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中的“户”

2016-12-27 14:45孙海艳
学理论·下 2016年11期
关键词:盗窃入户

孙海艳

摘 要:盗窃罪和抢劫罪作为最古老的财产性犯罪,一直是实物界和学界关注的重点,自《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以独立的犯罪形态成为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后,“入户盗窃”更成为学界的讨论重点,将该“户”与“入户抢劫”中的“户”进行比较也是刑法学的热点问题之一。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中的“入户”一个作为入罪条件,一个作为家中条件,应该存在一定的区别,在认定的过程中也应存在差异,这样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

关键词:入户;盗窃;抢劫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1-0107-03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私人生活的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的盗窃行为。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供他人私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从定义上来看这两个“户”的定义是一样的,均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入户盗劫是《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的罪名,相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普通盗窃行为,成立特殊类型的盗窃罪,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在未达到数额较大时,“入户”就成了盗窃罪与非罪的标准,入户盗窃是盗窃罪处罚范围的扩大。“入户抢劫”是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是否认定为“入户”是关系到抢劫罪法定基本刑罚的,是三到十年,还是十年以上、无期或者死刑。所以无论是从其所保护的法益还是认定的结果,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中的“户”都不应适用完全相同的认定标准。

一、保护法益

刑法之所以处罚“入户盗窃”行为,且并不以数额较大为标准,“入户盗窃”被作为一种独立的盗窃犯罪的类型,其主要原因在于,“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而且还侵犯了公民的居住权和与房屋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因此,相对于普通盗窃而言,“入户盗窃”的违法性较高。黎宏教授认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通常被人们认为是生活最安全的地方,在这种地方抢劫,会破坏人们生活的最后底线,因此,在他人的户内犯罪,其社会危害性远比在其他场所实施犯罪大。”[1]因此,对于我们居住中的平稳和安宁,值得刑法特别加以保护。

抢劫罪所侵犯的法益并不是单一的法益,既侵犯了财产权,同时也严重危及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为抢劫罪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性质,所以抢劫罪的法定刑重于其他财产犯罪的法定刑。入户抢劫之所以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说明入户抢劫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及人身权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危害程度。“户”通常来说都是我们居家的地方,里面住着我们的家人,包括老人和小孩,里面也放着我们大部分的财物,一种能够危及人身的财产性犯罪,发生在一个封闭的空间中时,这个空间中的人可能有弱势群体,这个空间中的财产可能比其他相对较多,在这个封闭的空间里人获得救助的可能性相对较低,那么在这个空间实施抢劫的社会危害性就更加严重。

从二者保护的法益来看,明显入户抢劫罪保护的法益更加复杂和重要,排除抢劫罪本身保护的法益就比盗窃罪复杂的原因,入户抢劫行为要比入户盗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重,如果说入户盗窃是除了侵犯财产权还影响了我们居住中的平稳和安宁的话,那么入户抢劫就不是影响生活的平稳和安宁那么简单了,其严重影响了住宅中人的人身安全,在自己的住宅中被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比入户盗窃严重,这样的行为无论是从对被害人的保护还是从社会危害性来讲,都是很严重的,所以对入户抢劫的法定刑更重,从而对其“户”的认定也应该更加严格。入户盗窃罪之所以在不要求数额的前提下就认定为盗窃罪,就像多次盗窃、扒窃一样,是对其行为的一种处罚,正如上文所说的,除了财物,“户”也成为入户盗窃罪的一种行为对象。综上所述,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应比入户抢劫中的“户”的范围宽泛一些。

二、“户”的界定

关于入户盗窃罪中的“户”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是在2013年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做了具体的规定。①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户”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与外界相对隔离,二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之用。这一司法解释对入户盗窃的户做出了相应的判断标准。

关于入户抢劫罪中的“户”,司法解释有着相对于入户盗窃中的“户”更加明确的规定,2000年和2005年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两个关于入户抢劫的司法解释。②司法解释给入户抢劫的“户”做了和入户盗窃相同的解释,另举了一些属于此类的户,对抢劫罪中的“户”做出了很详细的规定,但是很明显能从这两个解释中看出,对入户抢劫而言,户的规定要更加严格,更加详细。这也与入户作为盗窃罪和抢劫罪的不同情节有关,对于作为一个重罪的加重情节而言,在规定上应该更加谨慎。

