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渔船安全管理路径

2017-01-18 20:40祁麟淋艾万政姜华帅王元娇
水运管理 2016年12期
关键词:渔业渔船浙江

祁麟淋++艾万政++姜华帅++王元娇

【摘 要】 为找出防范浙江渔船在渔业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措施,分析渔业生产安全管理面对的新情况,指出在渔船检验力量、安全监管、船员配员、船舶和船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以下措施予以防范:加强验船师队伍建设,完善渔船检验机制;加强渔船生产监管,提高签证管理质量;研究渔船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规范渔船船员配备;严格渔船生产制度,强化作业过程管理。渔业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渔业生产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只有加强安全管理,才能更好地服务经济。

【关键词】 浙江;渔业;渔船;安全管理;配员

0 引 言

据不完全统计,浙江省有海洋渔船3万多艘,如加上江苏、福建等省在浙江渔场及临近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海洋渔船达7万多艘。[1-3] 随着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的生效,渔民的渔场范围缩小,近海作业渔船增多。浙江海域是长江三角洲对外开放的海上门户,港航经济发展迅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港、宁波-舟山港等的建设与发展使国际航线不断增加,海上航行和进出港的船舶也随之大幅增多,海洋渔业生产的环境更趋复杂。渔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安全生产自觉性差[4-5]、渔船安全管理的力量和手段薄弱等,使海洋渔业生产存在着安全隐患,渔业生产的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

1 安全管理面对的新问题

渔业工作,不但风险大,而且枯燥、艰苦。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渔船船员收入与岸上人员收入的差距在减小,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面临以下新情况:

(1)从业人员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原来一批专业渔民退出捕捞生产,无海上捕鱼经历的劳力大量涌入,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下降明显[6-7];

(2)个体渔业生产单位的涌现及民间渔业管理组织不健全等渔业经营体制的变化,给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带来新问题、新挑战;

(3)一些渔船的性能及安全装备较差,内部管理混乱,政府对其监督管理力量不足,管理思路有待调整;

(4)渔民的渔场范围随着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的生效而缩小,再加上长江三角洲地区港航业的迅速发展,近海作业渔船和经过的运输船舶增多,使海上航行和生产作业环境更趋复杂;

(5)渔业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培训教学没有统一标准,培训质量普遍不高,渔民的素质和安全意识得不到有效的培养和提高。

2 安全管理中的问题

2.1 渔船检验机制不完善

与目前我国渔业发展规模相比,我国渔船检验力量明显不足,检验工作量与现有检验力量之间的矛盾突出。有些渔船检验部门存在未完全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等相关要求对渔船进行严格检验。验船师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及工作经验将直接影响渔船检验质量。据调查,当前验船师队伍中,船舶、轮机、驾驶等专业大学毕业生所占比例小,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验船师队伍的建设。另外渔船检验的机制、技术法规还不能较好适应渔船技术发展和渔船检验的实际状况;检验管理制度、程序还不完善或缺失,部分验船人员依法行政观念还有待于提高。

2.2 渔业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

当前渔船安全管理工作仍较为薄弱,渔船安全措施的制定、检查、落实工作不到位,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够深入。一些地方监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往往不到位,其主要原因是监管工作条件和监管水平跟不上渔业发展。有些地方管理部门对渔船事故的善后安抚工作相当重视,但是对落实事先防范和监管措施所需要的人、财、物等的投入,却往往缺乏必要的重视,甚至明显存在的缺人、缺钱、缺手段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能达到监管职责的要求。

2.3 渔船配员不合理

渔船配员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没有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证件不齐或管理不规范、渔船配员法律规范不健全、渔捞员素质低下等。由于渔船配员不足,使驾驶台值班和瞭望人员缺少,因而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在捕捞作业时,驾驶台值班人员更少,有时甚至只有船长一人既要顾及渔业生产,又要值班瞭望,极易导致海上事故的发生。

2.4 船舶及船员管理混乱

部分船公司存在技术力量薄弱、管理人才匮乏、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等问题,没有起到对船舶的管理作用。船公司对船员管理缺位,对所属船员如何进行有效管理存在一定的困惑,这造成船舶管理混乱、船员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船上设施设备维护保养问题多等问题。船上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分工责任不明确;部分船舶由于未配三副和三管轮,船舶重要设备的证书或有关证明、报告、说明书的管理缺乏规范性、连续性;船舶新增设备后的操作培训未及时跟进;部分船舶应急演练只停留在做纸上文章及应付检查上,致使船员不能全面熟练掌握应急演练的基本要领;船员本身对按职责要求所管理的设备缺乏有效的管理;一些船舶由于职务船员配置不足,造成值班时间过长、工作强度过大,打乱了人体的生理节律,引起白天工作时人体处于松弛和休眠状态,以至船员反应迟钝,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在捕捞作业时,驾驶台值班人员更少,有时只有船长一人在驾驶台,既要顾及渔业生产,又要值班瞭望,极易导致海上事故的发生。当前航运市场存在船多船员少、职务船员缺口大的现象,增大了船公司对船员的管理难度。

