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应用科学大学区域协同创新模式及思考

2017-01-09 22:15杨晓斐
高教探索 2016年12期
关键词:芬兰

杨晓斐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芬兰应用科学大学治理经历了由集权管制到自治赋权的根本转型,赋予了应用科学大学区域协同创新的治理逻辑。在推进协同创新过程中,塞纳应用科学大学承载着区域协同创新促进者的角色,萨塔昆达应用科学大学承载着区域技术开发者的角色,于韦斯屈莱应用科学大学承载着区域多样化发展者的角色。芬兰应用科学大学区域协同创新模式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应用型大学应明确服务区域发展的办学理念,增强内部治理能力,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的特殊性,从而有效推动区域协同创新。

关键词:芬兰;应用科学大学;治理逻辑;区域协同创新

芬兰是北欧典型的创新驱动经济发展体,多年来其创新能力诸多指标均居世界前列。据《全球竞争力报告2014-2015》显示,芬兰全球创新能力为第五,教育体制质量为第二,大学与企业协同研发能力为第一,科学家和工程师可利用性为第一。[1]另据欧洲《创新联盟记分牌2015》报告显示,芬兰单位人口新增博士毕业生数量为全球第四,公共部门研发强度占全球第三,企业研发强度居全球第一,单位经费产出专利量为全球第一,综合创新能力居全球第三。[2]这些卓越指标充分体现了芬兰高等教育有着优良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传统。20世纪90年代创建的应用科学大学体系赋予了芬兰双元并置高等教育体制,应用科学大学在区域协同创新中有效地推动了国家创新能力提升,充分发挥了其在区域创新驱动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借鉴芬兰应用科学大学区域协同创新经验,对我国当前地方高校转型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应用型大学积极参与区域协同创新具有重要启发。

一、芬兰应用科学大学区域协同创新的治理逻辑——由集权管制到自治赋权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商业自由化和市场解除管制为特征的经济全球化,驱动了世界各国开始走向知识创新的经济发展战略思维。与之相应地,社会更加依赖大学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研发创新。在芬兰,随着新公共管理理念的盛行,高等教育、科学技术等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目标主要指向增强高等教育机构、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的协同创新能力,提高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竞合效能”。竞合机制已成为新公共管理理念下提高高等教育部门办学效能的新路径,即通过采用私营部门管理模式推动高等教育部门向更具创业特性的方向发展。新公共管理强调解除管制、分权化以及管理过程的问责制。在高等教育界,这一理念赋予了大学充分自治权,促使大学及时适应社会需求并做出主动反应。

20世纪90年代芬兰创建的应用科学大学体制整合到了政治战略变革进程。应用科学大学相对于学术型大学代表了职业导向的高等教育模式。传统上,芬兰应用科学大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当局共同管理。这就意味着,应用科学大学发展深受国家和地方当局的政治意志影响。在芬兰应用科学大学发展初期,并未成功创建一个高效的、创业型治理结构,当时的管理体制主要强调应用科学大学为满足区域利益相关者需求的区域发展,而非将区域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与应用科学大学自身利益诉求有效结合。另外,应用科学大学领导的选拔主要基于政府参与主导,而非基于应用科学大学部门的自身特征。也就是说,这种管理体制并未真正体现应用科学大学的自身利益所在。随着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兴起,芬兰政府鼓励高等教育机构超越传统边界,更直接地贡献于“财富创造”,如建立科技园、研发中心等,启动各种促进大学知识转移的创新项目。在芬兰高等教育界,新公共管理理念驱动的政府宏观调控模式实现了高等教育政策与经济产业政策以及信息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将产业部门实践创新需求整合于高等教育部门是芬兰应用科学大学改革的政治驱动逻辑,目的是建立职业导向的高等教育体制,以灵活应对区域产业部门和工作情景的知识技能需求,提高高等教育服务区域发展的能力。

为促进应用科学大学与区域产业协同创新,芬兰政府对应用科学大学治理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1996-2000年间芬兰政府赋予了应用科学大学长久战略地位,增强了应用科学大学参与区域发展的主动适应性。芬兰2003年修订的《应用科学大学法》(Universities of Applied Sciences Act)赋予了应用科学大学运作的自主选择性和区域责任感。法案拓展了应用科学大学的职能,将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提升到其教育使命的同等地位,并通过强调教育教学和应用研发对区域发展的及时反应,增强了应用科学大学的区域使命和责任。同时,2003年和2009年修订的《应用科学大学法》将自治领域界定为内部治理、学生事务、教师聘任。这就意味着应用科学大学内部治理、行政管理、组织活动的决定权归于大学自身,芬兰应用科学大学有权决定其教学和研究活动;应用科学大学能够自由决定是否参与区域协同创新项目。法案还指出,应用科学大学在处理内部事务中具有高度自治,增强自治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应用科学大学灵活快速参与产业企业协同创新的可能性。通过增强应用科学大学自治权,法案目的是提高高等教育共同体在教学安排以及与区域产业协同创新等方面决策的灵活选择性。[3]

2011-2014年,芬兰政府对应用科学大学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赋予了应用科学大学更高的战略地位、更广的自治权限以及区域功能,以满足社会和区域创新发展的新需求。这项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赋予应用科学大学更独立的办学地位,使其更灵活地对周边社会环境的新需求做出及时反应;增强应用科学大学教学与研发创新活动的协同发展能力,确保其办学质量和效率;增强应用科学大学在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中的功能角色;提升应用科学大学体系的国际竞争力;吸纳更广域的社会利益相关主体协同推动应用科学大学发展。对此,这次改革主要内容包括:推动资助模式创新,将应用科学大学资助主体由地方当局转向国家政府,实行以产出绩效为本的资助模式,这是国家政府站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创新战略高度对应用科学大学战略地位的重新部署;推动运作许可机制创新,进一步授权应用科学大学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特别强调其办学质量和社会影响度;更新教育责任,将应用科学大学组织纳入具有充分规模和创新力的高标准能力环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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