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利益的研究与分析

2017-01-17 18:13梅晟彰
建材发展导向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

梅晟彰

摘 要:城市规划是城市管理者出于提高城市生活水平,实现合理布局而对城市建设进行科学规划的行为,也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必要环节,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实现科学城市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的重点,合理协调城市规划中的公共利益有助于提高城市规划水平。

关键词:城市规划建设;公共利益;存在方式

1 对城市规划建设中公共利益的理论分析

1.1 城市规划建设中公共利益的定义

所谓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城市发展和建设的过程中会出现的包含各种组织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利益。现实社会中,公共利益的判定没有得到很好的确定,往往只是一种抽象的概念。理论上来讲,城市规划建设中,公共利益价值取向没有定性的要求。通常情况下,实现公共利益平衡是大多数人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

1.2 城市规划建设中公共利益的承载者

公共利益的承载者不仅仅是部分人的利益,它既包含了公众,又包含了公众社会。公共利益是广大市民都在追求的一种利益需要,是一种全局性的利益,不囊括特殊人群和某集体的局部利益。实现对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能够科学有效地对城市的公共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利用,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减少资源的浪费,真正实现城市的绿色发展。

1.3 城市规划建设中公共利益的存在方式

城市规划建设中公共利益的存在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物质形式,即公共物品,公共物品对消费者和市场提供者从思想上观念来讲是不同的。消费者将公共物品定性为一种免费物品,在不花费金钱的情况下就能够很好享受公共物品带来的服务;而对于追求经济利益的市场提供者来讲,公共物品无法占为己有,生产成本很难收回,所以不会对公共物品进行生产,这样的话,大多数情况,一般都会由国家政府来供应公共物品。另一种是指非物质形式,非物质形式一般是指精神上的价值取向,包含了共同的世界观、价值观、文化观、历史观。

1.4 城市规划建设中公共利益的特征

1.4.1 公共利益从时间上的思维方式来看,存在着长期性和短期性。在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可能会触犯部分人的利益,但就长远的利益来讲,这样的做法可以在将来服务更广大的群众,公共利益长期性和短期性的矛盾是在城市规划中是不可避免的。为了更好更广泛地服务大众,公众利益无法从一开始就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

1.4.2 公共利益从空间上的思维方式来看,存在全局性和局限性。每一个公共政策的执行都是从一个宏观的角度去完成的,就一座城市的未来发展情况来讲,市民都是持着支持态度;但就发展城市的方式来看,可能城市的规划建设方面会触犯到部分集体或个人的利益。公共政策的实施会受到保护个人利益者的阻碍。

1.4.3 公共利益从经济价值方向来看,存在着公共性、非盈利性。公共利益的物质形式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一般由国家政府免费提供,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空间的建设都遵循非盈利性原则,从而能够使广大群众能够更好地享受优质服务。

1.4.4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存在冲突。公共政策的实行有时会与个人利益不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是无法避免的一种情形。公共政策带来的好处与弊端很难符合每一个人和集体的利益。

2 完善城市规划机制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2.1 利用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

在以往的城镇规划建设中,一般采用的是技术性政策,如今应该转变这种理念,实施科学有效的公共政策。对城市的经济环境、传统文化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研究,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研究城市土地的合理利用,达到城市规划建设的科学化。公共政策要实行有效的科学管理,执行部门要严格依照上级安排下来的任务,落实城市规划过程中的任务,实事求是,对整个执行过程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使公共政策的实施按照计划完成。

2.2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有效性

城市规划建设的过程复杂,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城市规划建设是政府职能体现的重要方式。经济学上,在目前市场经济改革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制定完善的城市规划机制,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的规则,政府部门无需直接介入开发过程,政府作为开发商和社会群众之间的桥梁,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部门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保持信息的公开透明,重视本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文化背景,处理好与广大市民的和谐关系,保证规划程序的公正、公平。

2.3 政府部门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充分地了解公共群众的需求,了解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去发挥政府的有效职能。以往的实践表明,我国注重经济发展层面,在公共服务等方面还有待提高。政府是城市规划的执法者而非执行者,在开发商、市民、环境保护者等等不同集体中要充分考虑各个集体的利益,做到“存小异求大同”。使在城市规划过程中,保证整个建设过程的顺利进行。

2.4 加大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

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得到明确的划分。政府要承担起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城市科学合理规划的重担,对权利和利益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地方政府不能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在局部利益与全体利益之间,能够有一个科学有效的权衡。首先,要做到规范审批权的行使,使审批的过程透明化、规范化。其次,对于社会资源的利用支配,要向市场配置转变。

2.5 完善政绩评价标准

广大市民之所以能够幸福安康地生活,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正确领导。政府部门秉持正确的科学发展观,一切以老百姓的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考虑问题。在这一方面,要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政绩考量标准。通过对政府领导层的政绩科学系统的考核,使城市规划能过正常有序的进行。领导决策者和执行者要实事求是,实现高成本收益率,不求一蹴而就的成果,但能够按部就班的完成任务。

3 结语

城镇城市规划需要注重对公共利益的处理,但是自身又是无法自行调节的,这样一来就需要政府部门在城镇城市规划建设中正确的处理公共利益,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能够正确地权衡利害关系,做出正确的公共决策。政府部门自身也要不断完善城市规划机制,改善执政理念,使政府职能具有科学有效性,加大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政府的监督力度,实行科学有效的政绩评价标准,从而改善社会经济坏境,实现城镇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共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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