撑起留守儿童权益“保护伞”

2016-12-27 11:39孙晋坤
浙江人大 2016年12期
关键词:保护伞监护人职责

孙晋坤

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将留守儿童纳入法律保护范围,为他们撑起了坚固的“保护伞”。

设专章保护留守儿童

近年来,留守儿童逐步增多,由此引发的留守儿童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通过地方立法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十分迫切。本次修改增设了“留守儿童保护”一章,从家庭监护责任、政府和部门职责、基层组织职责、社会力量职责及相关保护机制等五个方面铺开了全面的保护网。

发生在留守儿童身上的悲剧背后,几乎都有未尽到责任的父母,关爱留守儿童首先应当明确父母监护职责。为此,修改决定规定父母不得让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应当在外出前将委托监护情况、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村(居)委会和留守儿童就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同时要求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儿童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留守儿童生活、学习和心理情况。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修改决定坚持政府主导,明确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建立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平台,对留守儿童进行信息实时动态管理等。同时,留守儿童保护需要群策群力,发挥社会力量优势。修改决定从留守儿童信息登记、开展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活动等方面明确了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的职责。

留守儿童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问题,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修改决定对政府通过协调产业、就业政策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等措施作了相应规定。

进一步保障困境儿童

为进一步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确保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修改决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相应内容,规定:“对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和监护干预等安全保护机制。”

相应情况可撤销父母监护资格

为督促父母等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保证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照料,修改决定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将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六个月导致未成年子女生活无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实行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

现行条例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这一制度可以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的负面“标签效应”。鉴于该制度目前已全面实行,且“消灭制度”的表述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为此,修改决定将其修改为“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违法和轻罪记录封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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