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聃 商卫星
(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430000)
利他行为和助人行为统称为亲社会行为,两者对于人与人之间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具有积极意义。美国《心理学百科全书》将亲社会行为定义为“是由那些对行为者无明显利益,但对接受者有益的反应组成。”法国社会学创始人奥古斯特·孔德首先使用“利他行为”一词用于表示人的无私奉献行为,将人的感情分为两个部分,即利己的个人感情和利他的社会感情,且认为两者缺一不可。在此之后的研究者从社会和个人两个利他行为对象的角度出发,认为利于社会才是“利他”。社会学家和生物学家也分别从自己的专业领域对利他行为的定义、分类和原因进行了广泛讨论。
早在古代,就有“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思想。每个个体都是为了“实现这些——感官的或理想的、持久的或转瞬即逝的、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心血来潮的或神学诱导的——利益。”霍曼斯继承和发展了文化人类学家的交换思想,认为经济学的原理也适用于人类生存的其他领域,认为人类活动不外乎是追求短期或者长期的、有具体形式的或虚无的交换利益。“功利”和互惠不是当代大学生实施利他行为的唯一最终目的,大学生利他行为,可以积累经验,受人尊重、信任,拓宽社交圈,获得归属感、成就感等,利己终究是人潜在的意识,是人的本能,不排除利他行为的各种表现只是大学生达到更高目标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