如上所述,在“户”的含义上,司法解释在盗窃与抢劫中用的定义是一样的,均为供他人私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但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更为详细些,盗窃罪就只有概念上的规定。这说明在抢劫罪中认定入户抢劫要比在盗窃中认定入户盗窃在法律上更加慎重,在司法实践中也更加谨慎。

相比入户抢劫,入户盗窃中的“户”应做延伸解释,具体还应包括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以及机关、团体、学校等禁止他人进入的办公地点或者是非正常营业时间内的商业场所。因为这些地方也是相对封闭的场所,在这样的场所实施盗窃行为,对这些场所中的人同样存在潜在的人身安全威胁,这种案件的发生也会增加社会成员对安全问题的恐惧,社会危害性大,这些都符合入户盗窃罪规定的立法初衷。所以这些把抢劫罪明确排除在外的“户”,应该符合入户盗窃中的“户”。

三、几种特殊类型的户

在具体的生活中,除了典型的家庭住宅以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场所在确定是否属于“户”的问题上并不能很明了地做出判断,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行为在这几种特殊的“户”面前显得更加难以判断,下面将选取四类在实务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特殊场所进行分析。

(一)旅馆酒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旅店宾馆等不应认定为“户”,但特殊情况下,如果具备了供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两个特征时,也可以认定为“户”。所以在实践中判断是否为“户”,要将特殊情况下的旅馆酒店和其他普通旅店宾馆分开来看,就要结合“户”的两个特征加以辨别。

旅馆酒店大多是为人们提供短暂性休息的地方,很少会成为家庭生活的场所,旅馆酒店的人员流动性也很大,经常会有不特定的人随时进出,而且大多数的居住者也没有长久居住的意愿,所以一般不认定为“户”。但有些观点认为:“有的人被外派到其他城市学习工作,为了这些人员更好地学习和工作而租用的旅店、宾馆显然是为了长期居住,这与租来的房子没有什么区别,有的宾馆、旅店还提供了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的简单的生活设施和设备,在此种情况下,租用的客房就和一般意义上的住宅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它具有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因此,应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2]

在这种情况下,盗窃和抢劫就要分开来看了,如果要是盗窃罪的话,就都算入户,抢劫罪就要分长期还是临时居住。按照盗窃罪保护被害人财产及人身的法益和居住者平稳、安宁的生活的目的来看,在旅馆酒店居住的人也会有同样的希望居住环境平稳、安宁的要求,这种在酒店居住的人如果受到入户盗窃的话,对于他的伤害可能比在自己家里的伤害更大,而且这种事情发生后他就会对整个大环境的安全问题产生怀疑,这样也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从立法目的来看,将入户盗窃不考虑金额就成立盗窃罪就是为了威慑和惩罚犯罪人,如果将旅馆酒店这些地方均排除在“户”的范围之外,那么就不会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起到威慑和惩罚作用。

对于抢劫罪而言,因为抢劫罪在旅馆酒店属不属于户的问题上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所以按司法解释,短期的不算,具有供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隔离着两个条件的,就如上述所说,长期租用供生活起居的房间,与家人一起住在这里,长期将酒店的包房作为居家住所,而且还添置了必要的生活物品在房间内的。在这种地方抢劫的就算入户抢劫。

(二)临时简易建筑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也同样说明了临时简易建筑物:在一般情况下,临时简易建筑物等不宜认定为“户”,但特殊情况下,具备家庭居住和与外界隔离两个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户”。

对于临时搭建的简易建筑物而言,就要按照具体情况区分,判断这类房屋属性时主要看其是否融入了生活的元素并具有相对私密性。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这类房屋的属性,工地上为看护建筑材料而搭建的临时工棚,如果看护工人仅仅是在这里值班,自己又有其他的固定的“家”,那么就不能认定该临时值班室为“户”,但如果值班工人单身或者是全家人没有其他住处,把工棚当“家”来使用,那么该工棚就应当认定为“户”。关于瓜棚,有些果农差不多在瓜果成熟的整个季节都居住生活在瓜棚中,大概有几个月的时间,白天照看销售瓜果,晚上瓜棚就成为其家庭生活的相对较封闭场所,这时的瓜棚就可以被认定为“户”。要是在晚间进入就属于“户”,但是在平时卖瓜果时就是一个公共场所。但是对于那些在建筑工地上临时搭建的供工人休息的工棚,由于其人员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缺乏家庭居住的相对私密性,故不能认定为“户”。

对于临时简易建筑物的认定,盗窃罪和抢劫罪应该是一致的,如果具备供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隔离着两个条件的,就算是“户”。如果人员流动很大,不固定的,就不能算是“户”。

