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实录》看洪武年间的洪涝灾害

2017-01-20 08:11祖晓敏周致元
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洪武水灾救灾

祖晓敏,周致元

1、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安徽马鞍山 243041;2、安徽大学 安徽合肥 230000)



从《明实录》看洪武年间的洪涝灾害

祖晓敏1,周致元2

1、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 安徽马鞍山 243041;2、安徽大学 安徽合肥 230000)

本文以《明太祖实录》中记载的洪涝灾害为统计脚本,客观分析了明初30年间水灾的时空分布规律,以及统治者对不同地区救灾态度的不同。描述了水灾对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造成的巨大危害,客观解读了朱元璋统治集团为应对自然灾害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措施。

明实录;洪涝灾害;规律;应对

对中国历史上自然灾害规律的研究,由来已久。其中,对灾害数量的统计过程,研究者采用了多种多样的统计方法。从史实的准确性和材料的时空连续性等方面考量,笔者认为,《明实录》是研究明代社会生活作为重要的统计样本。作为研究明朝历史的基础史籍、明代历朝官修的编年体史书,《明实录》记录了从明太祖朱元璋到明熹宗朱由校共十五代皇帝、约两百五十年的大量资料,内容涉及皇家礼节礼仪、政府机构设置、官员的任免考核,臣子的奏折等多个层面,是有明一代史料的集大成者。以对自然灾害的记录为例,《明实录》一书从皇帝、臣子、政府制度等多个侧面连续不断地记载了大明数百年间自然灾害,为后人研究灾害发生规律、对社会的影响、政府以及民间的应对措施等提供了较为可靠的材料。本文以《明太祖实录》为统计脚本,以洪涝灾害为研究重点,以求对洪武年间自然灾害规律与朱元璋统治时期的救灾措施有较为全面的认识。由于洪武时期朱元璋统治集团基本开创并确立了明代官方救灾的基本原则、手段和体系,后继者大多是对洪武时期政策的维护和完善。由此可以管中窥豹,对整个大明王朝200多年的洪涝灾害发生规律及应对措施有所解读。

1 洪武年间洪涝灾害的规律

在《明太祖实录》中总共记录有132次危害农业生产和人们生存的自然灾害,其中以水、旱、蝗、雹、潮和霜等6种灾害为主要灾种,具体各类发生的次数分别是:水灾68次、旱灾41次,蝗灾12次、雹灾6次,潮灾6次,霜灾5次。洪涝灾害成为危害最大、发生最为频繁的灾种。这里,将洪武时期30年间发生且再录的洪涝灾害全部检出,以发生先后为序,将其内容制成下表,再据此表统计分析,

表1 洪武时期30年间洪涝灾害录

1.空间分布特点:从上表中可以看出,68次水灾中,直隶25次,河南15次,北平12次,山东14次,湖广6次、浙江4次、江西1次,从中可以反映出明代洪涝灾害的空间分布与今天有相似的地方。一是河网密布、有大江大河的地方是洪涝灾害的高发区。以名列前茅的直隶、河南二省为例,直隶地处长江中下游地区,河流密布,河南地处黄河中下游地区,自古以来便都是水灾多发地带。以上这些地区大多位于中国的三条最重要的河流流域: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还有历史上就多灾多难的淮河流域,由于当时水利设施的欠缺,一般而言,有大江大河的地方则多水灾,没有大江大河的地方少洪涝;二是降水偏多的地区,降水量大也是属于总体来说降水量多的地区,就容易产生洪涝,相比其他地区则洪涝灾害的发生则少。山东、北平地处东部季风影响明显的地区,水灾也有发生。

2.时间分布特点:再看明代洪武年间洪涝灾害的时间分布。明代洪武年间,洪水发生的次数从一月到十二月分别是:3次, 4次, 4次, 3次, 11次, 13次, 10次, 12次, 3次, 7次, 5次, 3次。如果用图表表示,便有图1:

图1 洪涝灾害时间分布

据上表可明显看出,在五月到八月是明代洪涝灾害的集中高发时期,古时使用的是农历,如果换成现在公历,基本上推迟一个月左右,也就是六月到九月,与现今洪涝灾害发生的时间规律相同。

3.时空分布以外的规律

从表中可以看出,明代南、北直隶发生洪涝灾害的次数远多于别的地方,其次是山东、河南、陕西、山西。这除了能反映当时灾害分布的真实规律外,还能反映出另一个规律就是:明实录中所记录的灾害分布的频度与明政府中央统治对各个区域的关注程度、亲疏程度,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统治的有效程度息息相关,这其实也是和《明实录》一书的内容特点相一致的。

