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演绎“破产管理人”新角色

2017-01-19 11:22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11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法会计师

今年10月份,国务院出台《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意见》”),表示要“依法依规实施企业破产”,降低企业杠杆率。这是自1994年《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以来,国务院再次发文指导企业的破产工作。

破产管理工作日渐升温,注册会计师要想把破产管理人这个角色“演”到位,就要对破产管理人工作有清楚的认识和正确的解读。

破产管理人工作将在磨合中前进

今年10月份出台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在解决债务矛盾、保障各方权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完善破产清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探索建立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因此,开展破产管理人工作恰逢其时,也注定要在实践中不断磨合前进。

我国《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关联企业破产频繁发生。但因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制度设计只针对单一企业破产,对关联企业破产没有任何涉及,所以,司法实务部门尝试以源于美国的实质合并规则作为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一种方法。然而,这些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方法也不尽一致。

目前,我国还没有具体调整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规范性文件,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如何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认识也不统一。这也是破产管理人业务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的方面。

破产管理应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专业优势

注册会计师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担任破产管理人也有先天的优势。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拥有高效的业务团队。注册会计师行业传统的审计等业务均需要团队合作才能完成。相对其他中介机构而言,注册会计师行业传统业务的性质打造了会计师事务所高效的团队运作机制。

其次,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而全面的专业技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各类企业法人,日常中的企业财务审计、管理咨询等工作都是注册会计师经常开展的业务。另外,在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中,除了有对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方面的知识考查外,也包括了经济法、税法等法律方面的知识要求。

再次,《破产法》引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设计目标,就是改变过去清算工作主要由非专业人士和政府部门主导的模式,引入既懂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又精通财务的专业人士来担任,而注册会计师恰恰符合这一要求。

最后,注册会计师在破产管理人具体工作中占据优势。注册会计师在企业接管、债权审核、债权催收、企业财产的清理和估值等工作中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例如,破产管理人行使职权过程中,首先需全面接管企业的财产、账簿记录、印章和其他文献资料等。注册会计师因具备专业的审计能力,可将盘点和账簿检查方面的专业知识灵活运用到资产接管过程中,以有效发现债务人隐匿财产、印章、重要合同等行为,从而规避相关风险。

资产调查为破产管理工作打好“地基”

进行破产企业资产调查,有利于掌握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为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提供依据;有利于了解破产企业的相关经济行为,确认破产程序中的各项实体权利;有利于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准确把握和有效追收,以保障破产程序合法、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得到最高的权利和受偿。

进行破产企业资产调查必须明确几个要点。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的资产调查,与注册会计师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委托进行审计所做的资产调查深度是不同的。当注册会计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资产调查时,除了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以外,还应结合《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要求,尽可能利用各种途径和方法,以有效识别、调查和保护债务人财产。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资产调查时采用的审计程序和方法,与常规的年报审计和专项审计是不同的。当注册会计师担任破产管理人进行资产调查时,应采用详查方法,而非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应对破产企业的账面资产进行逐项审查,以尽可能获取破产企业完整的财务信息。

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需避免“混同”

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是指由关联企业成员破产而引起的部分或全部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从财务角度出发,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的实务操作包括:经营性财产混同的判断,财务管理混同的判断,经营业务混同的判断以及人员混同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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