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晓红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政社分开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依章自治的理念,社会组织定位更加明确,拥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从依赖政府向通过政府鼓励和扶持而走向独立自主的社会化发展方向转变。
一、新条例体现了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依章自治的理念
(一)新条例中强调了政社分开,加重了对社会组织独立性的保障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提出,“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机关不得发起设立基金会”(第十一条),“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八条)。“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理事、监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基金会财产”(第四十条)。这为社会组织不受个人的干涉、不受包括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在内的组织机构干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新条例强调了社会组织依章自治的理念
一方面,新条例增加了对内部治理规范和要求的篇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