(三)职工、学生的宿舍

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这种房屋是为了学习或工作的方便,由不特定的多数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场所。一些学者认为与一般意义上的生活住宅相比,宿舍的隐私性和排他性都没有那么高,所以一般来说是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的,因为宿舍主要是给人们提供休息的地方,并没有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的一些必需的工具和设施,不具有我们通常所说的家的特征。而且相对于我们平常意义上的家来说集体宿舍的人员流动性大,住在集体宿舍中的人相对于整个集体宿舍中的人员来说,个人的私人空间相对受到限制,个人的排他性相对也受到很大限制。所以基于上述观点,认为集体宿舍不能算作是法律意义上的“户”。但是大多数观点都认为合租的房屋算是法律意义上的“户”,无论是对盗窃还是对抢劫。就上述几个特征而言,集体宿舍和合租的房屋有很大的相似性。在合租的房屋内,其中一个承租人也没有绝对的阻止另外的承租人带陌生人进入合租的房间的权利,一些合租的房屋较小的房间的合租人也是没有相对独立的空间的。所以对集体宿舍排除的法律上的“户”之外是不合理的。

对于盗窃罪而言,职工、学生的宿舍都应该算作入户盗窃罪中的“户”,理由与酒店宾馆类似。对于抢劫罪来说,就要看职工、学生的宿舍的具体情况,但是认定条件不应该仅限于具有家庭生活居住和与外界隔离。尤其是家庭生活居住,有些职工宿舍因为空间有限,没有生活用品,比如做饭的用具之类的,但是里面却是一家人居住,这种情况应该算是抢劫罪中的“户”。其他的不具有家庭生活居住和与外界隔离两个特征的就不能算是抢劫罪中的入户。

(四)前店后院式的场所

前店后院式的场所是指集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于一体的场所,对于这种兼具家庭生活与生产经营功能的场所能否认定为户,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样的商住两用场所能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应以时间加以区别。如果是在营业的时间内,也就是体现该场所的商业用途时,他人是可以自由出入该场所的,不能认定为户;如若是在非营业时间内,即该场所发挥的是家庭用途时,他人是不可以自由出入的,属于私人领域,就可以认定为户。第二种观点认为,能否认定为“户”应该按照地理位置区分,前面的店是经营场所,后面的院是生活场所的,生活和营业的场所从地理位置上已经分开,如果有犯罪人因盗窃或者抢劫行为侵入后院,就是侵入了被害人的比较私人的空间,应该认定为户,如果犯罪人侵入的是前店,那么就应该认定为公共场所。

就从这两种观点来看,其实都很有道理,但是在现实中,一般生活和经营的场所区分不是特别明显。有时即使区分得很明显,一般经营和生活的场所之间为了方便都会有一个很便捷的通道或者门,有些时候店主可能去了生活的区域,来的客人看不见人时就会自觉不自觉地通过那个便捷的门或者通道进入生活区域喊店主出来。这种情况下生活区域也是很容易进入他人的。所以按照区域分可能会很不好区分。按照经营的时间来说的话可能相对简单一点,在营业时间就是一个公共场所,在非营业时间就是个人生活的私人空间。

对于这种既是生产经营又是生活居住的场所,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应该是一致的,在营业时间是法律意义上的“户”,在非营业时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户”。

综上所述,关于特殊类型的户与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的关系如下。

参考文献:

[1]黎宏.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袁萍.论入户抢劫之户的认定[J].湖北警官学院报,2012(5).

[3]蒋玲.刑法中“户”的界定及其实践展开[J].政治与法律,2013(9).

[4]罗娟娟,张勇辉.入户抢劫之“户的认定”[J].今日南国,2008(2).

[5]温登平.论“入户盗窃中的”“户”[J].四川警察学院报,2015(2).

[6]黄齐中.论“入户抢劫”的法益保护[J].海峡法学,2014(6).

[7]张明楷.论入户抢劫[J].现代法学,2013(9).

猜你喜欢
盗窃入户
入户盗窃的罪与非罪
冬夜听雨
欺骗入户临时起意窃取财物如何处理
西平县谭店乡开展计生“十入户”活动
盗窃案罚金刑适用的方法论评析
诈骗、盗窃、抢夺罪之界分
出质人窃回质押物的司法认定
龚某盗卖其父房产一案之我见
高校校园盗窃案件的分析及防治对策
浅谈“入户盗窃”及其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