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抓大保护 水保当作为

2017-01-20 22:05本刊编辑部
中国水土保持 2017年3期
关键词:水保红线水土保持

共抓大保护 水保当作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7年2月7日印发公布,这标志着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制度建设正式全面启动,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具体成果,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重要抓手。

纵观《意见》,多处提到水土保持、水土流失,许多内容与水土保持密切相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意见,对搞好水土保持工作意义重大。

一是落实水土保持法,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意见》指出,落实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因此,水保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依法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坚守工作,对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开发建设项目坚决不批,对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坚决纠正,对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应监督开发建设单位采取防治措施,对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设计进行优化。

二是确定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及水土流失评价方法,明确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意见》指出,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明确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评价方法,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水利部作为国家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该参与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评价方法,搞好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组织水土保持行业有关专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尽早确定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及水土流失评价方法,按照意见提出的时间表,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水土保持方面工作。

三是加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加快健全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意见》指出,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加快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近些年,水保部门开展了多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一些省份还开展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实践,积累了重要经验,获得了显著成效。省级以上水保部门应根据国家生态补偿政策,梳理有关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研究成果,充分吸收已有经验,针对国家生态补偿支持重点开展研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偿途径与措施,以争取国家最大化的政策支持。

四是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加速生态系统修复。《意见》指出,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制订并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减小生态压力。自2000年以来,水保部门大力推进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作,实施重点是地广人稀、水土流失程度轻微地区和降雨量较多地区,多数省份出台了条例、规定、办法或决定,实行了封山禁牧、封育保护、舍饲养殖、生态移民等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实施生态修复,完善了水土流失治理思路,深化了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治理水土流失的认知,丰富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技术体系,加快了水土流失治理进程。水保部门要认真总结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经验,按照《意见》的要求,修订规划,完善措施,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加速恢复生态功能。

五是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提高水土保持监测能力。《意见》指出,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地面生态系统、环境、气象、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海洋等监测站点和卫星的生态监测能力,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及时获取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数据。这就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充分利用现有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二是布设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站点,三是加快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四是加强全国水土保持监测能力建设,五是建立满足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和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水土保持现代化监测网络体系。自1991年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我国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初步建立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但目前的网络还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相比综合治理、预防监督工作还滞后很多。可喜的是,2017年新春伊始,水利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水保〔2017〕36号),并下发了《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2017—2020年)》。水保部门要根据水利部通知精神,结合中央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的要求,抓住机遇,搞好站点布设,优化站点布局,优先保障监测生态保护红线动态需要,在近期4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中远期规划,确定阶段性目标,强力推进。建立起覆盖全面、布局合理、技术先进、监测及时、数据可靠、功能强大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将大大提升水土保持管理和决策水平,夯实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的基本资料支撑基础,加快水土保持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为水土保持事业发展壮大提供强大的内生动力。

六是建立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制度,提出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意见》指出,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定期组织开展评价,及时掌握全国、重点区域、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县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这些要求为水保部门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快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进程提供了新的机遇。因此,水保部门应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评价制度为契机,提出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和方法,及时掌握全国、重点区域、县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为争取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提供可靠依据。

七是强化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与考核,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意见》指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执法监督,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违法行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水土保持法实施20多年来,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不断得到加强和健全,水土保持执法队伍不断得到壮大和发展,水土保持法制体系逐步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制度已全面建立,水土保持执法能力不断提升,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活动不断拓展和深入,但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重建设、轻保护的倾向还比较严重,在引进资金、项目时,忽视水土保持工作,造成水土保持执法不到位甚至缺位的现象时有发生。《意见》提出,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考核,这就为全面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全方位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扫除了体制障碍。水保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既是执法者,提供考核依据者,又是被考核者,要根据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的确定情况和要求,调整布局,加强力量,提高自身,完善手段,切实搞好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执法工作。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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