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新政下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2016-12-28 09:50:49陈亚楠
市场周刊 2016年2期

陈亚楠

房产新政下情势变更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陈亚楠

房产新政在抑制投机性购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增加,并导致法律适用上的难题。文章归纳了可能影响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房产新政政策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在不同政策类型下引起的房屋买卖纠纷及其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最后立足我国现行立法,在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以及届分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的基础上,探讨房产新政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能。

房地产调控;情势变更;不可抗力;商业风险

一、房产新政

针对我国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为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缓解群众“住房难”问题,国务院自2010年1月7日起,陆续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行政性规范,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强力干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各级地方政府机关也为配合贯彻实施国务院的调控政策,分别出台了一系列信贷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配套细则。

“房产新政”的出台在达到减少投机性购房数量、放缓房价增速等宏观调控效果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买受人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自己无力履行原房屋买卖合同为由纷纷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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