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的预防

2017-01-14 01:17刘盈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

摘 要 性侵害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心理伤害尤为突出,遭受伤害后,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相较其他犯罪更容易受到二次伤害。研究并预防性侵害案件对被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显得十分有必要,本文分析了造成二次伤害的原因,并结合办案实践,提出预防措施。

关键词 性侵害 未成年人 二次伤害

作者简介:刘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从事未成年犯罪的捕诉监防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81

一、何为二次伤害

如何定义二次伤害,目前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总的来说,有狭义的观点和广义的观点。

狭义的观点认为二次伤害是因司法机关不当的司法行为使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比如杨正万老师认为“二次被害人是指被害人在传统刑事司法中的角色错位和不当刑事司法行为给被害人精神上造成的伤害” ;王延君老师认为“诉讼活动在维护并实现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时也会严重损害被害人的权益,对被害人造成进一步的损害” ;还有学者提出二次伤害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隐私公开而使其受到伤害等,不一而足。

广义的观点则认为二次伤害的不单单是因为司法机关不当行为,而是包含了参与诉讼程序造成的伤害、身边人的不当态度造成的伤害等,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看法要属袁锦凡老师,他认为二次伤害是“因为犯罪事件的发生,影响了被害人的人际关系,如其亲友、同事的态度,甚至在追求司法制度还其公道的过程中,遭受了来自司法制度中人员如警察书记官、检察官、法官等不友善且责难被害的态度等,使被害人在精神上,社会评价上亦受伤害”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狭义和广义的观点最大的不同在于伤害来源的不同,鉴于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性,本文采用广义的观点,笔者认为,二次伤害是指被害人遭受侵害后,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或司法程序的不合理,或者他人的不适当言论等因素对被害人心理造成的进一步伤害。

二、二次伤害的原因及危害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造成二次伤害的原因有以下几类:

(一)现代诉讼制度固有的问题

现有的诉讼模式下,国家垄断了刑事诉讼的权力,诉讼的主要目的并非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权益,而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的利益。这就导致在刑事诉讼中,司法者更关心的是如何更有效的追究犯罪,而非被害人被侵害的事实,司法机关更多的时候认为被害人只是一个破案的工具,被害人始终处于一个配合者的较色,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被有意无意的“工具化”。司法过程基本体现不到被害人的诉求,导致被害人认为自己受到伤害后仍旧被社会所抛弃、所冷落,造成二次伤害;漫长而拖沓的司法程序,被害人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对于被害人来说,也是一种伤害。

(二)司法工作人员不当的司法行为

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人员有时候不得不以一种审慎甚至是怀疑的眼光来审视被害人的陈述,对于真正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而言,无疑会加深其无助感;警察、检察官为了破案,会反复询问被害人,使得被害人不得不多次回忆和叙述自己被侵害的过程;侦查机关人员配置不合理,导致女性办案人员不足,多数性侵害案件仍旧由男性主导办理,被害人在遭受伤害后,被迫在异性面前一遍又一遍的重复自己被侵害的经过;性犯罪的特殊性,很多时候要对被害人做身体检查并提取相关生物材料,可能使得被害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暴露自己的身体,甚至是身体缺陷,增加被害人的心理压力;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粗暴不当的询问方式,也会使得被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三)被侵害未成年人家人的不当反应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受到侵害后家人的反应非常重要,恰当的反应能尽快的使被害人走出受侵害的阴影,将伤害最小化。但是很多家长在孩子遭受侵害后,会反复的在被害人面前提起,使被害人不断回忆起被侵害的情景;互相指责,孩子遭受侵害后,疏于照顾的人往往会受到家人的指责,从侧面给孩子造成极大的心理负担。

(四)社会的不当关注与传播

有些新闻从业者或者新闻媒体为了收视率、点击量、为了抢“独家”,抢“头条”罔顾职业道德而挖掘一些本不该触及的东西,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隐私。新闻媒体对性侵害案件的不当报道,使得被害人遭受心理压力,造成二次伤害,无异于在被害人伤口上撒盐。

二次伤害使得被害人处于愤怒、失望和被抛弃的情绪当中,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被害人社会恢复受阻,不利于受损的社会关系修复;被害人不再信任司法机关,为了避免再次伤害,不愿意把自己遭受性侵害的事情向司法机关透露,而选择默默忍受,从而使得罪犯更加肆无忌惮,严重的影响了对犯罪的惩罚。这也是性侵害案件报案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 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伤害权利的完善

(一) 建立“一站式”取证制度

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下,由于侦查、起诉、审判的独立性和分离性,每个阶段都要核实案件事实,使得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经常遭到反复询问,不断回忆并叙述说出被侵害的过程及细节,并使这些过程在记忆中得到强化,十分不利于被害人的恢复。考虑到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特点,应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一站式取证制度。

