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对近年来日益增多的消费者对经营者实施欺诈并骗取惩罚性赔偿的行为进行了研究,这类行为笔者将其称为消费欺诈。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提出消费欺诈构成要件的学理分类;同时明确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为消费欺诈的法律依据;最后提出了消费欺诈侵权责任的承担办法。
关键词:消费欺诈;构成要件;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57-01
作者简介:吕为钰(1992-),女,河南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消费欺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根据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消费欺诈是指消费者利用经营者的经营欠缺(但未达到一定程度)或者不存在经营欠缺的前提下,通过或不通过诉讼,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行为。
关于消费欺诈构成要件的学理分类,王泽鉴先生提出“三层结构说”,即构成要件(包括权利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违法性和过错要素。消费欺诈的权利侵害行为毋庸赘述。需要注意的是,满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论从民法分析的角度,还是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因果关系应当是一种社会关系,并不是机械的简单的逻辑关系,它是在一定的基础关系上成立的水到渠成式的推导过程。正如在法律适用上,我们适用某一法条,就会导致某种结果的出现一样,因果关系就具有这样的相当性。在购买者与经营者缔结合同的过程当中,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基于合同磋商的财产性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包含了当事人的忠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