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上诉至最高法院,理由是防止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使用种族歧视语汇,但最高法院并没有站在政府一侧,而是进一步判决《兰哈姆法》第2条a款的规定违宪
大约一个月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判决:波特兰一支乐队的名字“The Slants”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在此之前,“The Slants”一词因为涉嫌歧视亚裔种族,在申请注册时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1946年《兰哈姆法》中有关“禁止注册包含可能歧视……他人(活着的或已逝去的人)、机构、信仰或者国家标志,或者蔑视或者毁人名声的内容的商标”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侵犯。这一最新判例被普遍认为是美国商业言论自由进一步扩展的重要标志。
经由众多的判例,美国逐渐确立起了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区别保护的原则。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商业言论一度被排除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在“瓦伦丁诉克里斯滕森案”中,商人克里斯滕森在纽约街头散发广告传单时,被警察以违反纽约市卫生法为由禁止。克里斯滕森灵机一动,在传单背面加上抗议市政府的政治言论,但仍然遭到纽约警方禁止。克里斯滕森一怒之下将这位警察起诉到法院,并将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遗憾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支持克里斯滕森的主张。九名大法官一致认为,克里斯滕森的“双面传单”本质上仍属于纯粹的商业广告,而商业广告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