首先,检察人员在办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性侵害案件中,在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权益以及听取对该案的处理意见等程序性工作应当进行一并告知。在询问被害人前,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询问笔录,核实该笔录是否足以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评估是否需要再次询问或者取证。

其次,确实需要再次取证时,应使未成年被害人处于专门的取证场所。考虑到被害人往往为女性,场所的设计应该温馨舒适,营造一种安全、宽松、舒适的氛围,最大限度的使被害人放松;同步录音录像设施应采用隐蔽措施,以做到随时还原询问过程,以供后续诉讼过程使用,避免再次询问。

再次,要配备相应的心理疏导室和专业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可以通过监控设施观看询问过程,以了解被害人心理状况,为后续的心理治疗做准备。在询问过程中,如果被害人心理出现异常状况,心理咨询师可以及时介入。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现有司法制度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强制法律援助制度,但对于同是未成年的被害人而言,法律援助条件却异常苛刻。国家垄断了惩罚犯罪的权力,使得被害人往往不能通过“私了”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国家又降低了被害人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机会,因为赔偿往往需要专业的律师介入。被害人因性侵害已经遭受一次伤害,因为得不到及时的法律帮助,可能再次受到伤害。这种法律援助制度,与我们提倡的“同等保护”是相违背的:作为罪犯的未成年人可以得到法律援助,而作为被害人的未成年人却不可以。

因此,势必要改革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要进一步简化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获取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使法律援助变成被害人固有的一项权利并加以保障。

(三)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性侵害案件被害人遭受的心理创伤远远高于其他犯罪,对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来说,身体上的伤害往往是其次的,更严重的是心理创伤,这种无法摆脱的恐惧感、对社会的敌意以及自杀的念头等往往会伴随被害人一生,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婚姻和生活。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的恢复,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并且需要专业的心理医生的介入,需要大量的金钱投入。笔者办案中,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心理咨询报告,因为性侵害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被害人,需要的心理治疗费用大多在伍万元以上,对于遭受的侵害的家庭来说,遭受伤害后再次承担这么一大笔费用,无异于雪上加霜,被抛弃感更强。但是刑法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不纳入刑事被害人赔偿的范围,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失无法弥补。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是心理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心理治疗费用纳入赔偿的范围,有利于实现被害人的请求权,亦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四)设立专门的办理机构,提高人员素质

设立专门的性侵害案件办理机构来办理性侵案件,其中对于被害人的询问,应以备相应的心理学知识、有丰富的沟通技巧的已婚女性为主。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与其他案件被害人有较大的区别,具有较强的不安感和羞愧感,心理压力较大,因此要注重对办案人员的培训,提高办案人员询问技巧,规范询问的方式。

(五)扩大被害人刑事诉讼的参与权

切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将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告知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并对有关情况予以说明,及时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庭审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并可以最后陈述意见。判决结果应考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六)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

逐步建立为被害人服务的机构,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心理的全方位的指导,指引被害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已经遭受侵害的被害人而言,“被害人服务机构可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指引,帮助其恢复自己的权利,以尽快获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社会地位。被害人服务机构一般为社会组织,其成员多为各个领域内的志愿者,相较于国家机关,被害人服务机构能够立足于被害人自身及其家庭的需求,争取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同时,被害人服务机构能够专心听取被害人的心理诉求,与被害人的交流沟通也更为顺利。在被害人服务机构中,被害人能够寻找到与自己境遇相同或是相似的人。通过彼此之间的交流与互相帮助,能够加快其摆脱犯罪阴影的进程,以重新开始生活” 。被害人服务机构可以更好的引导遭受侵害的未成年家人正确面对事实,以适当的态度来面对被害人和家人,避免家庭成为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的源头。

注释:

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从诉讼角度观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361.

王延君.再论被害人化问题.求实学刊.1994(1).

袁锦凡.刑事诉讼对性犯罪被害人的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10.

深圳宝安区一名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涉嫌强奸犯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在事件报道中,部分媒体不顾当事人隐私,强行曝光细节,引起社会质疑。一些媒体记者除了象征性地使用化名外,不但公布了受害者的住址,还不经同意就跑到受害者家中,提出各种难堪的问题;曾有媒体曝光湖北省武汉市两名少女被不法分子囚禁于地窖强奸近一年一事,在此间引起巨大反响和争议。有专家及业内人士因担心报道可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呼吁媒体勿过分炒作。

牛力群.刑事被害人二次被害及其对策研究.华东政法法学硕士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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