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觉哉湖南时期革命司法实践探析

2016-12-27 16:29张硕
学理论·下 2016年11期
关键词:司法制度司法实践

张硕

摘 要:谢觉哉是中国封建社会末科秀才中的一员,但是他又与他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封建社会,与秀才这一身份相匹配的往往是“士绅”,成为士绅阶级以后就意味着与广大的劳苦大众有了天然的界限,“高利盘剥”和“欺压乡邻”也是这一阶级惯用的伎俩,谢觉哉理应与他们的差别不二。但历史孕育了一位革命战士和革命司法者,特别是受到父亲好为穷苦人打抱不平的朴素司法实践的影响。他从同情劳苦大众到与士绅阶级决裂,再到投身革命,可谓是一个华丽的转身,为根据地的司法制度建设鞠躬尽瘁。

关键词:革命司法;朴素司法;司法实践;司法制度

中图分类号:K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1-0153-02

谢觉哉这一代尚有祖上留下的数十亩水田,对劳苦大众的剥削也是在所难免。按照封建社会的阶级属性常识来分析,当谢觉哉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末科秀才时,他的人生轨迹应当是积极与士绅阶级并轨,沦为剥削阶级,走上与劳苦大众完全对立的道路。但谢老的人生出乎当时许多人的预料,他没有按部就班,而是变成了一名勇敢的斗士。唯物辩证法要求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研究谢老的革命司法实践,这一方法无疑是最佳选择之一。而现象则是谢老从与士绅决裂到投身革命,再到全身心建设革命根据地过程中的一个个司法实践案例。

一、革命司法实践的起源之一:父母朴素司法观念影响

谢觉哉出生的前后,中华民族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大灾难,列强首先用坚船利炮打开了向我倾销商品的大门,继而又对领土进行蚕食鲸吞,中国正一步步的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但是,封建剥削的根基尚未根本动摇,在谢觉哉出生时,家中尚有五十亩水田的祖业,除自耕部分外,其余部分租给当地农民,是一个自给自足颇有剩余的富裕家庭。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谢觉哉父亲充其量就是一个小地主,与当权的大地主还是有着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无形中拉近了他父亲与穷苦人的距离,有时为穷人抱不平。这种“抱不平”的行为用司法的角度来考虑主要就是“为乡里的公事和豪强打‘官司”[1]2为穷苦人打官司在封建剥削社会本来就是一大忌讳,况且谢觉哉的父亲也是属于剥削阶级的行列,这种为穷苦人打官司,常以“败诉”结束,以赔偿损失甚至吃官司告终。父亲打抱不平的行为也潜移默化影响着幼小的谢觉哉,这种朴素的司法实践也许是后来促使他与士绅公开决裂的一大诱因。

谢觉哉的母亲与众多的封建农村妇女相比较并无特别之处,她相夫教子,勤俭持家,希望谢觉哉这个家里唯一有希望的儿子健康成长。①唯一特别之处则是在物质相对宽裕的前提下,谢觉哉的母亲有更多的精力关注儿子的精神世界和品格的塑造,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主持正义的人,或愿意为民请命的人,首先应当是善恶分明而后再谈公平公正。谢觉哉的母亲对善恶的朴素理解,也包含了朴素的司法观念。正是这些朴素的观念才一步步引导谢觉哉愿意同情穷苦人,敢于为不公正振臂疾呼,而后逐渐走上司法的道路。

二、革命司法实践的起源之二:从审盗案上与士绅决裂到否定贤人政治

二十岁出头的谢觉哉经过自己的一番努力和科举考试的煎熬,终于考上了封建社会最末一科的秀才,这对谢家来说是一个不小的惊喜和震撼,于是摆酒庆贺以及士绅名流前来道贺也在情理之中。但是谢觉哉在民族危亡之际,对秀才这一身份不但不愿认同,反而觉得是一种耻辱,在士绅前来道贺时他以这样一首诗来回应:

十数年笔舞墨歌,赢得一张倒票。

两三月打躬作揖,赚来几串现钱。

此诗一出,不仅是对士绅名流的得罪,无形中也一步步将自己推上与士绅彻底决裂的道路。而一则审盗案[1]9则彻底将他变成了与封建恶势力对立的斗士。

1906年,深秋的一天,觉哉接到本乡某豪绅送来的一份请帖,约他会同本乡的士绅们公审一个“盗贼”。这日午饭时分,觉哉来到乡绅们经常议事的堆资山公所。只见正在讯问一个面黄肌瘦、衣衫褴褛的年轻人。

年轻人没命地磕响头,不住地呼喊:“我不是惯偷,我确实不是惯偷!”

从对盗贼犯罪事实的询问过程中就可以看出封建豪绅势力的蛮横和不讲理,对于尚未查实的其他行为采取的是有罪推定的蛮横做法,而且罪犯承担的责任远远要超过自己的盗窃行为应该受到的惩罚。对于从小就受父亲朴素司法行为影响的谢觉哉来说,这种断案方式和审判结果他当然是不能接受的。

眼看就要行凶了。当此千钧一发之际,身穿蓝布长衫的觉哉喊了一声“住手!”……觉哉指着被五花大绑着跪在地上的年轻人说:“对,他偷东西固然不该,但贼心出于饥饿,他认了错,又退了脏,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以后他还要靠那一双手养活一家,怎能因他做一次错事而使他致残一辈子呢?”

