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哲学思考

2016-12-26 12:48翁淑文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1期
关键词:人民依法治国民主

翁淑文

摘要: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对于依法治国这一思想建设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历史必然性。强化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弘扬法治精神加快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依法治国;人民;民主;法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1.076

1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的演进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面简称《决定》)。全会定了依法治国为主题,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共产党早在党的八大就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思想,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讨论并首次提出了健全社会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全会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报告在1997年9月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上,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宪法原则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系统总结了党和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的经验,研究全面推进一大治国若干重大问题,提出了建设“五大体系”,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的依法治国思想的演进说明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的建设过程中不断提高和深化对于依法治国的理解,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历史必然性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是具有客观必然性的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具有历史必然性的。

首先,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上讲,政府的职能和法律具有一致性。诚如洛克所说,“Salus populi suprema lex[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公正和根本的准则,只要真诚地加以遵守谁就不会犯严重的错误”。只有全面地依法治国,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稳定性。

其次,从议行合一的政体性质来说,立法、司法和行政统一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之中,因而政府依照法律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是我国政体的必然要求。但是,行政工作直面社会现实,必然与我国的法律产生各种矛盾。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要求行政过程中的执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办事,当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时必须依法行政。

第三,依法治国也是我国进行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法制建设一度处于曲折地发展阶段,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人民群众对于依法治国的要求越来越高。

马克思的辩证唯物史观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认为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人民群众是物质生产的直接承担者,是历史的创造者。依法治国是建立在马克思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基础之上的,保证人民民主权利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对于依法治国建立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予以概括:

其一,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及指导思想所决定。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一国家性质要求广大的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行,人民依法选举自己的代表表达自己的意愿,行使管理国家的立法权、决策权。

其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的领导下的人民群众。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家治理所依据的法,是源自人民自己的意志。坚持法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广泛的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3依法治国需要强化公民意识,明确公民的责任

公民意识是指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公民责任就是指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人民与公民是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社会关系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但两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差别。(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公民包括人民,还包括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4)所指概念不同,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一个单独的个体无法称为人民。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的“人民”一词都是从群体角度出发。公民一属于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5)含义不同、公民是个法律概念,它与外国人祸无国籍人相对应,是指具有一定国籍的人。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人民范畴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马克思揭示了意识的本质即“观念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他把意识定义为观念形态,是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社会意识形态。哲学就是对意识形态的意识。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分支,其意识形态是通过对意识形态的扬弃保持自身的稳定。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这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现阶段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实际状况,需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其一,努力营造适合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外部环境指的是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文化环境。内部环境指的是法制自身的发展状况,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和方针;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严格执法。通过长期的实践重复,不断的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其三,重视对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开展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是培育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径,法学研究是培育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

其四,通过利用大众传媒这一媒介对法治意识进行宣传教育,对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是一种涉及面最广泛、运用最多、影响力最大的方式。

法律意识对于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重要思想内容,必须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才能对经济基础起到积极的能动作用。法律意识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有着重大意义。因此,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

参考文献

[1]人民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2]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64:97.

[3]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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