南、北直隶最受统治者关注,所以记载的灾害也就多。明时的南直隶相当于今江苏、安徽、上海两省一市。此地既有南京是明初的都城,又有帝乡凤阳所在,同时还是历来的鱼米之乡,是明中央政府重要的财政税赋来源地,所以不难理解,每有灾害发生,从天子到中央政府部门自然会给予更多更及时的救恤。而位列其次的山东、河南、陕西、山西等地,之所以受到青睐,一是因其在地理位置上对防御北元南犯有一定作用;二是因其都属于明王朝统治核心的中原地区;还有个重要原因是其在明初王朝战争中曾立下汗马功劳,所以也是国家恤政格外关照的重点区域。此外,从明初帝国版图来看,这些地区都属于人口密度较大、经济相对重要的区域。而其它一些偏远地区之所以榜上无名,原因大体也可推断出一二,既是鞭长莫及、也是无心应对。所以,面对同样是自然灾害带来的苦难,其他地区的灾民只能望天兴叹,唯有依靠自己的力量与自然抗争。

2 洪涝灾害造成的社会影响

洪涝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多样的,最常见最直接的危害就是破坏农业生产。从《明太祖实录》中可以看出,如洪武八年(1375)“开封府祥符、杞、陈留、封丘、睢州、商水、西华、兰阳等八州县,以六月积雨,黄河水溢,伤麦禾;淮安府盐城县自四月至五月雨涝,浸没下田”。从中可以看出,是年四月至六月间,在全国黄河沿岸由南及北多个地区,由于大雨造成黄河洪涝,八州县发生了淹没农田、冲毁庄稼的事件。

与造成农作物的受损相比,更严重的是,洪涝灾害对(居民的生命及其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在实录中曾记载,洪武四年(1371)六月丁未,“绍兴府诸暨县大风雨,水漂民居,人多溺死”。七月癸亥,“衢州府龙游县大雨水,溢漂民庐舍,人有溺死者”。)记录的就是洪涝灾害损坏民居,夺去生命。洪涝灾害也会损坏官府公廨和民居住房。洪武十二年(1379),浙江“严州府大雨三日,溪水暴涨,坏官民廨舍,有溺死者”。

大水冲毁了房屋、庄稼,民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减少了农民的收成,减少了国家的收入,农业生产受到了影响所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粮价的上涨(洪武十年(1377)正月丙午记:“迩来米价翔踊,百物沸腾,盖由苏湖等府水涝,年谷不登,素无储积所致”)“翔踊”一词生动描述了当时米价飞涨的现象,以及由米价上涨带来的连锁效益以致“百物沸腾”,客观反映了灾荒对居民生活影响之深。

其实,自然灾害对社会的影响极其深远,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是人员伤亡、农作物、房屋受损,间接影响则会是物价飞涨、民怨沸腾,乃至于政治腐败、社会动荡。

3 洪武时期中央政府的救灾措施

从表1中可看出,明初洪武年间的救灾方式仍然是以蠲免和赈济为主,这些措施从方式上看主要承接千百年来的老传统,但是在具体救助的内容方面明初政府又表现出一些新的变化。

3.1 蠲免

在表中的68次救灾中,有37次使用了蠲免这一救灾方式,占一大半。免的内容包括:免租、免粮、免税、免逋等。其中的租、粮、税主要指的都是农作物的收成。

从《明太祖实录》中多条记载可看出,洪武年间蠲免是有一定特色的。(洪武十七年(1384)九月,因西安府水灾将“今年租税悉免之”;时过6年洪武二十四年(1391)正月,山东登莱等府水灾,“秋粮宜悉免之”;五年后洪武二十九年(1396)十一月壬戌,北平大城县水灾,“田之租税悉免勿征”)。太祖实录中,不仅应对水灾是如此,对于其他类型的灾害,洪武年间的蠲免也大多如此行文,可见整个朱元璋统治时期,全部免除灾区赋税的做法十分普遍。例如:实录中对于发生在洪武四年(1371)十一月丁卯开封府旱灾区施行的是“诏令今年田租”,洪武十七年(1384)(十二月,河南霜灾,“田租一十一万九百五十石无从征纳,诏皆免之”。)由此可看出,洪武时期的救灾措施与明代中后期的救灾措施相比较,最为显著的不同是:洪武时期通常将受灾地区的田赋租税全部蠲免,而明代中后期的蠲免只是免去赋税中的一部分。

此外,实录中救灾措施有少数采用免逋的方式,“逋”指的是以前拖欠的租税。(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癸丑,“常德府龙阳、武陵二县水,诏免去年逋负”),洪武二十四年(1391)十二月乙丑卯,“奏除沁州逋粮四千余石,由是流民多复业”。这些事例都是“免逋”在救灾中的体现。可见“免逋”免去了老百姓当年和过去的欠租,客观上减轻灾情对百姓造成的伤害。政府利用救灾之机蠲其逋负,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家与地主间的矛盾,起到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

