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问题探究

2017-01-14 01:15柳丽娟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

摘 要 伴随“互联网+”理念的提出和发展,网络已经跟大多数传统行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对人类社会进步作出了贡献,同时也出现了如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等扰乱网络社会秩序的问题,因此,研究网络公共领域法治秩序就显得尤为必要,其中,网络实名制度是实现网络法治新秩序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文简介了网络实名制度的概念、特点、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匿名制的价值取舍、网络实名制度建立的措施。

关键词 网络实名制度 网络匿名制度 行业自律 信用体系

作者简介:柳丽娟,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79

一、网络实名制的界定、特点

(一)网络实名制的界定

目前,学界关于网络实名制度的界定观点不一,争议较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实名制度是指网络用户在从事网络活动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使网络用户身份与其个人的真实身份建立起对应、统一关系的一种制度。 这种观点可以理解为“对应说”;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实名制度是以国家为主导、以网络法律关系参与者为主体、以真实姓名或名称为标志、以规范网络信息交流行为为内容的管理制度。 这种观点可以理解为“规范说”;一种观点认为网络实名制度是通过立法的方式设计一套法律规范,对拟进入网络空间的网络使用者进行身份认证,从而使网络使用者在网络空间下的行为有被合法追踪的可能性。 这种观点可以理解为“追踪说”。针对学界以上观点,那么该如何界定网络实名制度,本文认为首先应该从名称本身去分析,法律没有规定这一概念,这是学界在长期研究这一领域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称谓。网络实名制度应当是指信息网络实名登记制度。《互联网用户帐号名称管理规定》中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本文认为法律研究应该紧密联系法律规定,综上得出,网络实名制是指为了规范网络秩序,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前预先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登记注册的一项制度。

(二)网络实名制的特点

第一,法定性。网络实名制度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作为网民必须执行,当然包括网站服务商等。网络实名制要求一些网站或者网页必须推行注册制,比如,大家比较熟知的微信、微博、QQ等即时通信工具,还有一些论坛、评论等等。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实名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管理控制性。所有的网络用户都需要预先实名登记注册,然后才能从事网络行为,所有的网民不论是网络犯罪者抑或是普通网络用户的信息都被网络监管部门所掌握,因此网络实名制度具有管控性。

第三,广泛性。网络实名制度针对的是所有不特定的网络用户在从事网络活动前都要预先提供身份证明注册登记,在适用主体上具有广泛性。

第四,可记录性。网络用户的活动体现在一定的网络空间内,其网络活动内容均被网络服务器真实地记录并存储。

二、网络实名制与网络匿名制的价值取舍

网络实名制,其目的是让网络空间规范而有秩序,其方式是通过实名认证,使每一位在网络空间上发表言论的人都理性而文明,不然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匿名制,其目的是让网民畅所欲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毫无顾忌,以便充分利用网络空间的自由。在某种意义上讲,网络匿名制与网络实名制之争其本质在于自由与秩序两种法的价值之争。

“自律即自由”这是康德的观点,也是自由的本质。

黑格尔更进一步指出,自由与自然冲动和主观任性有别,是在纯化与克服二者的基础上,由“纯无规定性”到“特殊性”,进而辩证统一至“单一性”,此即自在自为的自由。法则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律的目的是让社会规范有序,让每个人的自由得到相应的保障,让特殊性与普遍性相统一,让个人与社会整体相统一,让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让理性与文明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当然这是以强制的方式,让不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对不法者的惩罚要征得其认同,但这也是基于对不法者作为人的尊重。

法的各种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抵牾。由于立法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形态,发生价值冲突也是难免,那么如何解决价值冲突才是研究的重点。解决的原则有:一是价值位阶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在利益衡量中,首先就必须考虑“于此涉及的一种法益较其他法益是否有明显的价值优越性; 二是个案平衡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三是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即一种价值的实现需要以损害其他价值为代价,那么,被损害的价值应该降到最低损害程度。

网络实名制的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秩序,因此,实施网络实名制不得损害法的自由价值,综合以上三个原则和社会现实情形考虑,在姓名权法律制度下,应优先考虑秩序价值,但是不得侵害个人的网络表达自由和隐私,推行网络实名制度应该把握好领域和范围,即使对自由造成侵害,也应把对自由价值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

三、我国网络实名制度建立的措施

(一)依法管理是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当务之急

2015年3月1日施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是当前推行网络实名制的一大步骤,从立法全文来看均是概括性的规定,因此,还需要细化规定,目前,我国还需要一部囊括全社会的、完整的、系统地关于网络管理及网络实名制的法律,汇总总结现有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法律,以网络实名制为经线,以网络社会为纬度进行立法工作,让网民做到有法可依,才能做到有法必依,即做到有法必依,必须有完善的立法才是根本。目前,我们一边要加大网络实名制立法完善力度,一边要在现有立法的条件下实施网络实名制度。

(二)建立互联网审查机制

4G网络的普及,特别是手机网络用户的激增,我国网民也在成倍增长,基于我国网民的特点,在网络上呈现网民众多、文化多元、思想活跃的网络状态。因此,对于那些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言论自由以及一些非法的不良内容应该执行严格的审查和筛选,这些都需要监管机构监管,因此,建立互联网审查机制是净化网络环境的保证。

(三)建立一种独立的行业自律模式

行业自律模式是现实社会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加强行业自律尤其显得必要。建设网络法治秩序仅仅依靠国家力量是不够的,并且维持网络秩序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缺乏,增加工作人员势必加重人们的缴税负担,建立网络行业自律组织是一个可以缓解政府负担的有效方式。网络行业自律组织可以由政府机关牵头,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协助,选拔各行业精英共同参与,形成行业自律制度。因此,加强网络社会行业自律,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监督网络行为是净化网络环境、建设网络法治秩序的一个重要途径。

(四)推广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社会的教育与引导

首先,对各级院校教师进行网络安全培训,培训方式可以以网络课程的方式,这样成本很低,同时,要求各级院校教师通过各种途径自发地学习网络知识,因为教师是在社会中担任着教书育人的职责,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插入网络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会起到重大作用,因为中小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阶段,加强对中小学关于网络知识的教育更应该重视。

其次,建议教育系统在中小学专门设立网络安全课程和相关专职教师队伍。同时,教师邀请家长积极参与孩子上网的监督工作,并把监督情况及时反馈给教师和学校。

再次,在我国宣传媒体部门比如电视、网络、报纸等机构做公益宣传推广网络实名制度。

(五)加强网络道德宣传,建立信用体系

道德,主要是以自我修养,以自律与慎独的方式来严格要求自己,并力求言行一致、知行合一。要深知自己是社会中的一员,自己的言行必将以某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乃至社会产生某种程度的影响,不可不慎,因而要严于律己,并善于反思与自省。网络上的言论更应谨慎,因为互联网可以将信息瞬间传输至整个网络世界,其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将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因此,为了净化网络氛围需要加强网络道德宣传,引导网民自尊、自爱、自律。同时,通过实行网络实名制度,建立信用体系对网民行为进行系统地评价,网络信用体系与现实生活行为相衔接,网络信用可以作为对公民的评价标准。

注释:

张帆、陆艺.基于网络实名制争议的权利意识思考.求实.2010(11).72.

高文苗.法治视野下的网络实名制探析.兰州学刊.2012(3).167.

马艳华.网络实名制相关法律问题探析.河北法学.2011(2).193.

互联网用户帐号名称管理规定.http://www.cac.gov.cn/2015-02/04/c_111424 6561. htm.

[德]拉伦茨著.陈爱娥译.法学方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3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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