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10月31日,第011版

[2]王迁.《“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知识产权研究》2004年第04期

[3]刘晓静,《盗猎的游戏国内影视字幕组文化研究》,第38页

作者简介:

王雅祯(1991-),女,安徽合肥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猜你喜欢
字幕组侵权著作权
字幕组之死:免费看外国影视剧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字幕组翻译行为侵权问题研究
论手机游戏的著作权保护
数字出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台北故宫要告北京故宫“侵权”
美味也有“著作权”
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字幕翻译和下载的法律问题分析
Supercalifragilisticexpialidocious真的只是一个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