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融合构建研究

2016-12-29 00:40曾少明南昌师范学院
大陆桥视野 2016年24期
关键词:活态文化遗产物质

曾少明 殷 剑/南昌师范学院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融合构建研究

曾少明 殷 剑/南昌师范学院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中华民族宝贵的财富,这几年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众多成就,但在保护实践中遇到了诸多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开发与保护的融合构建方面做出一定的研究。本文首先对融合的理解与关键进行了探讨,其次对传统开发与保护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保护;融合构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对我国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有利于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力,有利于尊重历史与文化,有利于拓展经济发展新形式。

一、融合的释义与关键

(一)释义

融合,顾名思义,就是熔成或如熔化那样融成一体,相合在一起。笔者认为非遗产开发与保护的融合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项目融合、产业链融合、开发与保护的融合

1.项目融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涉及到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传承队伍

以及广大民众等,因此,必须围绕这个中心开展多项目的融合,而不是单一地进行开发与保护。如非遗开发与保护工作可以与政府扶贫、企业转型、科研创新、人民脱贫等项目进行融合,进行多渠道、广范围的项目融合。

2.产业链融合

当前非遗开发与保护困难,其中一点是内功不强,开发是开发,保护是保护,十分单一,没有与各产业形成产业链,没有与其他产业进行融合,显得非常脆弱,所以要做好非遗工作必须要进行产业链的融合。

3.开发与保护的融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保护是“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①。这一规定明确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其中这保护中就蕴含着开发这一核心要求。“开发”的本质就在于一方面不断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文化属性,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发展,从而确保它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开发”也意味着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经济价值,将它的文化价值转换为经济价值,确保文化属性的延伸性和创新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传承。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做到开发与保护的融合。

(二)关键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主体,是保护工作中具体的实施者和主要责任人。在非遗开发与保护中主要涉及的主体有国家、企业、科研机构、个人(含传承人)等,但是每个主体到底要在开发与保护中要年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没有明确的确定,笔者觉得主体责任不明确是当前非遗开发与保护效果不明显的关键原因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物品的特点,如果不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的明确就会造成“公地悲剧”。

我国,国家、企业、个人是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尤其是政府起主导作用,企业积极参与,还有非常重要的主体即传承人,是保护工作的直接对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有者,更是重要的传承者,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但是,当前如何去确定国家、企业、个人等主体的责任,责任划分多少是关键与难处所在,这具有指导性作用。

2.基本保障

责任明确非常关键,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支撑系统、相应保障,这种责任划分也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没有任何的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重要保障主要涉及到制度、体制与机制、理念与认识、资金、传承队伍等多方面。如何去做好这些相应的配套显得非常关键。尽管我国已经做成很大成就,如已经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制度对相关方面做出了要求,也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等;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度不够细化,体制不够灵活,传承队伍依然很难扩大等。

3.如何与市场结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珍贵,这点毋庸置疑。但是为什么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与消亡如此严重呢?原因众多,但是不适应这个时代的要求是其中关键原因之一。当今世界,人们的观念、消费习惯等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如果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老一套,没有新颖的内容、独特的形式、先进的载体、突出的体验,显然无法与市场相链接,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尽管珍贵,同样无法走入人们的生活,最终也只能消亡。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与市场结合,是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研究课题,是关键所在。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通过口传心授,世代相传的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由于这种无形的、活态流变的文化遗产深藏于民族民间,是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因此它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民族的精神。人类这一伟大的精神创造,其内容和内涵,要比物质遗产更为多姿多彩,更加博大精深。”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很大的不同。文化遗产的共同特点可以概括为:独特性、传承性、活态性、综合性、流变性、民族性、地域性,其中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这三个特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更加复杂多样的活态性保护,如果不考虑这些特点所在,仅仅是从一种普遍化、标准化的方式进行保护,结果肯定不会理想。

三、非遗当前融合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融合手段单一

我国现在出现了许多对非遗开发与保护工作错误的工作方式,认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应该束之高阁,忽视非遗的市场价值,采用静态、被动的封存式保护单单的保护起来,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依然停留在科研与教学层面,企业没有开发出真正与市场相适应的产品,远离市场与人民,慢慢得淡出了人们的视线,造成“保护性破坏”的局面。

