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正确理解和履行对学生的义务

2017-01-19 16:50王倩
考试周刊 2017年4期
关键词:权益义务法律

王倩

摘 要: 高校教师与学生是高校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是高校的构成主体,还是重要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高校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需履行自己的义务。教师要认真对待义务,尤其重视对学生应尽的义务。在思想上引导学生,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品质;优化教育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教师与学生关系密切,教师依法履行对学生的义务,对师生关系良性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 法律 义务 权益 教师 学生

高校教师是高等学校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具有职业特性。在高等学校中,除了同学间相互接触外,学生同教师的接触最多,关系最为密切。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表现在教育上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管理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还表现在法律上的教师、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师的特定义务在《教师法》第八条中做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将这些义务简称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水平义务。本文认为教师对学生的义务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思想上引导学生,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拥有人格魅力,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学生在与教师刚开始接触时,可能会更关注教师的外部形象。经过一段时间,学生会更多地被其人格魅力吸引。人格魅力指一个人在性格、气质、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的很能吸引人的力量。在今天的社会里一个人能受到别人的欢迎、容纳,那么实际上就具备了一定的人格魅力。

教师可以通过一些途径培养自己的人格魅力。比如:学会微笑。面对学生,如果教师肌肉僵硬,神情非常严肃,学生会不自觉地紧张,甚至恐惧,无法安心学习。如果教师和颜悦色,面带微笑,表现出真诚和善良,学生会觉得放松舒适,更好地发挥潜能。微笑的风采包含丰富的内涵,它是一种能激发想象力和启迪智慧的力量。除了微笑,教师要学会倾听。倾听属于有效沟通的必要部分,以求思想达成一致和感情通畅。狭义的倾听指凭助听觉器官接受言语信息,进而通过思维活动达到认知、理解的全过程;广义的倾听包括文字交流等方式。主体是听者,而倾诉的主体是诉说者。教师学会倾听并不是只听,还要学会回应。当学生说话时,教师可以随着学生的话语频频点头。当学生说到精彩处时,教师可以给予微笑回应。都能让学生在教师身上找到共鸣,有被关心和理解的感觉,对教师产生信任。

2.教师优化教育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

《高等教育法》五十二条规定:“高校教师……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也就是说高校教师要把主要精力用在教学上。

教师可以向有经验的前辈学习、听课。课堂教学是一门十分有讲究的学问,如何在有限时间内取得尽可能好的教学效果,如何调动学生主动性和积极性,如何激发学生对学习的热情等在课堂教学中十分重要。通过听课,教师可以优化自己的课件,在现有内容基础上增添研究领域的热点问题。目前,多媒体教学手段在教学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教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认真制作课件。在讲述一些较为抽象的知识点时,教师可以利用图片或者视频等较为形象化的教学材料,辅以解释说明,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此外,教师要不断自我教育。教师提高水平主要靠自己自学。现代社会日新月异,不仅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有更高的要求,对教师的综合素质也有更高的要求。每位教师在新入职时都需要经过一系列学习培训。之后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需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自己思想、业务水平现状制订进修提高计划,自我加压,采取一些举措不断提高自己。比如,很多教师利用空余时间学习英语、计算机等技能,保持旺盛求知欲,紧跟社会发展脚步,做到理论与时间相结合,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3.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包括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受教师侵犯。教师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主要包括: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坚持个性发展和全面发展相统一的观点。

教师是否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全面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教师任何体罚、训斥、辱骂、讽刺、挖苦或嫌弃都是对学生人格的侮辱。进入高等学校,与中小学相比,虽然学生得到成长,但内心仍不够成熟,容易受伤害,需要得到教师的关心和爱护。教师要正确处理和学生的关系,和谐的师生关系是高校教学管理的重要原则。教师要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用爱关心学生,多参与学生管理工作,促使师生关系和谐发展。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激发学生潜能,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教师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制止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近年来校园侵权行为屡见不鲜,比如,教师歧视排斥后进生,侵犯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劝其退学;教师怕后进生影响班级成绩名次,不让后进生参加考试,按成绩排座位;教师隐匿、毁弃或私拆学生信件,随意披露学生隐私;非法组织学生参观、旅游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事故等。这些行为的出现,与教师教育法制观念淡薄有很大关系。教师应该具有较强的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遵守和执行各种教育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教。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教师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在高等学校中,教师和学生的联系极为密切。教师要正确理解和履行对学生的义务,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营造良好的师生氛围。

参考文献:

[1]戴中祥,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

[2]李映楠.知识经济时代高校教师对学生的义务浅析[J].教学实践研究,2010(9).

[3]张玉格.加强教师法制观念,维护学生合法权益[J].新课程研究,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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