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组翻译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

2016-12-27 09:32吴茜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8期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

吴茜

摘要:随着网络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字幕组的普及度越来越高,其带来的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近几年,一大批没有获得版权的网站、作品受到查处,使得依附于相关网站、作品的字幕组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和讨论。据此,主要对字幕组翻译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简要概括了主要存在的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字幕组;侵权;违法性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8.061

随着网络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字幕组的普及度越来越高,其带来的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也引起了国家版权局和大众的关注。近几年,国内一批没有获得网络传播权的视频网站和论坛被关闭,一些知名视频网站如bilibili弹幕、土豆优酷中未获得版权的视频节目都相继被迫下线,导致其依附于相关网站的字幕组的合法性问题受到更为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1 字幕组翻译行为的违法性问题

1.1 翻译行为的后果

首先,字幕组翻译的主体是受国外著作权法保护的相关影视剧作品。其次,我国在1992年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其中“国民待遇原则”是承诺了签订该条约的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无论是否在公约中的成员国出版,都应受到其约定的等同于本国国民的保护。因此,若字幕组翻译的作品是属于该约定成员国公民的,该作品同时也是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与此同时,影视剧作品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作品不仅包括其剧本自身,与之相对应的字幕文件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影视剧作品是囊括了剧本本身及其对应的字幕文件的。

其次,字幕组翻译的作品大都是通过国外志愿者通过网络上传的,速度更新上往往快于国内正规版权引进商。同时通过字幕组的翻译,大量的盗版商可以低成本的制作了大量盗版光碟。

再次,字幕组成员的翻译行为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在网络上,对公众进行共享传播,其行为具有可复制性,同时对一些盗版商的盗版行为起着帮助作用,导致了著作权人、具有版权的市场主体的潜在市场被占有,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1.2 翻译行为的违法性

我国的《著作权法》第23条、第33条、第40条、第43条分别对做出了一系的法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分别为教科书许可、报刊转载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许可。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既不属于上述的四种的其中一种,也不是属于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作品的情形。字幕组所谓的免责条款表述的“供科研学习使用”,只是为了把自己的行为归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但是实际上其用户并不是用于科研学习。其次,字幕组通常会提示用户,在观看完作品后一天内删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字幕组对其违法性的自认,且侵权行为时间的长短不影响侵权的性质认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字幕组的主要目的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它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相关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报酬,又在网络上对公众进行共享传播的方式,且成果具有可复制性、传播性导致了具有版权的著作权人的翻译权受到侵害,使得其本来的潜在市场被占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字幕组翻译行为是违法的。

1.3 因果关系

字幕组的翻译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正如上文所讲,由于字幕组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未支付报酬情形下,私自使用作品翻译加上字幕并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其不仅侵犯了合法利益者的著作权、翻译权还侵犯其网络传播权。

翻译行为不仅使得国外的影视剧违法更新速度快于国内正版引进商的更新速度,字幕组的违法行为还帮助了盗版商的侵权行为,使得其正版的影视作品销售及市场受到了严重的挤压,著作权人的翻译权、销售权都因字幕组的行为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1.4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字幕组成员的翻译行为是翻译人员故意实行的,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支付相应的报酬。

侵权法规定归责原则有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对字幕组的侵权适用哪一种原则,对于著作权人和字幕组的权利义务有着较大的影响。

无过错原则在侵权法上的释义,是指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造成了损害结果都应承担侵权责任。过错原则则是强调,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主观上具有过错。这两种归责原则适用于字幕组翻译行为都有一定的不适当性。

适用无过错原则,虽然可以一定程度上的简化司法过程、便利原告举证,但是机械的以损害行为作为归责的主要依据,可能会导致著作权人滥用权利。翻译权是著作权人的特定权利,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私人交流的免责情形,在此种原则下也会被视为侵权行为。这样的适用使得正常的交流行为、合理的翻译行为被定义为侵权,显然是违反法律本义的。侵权法适用无过错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强势社会主体的社会责任,减轻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而在现实中字幕组大都是不具有商业目的、松散的兴趣主体,它属于弱势主体的范畴。

而相对而言著作权人大都是一些资本较为丰厚的公司法人。若适用该原则作为归责依据,恰恰违背了法律本质和法律制定者的本来目的。

适用过错原则可以使得归责原则理论上具有正当性,但是在网络实践下不具有可操作性。侵权法上的过错原则是指以主体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作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由于网络世界的不确定性、延展性以及现有技术的约束以及成本负担过重造成了著作权人的举证难度过大,使得违法成本降低,侵权行为更易发生。

因此,我们在字幕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上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法对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适用字幕组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具体释义是:存在网络上存在未经许可、进行翻译的字幕文件,可以推定字幕组具有过错,除非字幕组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于承担责任。这样的归责原则可以平衡、协调著作权人与字幕组的权利,既避免无过错原则下限制字幕组自由交流的权利、辩解申辩权利的缺失,又解决了过错原则下对著作权人举证责任的过重要求。

由于字幕组的翻译行为,使得著作权人遭受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使用过错推定的情形下,由于其在网络的传播造成了损害后果,字幕组通常无法证明其自身的无过错。我们可以得出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是具有违法性的。

2 困境的解决建议

2.1 建立区分原则,明确处罚细则

在我国字幕组组织可分为商业化和非商业化组织,通过上文分析得出无论是商业化还是非商业化组织,只要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都是侵权行为。但是商业化与非商业化组织在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上存在不同,例如商业化组织往往与盗版商勾结,以及为了其自身组织的运行不得已提供广告位从而拓宽了网络上淫秽物品的传播途径。这种行为不仅存在侵权行为,还存在帮助侵权行为,以及帮助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所以对于字幕组侵权行为应该采取区分原则,制定相关法律,确定具体处罚细则。

2.2 建立有效合作机制

字幕组侵权性主要由于违法片源、未经许可的翻译行为导致的。因此,可以通过和具有合法版权的正规引进商建立合作机制,从而解决其违法性的基础。

通过合法有效的合作,字幕组间接的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排除了翻译的违法性基础的同时,也使得其自身的合法权利也得到了保护。因为之前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在侵犯著作权人权益同时,由于自身的翻译行为从而无法获得合法的身份,其自身的独创成果同时也无法受到保护。通过与引进商建立合作,既消除了其违法性基础又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让大众获益,一举三得。

2.3 构建字幕组联盟

创设一个专门的字幕组联盟,通过此机构统一管理字幕小组,通过一定的筛查及缴纳会费各字幕小组获得进入该机构的资格,机构内部进行资源共享。联盟使用统一渠道获取外国影视剧著作权许可。联盟对外作为一个整体维护自身利益和处理各个事项。联盟通过侵权者赔偿费用以及与引进商合作获得报酬维持机构运行和小组分红。

参考文献

[1]薛文广.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1,(1).

[2]龚琳.影视字幕组著作权性质分析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J].三明学院学报,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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