此外,如实录中记,苏松杭嘉湖五府之民因水灾于“洪武十一年(1378)十二月辛丑(悉罢五府河泊所,免其税课,以其利于民;今岁鱼课未入,征者亦免之”。)说明蠲免的内容除了田租外,亦有少数涉及其它内容,譬如鱼课等。

综上所述,洪武时期的蠲免制度,虽属于荒政制度的草创阶段,但是,我们仍可发现洪武时期荒政制度制定时的可圈可点,和执行时的游刃有余。将税粮全部免去的做法,客观上与当时初生的王朝吏治清明,中饱者少,王国内部土地兼并与隐瞒土地的现象并不太严重,国库赋税来源较为充足等状况是一致的。

当然,尚存在一些条规不够完善的地方,例如在救灾过程中,不能将各种不同程度的灾情进行仔细的甄别,根据不同情况分析不同需求区别对待,达到精准救灾,这为后续统治者继续对荒政制度进行完善留下了空间。

3.2 赈济

表1中的救济方式中有30次为赈济,意味着洪涝灾荒中洪武政府最常用的救灾手段就是赈济。就已知的赈灾物来看,可分为赈物和赈钱两种。其中6次并没有说明赈济的内容,表明赈粟、赈粮、赈米的共有16次,表明赈钞、赈钱的共有11次(有既赈物又赈财的)。赈物多于赈财。(实录洪武三年(1370)正月丁巳条,“西安、凤翔二府饥,耆民宋升等来言,上即命户部往赈之。户部奏:彼民饥,须运粟以济之。上恻然曰:民旦暮待哺,如涸鱼之欲水。若将运粟以济之,死者多矣。即命户部主事李亨驰驿往赈之,户给粟一石,计三万六千八百八十九石”。)灾情如同水火,一刻不得耽搁,救灾的关键是尽快让饥民得到粮食保命。

就赈钱而言,又可分为赈“钱”和赈钞两种情况。反映出的是明朝初年国家货币制度的变化。明初建国至洪武七年,民间通行的是建国前朱元璋政权铸行的大中钱和历代钱以及明初颁“洪武通宝钱”。明初自洪武八年(1375)起造“大明宝钞”,直至洪武二十七年(1394)20年间,(明政府不断发行宝钞,强制民间流通,要求禁止用钱,全部用钞。)折射在救灾赈济中可以看出,与之相对应的是:赈钱在表1中只出现唯一的一例是在洪武七年正月己巳,“赈松江府水灾民八千二百九十九户,户各赐钱五千”。这里的“钱”就是指大中钱、历代钱或者 “洪武通宝钱”。上表中最早的赈钞记载是:洪武十年(1377)十月,“诏赐苏松嘉湖等府居民旧岁被水患者,户钞一锭,计四万五千九百九十九户”。这里的“钞”就是指 “大明宝钞”。由于货币制度的变化,在表1中可发现,自洪武七年后,虽有货币赈灾,但全是赈钞,再无赈钱的记录。

明朝此后的很长时间内,一直采用赈钞与赈粮两法并行。至于何人赈钞、何时赈粮,可见万历时广东佥事林希元,上《救荒丛言》,言救荒有二难:曰得人难,审户难;有三便:曰极贫之民便赈米,次贫之民便赈钱,稍贫之民便赈贷。道出了赈粮与赈钱之间的使用原则之分。

3.3 代输

还有一种类似于蠲免作用的“代输”救灾法也在洪武年间实施。代输指的是以其它物品代替粮食交税的救灾措施,后来也成为常见的救荒手段。(实录中有洪武七年(1374)五月癸卯条:“台州府言:黄岩、临海、宁海三县今年夏税小麦三千余石因积雨多腐。不堪输官。上命以他物代输。”)

[1] [明]杨士奇等.明太祖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卷32、卷54、卷67、卷101、卷111、卷124

[2] [清]张廷玉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卷81

[3] [明]林希元.荒政丛言不分卷.《丛书集成初编》本[M].北京:中华书局,1985

[4] [明]张学颜等.万历会计录(影印万历十年刻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卷21

Floods During Hongwu Years According to the Mingtaizu Record

ZUO Xiao-ming,ZHOU Zhi-yuan

Based on the floods recorded in the Mingtaizu Record,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space and time distribution rule of the floods in the early 30 years of Ming Dynasty and the ruler's attitudes to different disaster area. It also describes the great damage to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nd residents living caused by floods. At the same time, it interprets a series of effective measures adopted by Zhu Yuanzhang ruling clique to respond to natural disaster objectively.

Mingtaizu Record;floods;rule;countermeasures

2016-09-30

祖晓敏(1974-),女,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讲师。

K248.105

A

1672-9994(2016)04-008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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