另一方面,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各地也认识到了非遗的经济价值,将非遗资源作为一个开发点生硬的融入旅游发展之中,许多地方缺乏对非遗资源在旅游开发利用上的统筹规划,缺少对非遗资源总体的旅游价值评价。一些地方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非遗过度进行商业化、功利化的开发,弱化或者歪曲了它的文化内涵,最终造成了“开发性破坏”的局面。

(二)创新性不足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许多地方千篇一律,急功近利,缺乏创新,普遍存在一种“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现象,忽略科技在保护与传承中的重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与载体滞后,不适应时代潮流。传承人与时代的脱节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很难有较大变化与发展,内容的表现形式和载体陈旧单一,无吸引力,很难形成受广大消费群体喜为乐见的商品。如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存在于农村基层,传授方式依然是师徒相传,内容和载体也是一脉传承,多少年来没有多大变化。而传承人的年龄都普遍偏大,社交范围、自身的素质、条件极其有限,无法跟上时代的脚步进行内容与载体的创新。例如现在的弋阳腔,由于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弋阳腔逐渐失去了传承下去的土壤,人们对它越来越遥远、陌生,弋阳腔现在面临的处境十分堪忧,如今仅仅停留在科研阶段,大规模的商演已经越来越少。

(三)缺乏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个明显的特征,传承性。一方面,这是非遗有别于其他的标志,另一方面,这也成了阻碍非遗在现在新形势下发展的一大因素。目前现存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很难突破传统基因的限制,艺术表现形式和载体单一,种类样式古板,缺乏创新,很难在现在社会中发展传承下去,更别谈融合。

四、 解决途径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保障融合

当前非遗融合困很大程度受困于我国的管理体制。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该体系包括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职能,并且在各部门内部相互配合,建立非遗保护与宣传的官方权威平台,定期进行考核与评估,实行分级管理,形成一种健康而稳定的管理机制。也可以考虑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垂直管理机构进行专项管理,以此来摆脱部门责任不明确、相互推诿的现象。同时严格对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评估与问责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中,并把保护工作定期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只有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才可能实现非遗的创新。

(二)创新工作方法,做好保护与开发的融合

有关部门应该改变过去粗犷的工作方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好开发与保护的融合,应该对非遗资源进行评定,实行分类管理。有关部门应对非遗进行等级划分,区分抢救性保护、整体性开发和生产性开发,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门槛,强调保护与开发的工作方法,定期进行考核与评估。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过程中,应积极探索新的开发与保护的参与融合模式。从我国当前实践看,还是比较适应以政府为主体,但也必须发挥企业与科研机构的作用,通过建立政府补偿与奖励资金、加大行政许可及扶植力度等手段,让它们积极参与其中。在现实开发过程中,要仔细研究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结合自身情况,分清保护与开发的界限,哪些适合全部开发,哪些适合部分开发,哪些不适合开发。如体现文化传承没有很大市场的,应由政府为主体进行保护性开发,而有市场的应由企业与民营资本为主体进行开发。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表现形式和载体实现融合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衍生出非常多的节候和风俗,也衍生出民艺作品,如剪纸、刺绣、年画、雕塑等。我们可以利用已经开发完成的载体来表现非遗,如利用剪纸、年画、雕塑等新形势来表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故事,将非遗作为它们创作的素材,推广传播。新形势下,我们要学会利用新媒体,利用新媒体来促进非遗保护与开发工作的进行。例如,当下非常多的热播古装剧,他们在表达自身故事的同时,把我国许多传统服饰文化、医药文化、礼仪文化、建筑文化、餐饮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巧妙的糅合进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渗透,对接下来的文化产业链和价值链,起到了重要作用。

注释:

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1]丁永祥.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 [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8.

[2]王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制度设计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学术论文.2009.

[3]曹晓燕.新公共管理理论视角下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硕士学术论文.2013.

[4]曾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关系研究.[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5]叶鹏.基于文化与科技融合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及实现研究.[D].武汉大学博士学术论文.2014.

[6]吴蓓琳.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人的培育机制研究.[D].西南大学硕士学术论文.2015.

[7]秦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研究.[J].南京艺术学院学报(音乐与表演).2015.

[8]何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D].山东大学硕士学术论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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