3 安全管理对策

3.1 加强验船师队伍建设,完善渔船检验机制

浙江省近几年十分重视验船师的培养,举办了多次培训班,旨在培养一批合格的验船师,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目前验船师数量还是不能满足渔船检验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议政府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扩大验船师队伍编制,进一步加强验船师队伍建设,提高检验数量和质量,同时积极吸收相关专业大学生,充实验船师队伍。

除加强验船师队伍建设外,还应完善渔船检验机制,建立完善渔船检验管理制度、程序和信息系统,更好地发挥验船师的作用,提升检验、管理效能。渔检、渔政、渔监等管理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海上、港口及船厂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高龄船、改装船、蟹笼船、安全设备不齐渔船的检验、检查工作,杜绝未经检验或检查不合格的渔船出海,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起到保障作用。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改善执法条件,加强渔业安全常规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多层次的专项安全大检查,增强渔船质量检验、检查力度。

3.2 加强渔船生产监管,提高签证管理质量

要层层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船舶安全管理机构、渔业企业和渔船船长的渔船安全管理责任。对有条件的渔区,政府应鼓励渔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建设,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使之成为管理的中间平台,并发挥其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要从制度上落实,把主管机关的管理与基层组织和渔民自我管理结合起来,大力完善和推广渔民安全自救、互救网络,加强渔船安全值班制,建立渔船编组生产,在突发事故时做到自救互救。另外,还应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有利于预防事故的发生,应加强渔船签证点和签证队伍的建设,提高签证管理质量。具体措施是:(1)政府部门统一领导,港监、边防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构筑阻止隐患船只擅自出海的坚固防线;(2)建立合作广泛的违规渔船协查制度,加强系统内的配合与协作,形成合力,让违规者无处藏身;(3)及时与签证点沟通海上、港口检查的情况,由签证点掌握隐患船舶名录,把住出港关;(4)建立限期整改情况反馈制度,对没有反馈情况的违规船舶不予放行;(5)在普查和清理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的基础上,建立“高危”渔船和违规渔船“黑名单”,分发各签证点实施重点监控,防范重特大恶性事故。

3.3 研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规范渔船船员配备制度

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渔船最低安全配员人数进行专门的规定。在渔船的实际配员中,除职务船员外,没有水手和机工的配备要求,只有渔捞员和机匠。在有些渔船上,配备的职务船员实际人数与规定数量还有一定的差距,一些职务船员岗位人员是空缺的;此外,很多职务船员都没有相关的证件,并逃避管理部门的检查。对此,渔业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渔船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将渔船配员水平与船舶实际状况挂钩;还应结合国内外海上安全管理规则的实施,建立渔船评估制度,同时考虑渔船航线、靠岸周期以及捕捞作业种类等,在对渔船实际状况进行评估后核发《渔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通过立法手段强化渔船的安全配员数,保障渔船的航行安全。

3.4 严格渔船生产制度,强化作业过程管理

(1)渔船应严格执行值班瞭望制度,落实夜间值班瞭望措施,严禁安排初次上船的非职务船员留守值班,严禁安排长期作业、过度疲劳的人员上船值班,确保值班人员熟知渔船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

(2)要建立合理的工作制度,减少疲劳对驾驶人员的影响。避免值班人员因疲劳而无法集中精神,导致因瞭望疏忽而造成紧急情况发生,又因反应迟钝而酿成事故。要建立合理的工作制度,保证船员充分的休息和睡眠时间,丰富船员的业余生活,提高船舶作业效率。

(3)在渔船从事作业时,要强化作业过程的管理,把安全管理贯穿于作业过程的始终,严格按照作业流程和安全规章制度从事海上作业。

4 结 语

目前渔业管理中的主要弊端是渔船检验机制不完善、渔业安全监管落实不到位、船员配员和监管不合理等,因此,有必要加强验船师队伍建设,完善渔船检验机制;加强渔船生产监管,提高签证管理质量;研究渔船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规范渔船船员配备;严格渔船生产制度,强化作业过程管理,以提高渔船生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裴大勇,张明.浅议渔船违规生产的原因和对策[J].法制博览,2012(8):138.

[2] 丁天明,胡波华,蒋琅.浙江省渔船海上交通事故隐患因子的调查研究[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2):139-143.

[3] 邹伟红,唐议,刘金红.我国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状况分析[J].上海水产大学学报,2007(6):608-612.

[4] 杨斌,朱俊生.日本的渔业保险制度[J].农村工作通讯,2009(21):21-25.

[5] 刘新山,任玉清,贺讯.捕捞渔船安全国际海事立法之观察[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1):102-108.

[6] 孙颖士,李冬霄.日本、韩国的渔船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渔业经济,2003(1):21-25.

[7] 王艳玲,周莎.中英渔船商业保险条款的比较[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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