从谢觉哉对该盗窃案的评价可以看出其以下几点朴素的司法观念:第一,判案要考量罪犯的犯罪动机;第二,应该充分考虑罪犯的退赃事实,并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第三,审判的结果要讲求罪责刑相适应。显然,在该审盗案中,豪绅肆意滥施惩罚,早已超出了责任的范围,这种蛮横的做法终于导致了觉哉与豪绅恶霸的彻底决裂。

得益于家庭经济相对宽裕,谢觉哉有幸在青少年时代就系统地读完了《诗经》《易经》《礼记》和《春秋》以及《资治通鉴》《四史》等经典的国学典籍。但是,在那个风雨飘摇的年代,一方面,封建社会的经典理论知识已经难以对社会上内忧外患的矛盾给出有效回应,正如谢老所说的:“公理不敌强权,由来久矣。”[2]15;另一方面,新的进步思潮又难以避免迅速传播。五四运动时,北京爆发了声势浩大的学生反帝爱国运动,为了声援北京的学生运动,全国各地相继爆发了类似的运动,湖南也不另外。此时,谢觉哉等人也积极行动起来,在云山学校举行报告会,并在学校走廊上贴出了“严惩卖国贼”“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大幅标语。谢觉哉在云山学校的表现已显现出一个民主主义革命者的胆识和气魄。而促使谢觉哉革命思想迅速成熟,继而走上通过法制理论来揭露封建军阀的“人治”丑陋行径的则是他离开家乡到省会城市长沙主编《湖南通俗报》以后,这期间通过对赵恒惕伪“地方自治”的批判,使谢觉哉对民权有了新的认识。他认为,“自治只是从强盗手里夺回原脏,因为我们管自己的事,本是自己的权利”“国家是人人有份的”“要实行贫民自治,就要打破公民资格种种限制”[3]9通过在《湖南通俗报》一系列论作的发表,谢觉哉对公民权利的认识也愈加深刻,以致后来他公然的否定人治,坚决主张“贤人政治是已经破了产的。”与人治对应的应当是法治,但是“法治”这个高度概括的概念此时还没有成熟的提出来,而谢觉哉对朴素法治观是这么理解的,“我们所希望的‘治,要以平等的眼光看待人民,使人人都有发展自治能力的机会,集合人人的自治能力以为政府的自治能力”[3]10。在该论断中,“人人的自治”实则是谢老所主张的“直接选举、普通选举,女子也应有选举权。”[2]30只有创造出一种全民政治的法律来,才能挽救当时的局势。

三、大革命洪流中的革命法律实践尝试

随着北伐战争在湖南的胜利,国民党在湖南开始公开活动,共产党在湖南的活动也呈现半公开的状态。应人民的要求,对残害人民的封建军阀和土豪劣绅的惩罚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于是审判土豪劣绅的特别法庭委员会在湖南省成立了,这个委员会是农民运动高潮时期专门镇压土豪劣绅的革命司法组织。谢觉哉被湖南省政务委员会任命为委员之一。利用这一委员身份,以及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湖南省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暂行条例》,谢觉哉应用革命法律手段出色地完成了许多审判工作,其中就有对封建军阀杨致泽的审判,案情大致如下。

杨致泽是宁乡的团防局长,此人作恶多端,民众怨声载道……民众的压力和觉哉的势力终于迫使当局对杨致泽施行枪决[1]41。

此案中,谢觉哉事实上是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出发,不畏强权和恶势力的干扰,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谢觉哉应用法律手段对封建军阀进行审判过程中最成功的案例,通过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司法实践方式,为他在以后处理类似案例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教训,特别是在对待顽固的土豪劣绅过程中,能够集中主要矛盾,从典型的顽固劣绅案[1]41下手,以达到杀一儆百,树立司法权威的目的。

彭伯垓是宁乡县高山乡的一个劣绅,一贯残酷地剥削压迫农民,逼死人命三条,群众早已恨之入骨……觉哉一面通过合法团体揭露彭之罪行及彭案之真相,一面又帮助当地政府和农会成立惩办土豪的特别法庭,完善了法制机构。补判彭伯垓死刑,此案风波便告停息,给国民党右派以痛击。同时有力地支持了广大贫苦农民反抗封建压迫的斗争。

在处理彭伯垓案中,最具有司法价值的实践在于谢觉哉较为成熟的应用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对危害一方的彭伯垓进行定罪量刑。这一原则的应用,使得国民党右派的偏袒最终落空,也同时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的一次普法宣传活动,意在培养群众运用当下现有的法律惩恶扬善的思维能力。谢觉哉除了援引法律条款审判劣绅外,“又帮助当地政府和农会成立惩办土豪的特别法庭,完善了法制机构。”[1]42这一做法,在国民党白色恐怖控制时期,尤为显得具有创造性。

四、结语

纵观谢觉哉的一生,从乡村少年到“府考”中秀才;从立志从医到转习商事;从参加学生运动到投身新文化运动;从报刊主编到大革命中的斗士;从红都瑞金的选举到陕甘宁边区的选举。谢觉哉由一个拥有朴素司法观念的少年逐渐成长为根据地立法工作的先驱,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过程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法思考中国的社会,一切从根据地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习俗出发,开创了人民司法制度,对当时的边区以及新中国司法建设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谢觉哉传编写组.谢觉哉传[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谢觉哉.谢觉哉日记: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3]中共党史人物研究会.中共党史人物传:第二十六卷[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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