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废止状态下重婚罪的认定

2017-01-20 21:11方勖平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重婚罪司法解释

摘 要 虽然最高法院关于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已经废止,但并不意味着“法定婚+事实婚”不构成重婚罪。本文以一则案例为视角展开,从事实婚姻的界定和重婚罪保护的法益、将事实婚姻列入重婚罪的必要性三个方面进行法理分析,并对该解释废止原因本身进行分析,进而认为“法定婚+事实婚”仍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司法解释 事实婚姻 重婚罪

作者简介:方勖平,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2014级民族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30

一、案情简介

1999年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曾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子女三人。2014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结识犯罪嫌疑人田某某,并对其谎称已离婚。二人同年9月1日在宣恩县晓关乡铜锣坪村三组田某某家中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同年10月,田某某得知被告王某某并没有离婚,但仍以王某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至今。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定重婚罪。理由是: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田某某只是举行了婚礼,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也已经废止。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规定,“结婚”应当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未办理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不能认定为重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重婚罪。理由是:不能片面的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结婚”解释为男方和女方到民政部门履行婚姻管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事实婚姻行为仍然应当按照重婚罪论罪处理。《婚姻法》虽不保护事实婚姻,但这与《刑法》将事实婚姻列入重婚罪打击的范围并不冲突。而且,如果后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那么在当前婚姻登记实行网络化管理的形势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是否存在被虚置的风险,在事实重婚愈演愈烈的今天,刑法又将怎样指引人们的行为。

三、法理评析

(一)事实婚姻的界定

重婚,是指两个婚姻的重合。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为重婚。由于我国《婚姻法》不保护事实婚姻,只承认履行过婚姻登记手续的法定婚,因此有部分观点认为,刑法所规定的重婚行为是两个有效的法定婚的重合,认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有效解除之前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才算是重婚”,因此法定婚与事实婚的重合不构成重婚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混淆了以下几组法律概念。

1.不同法律部门中的“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没有履行法定婚姻管理登记手续时,便长期过着夫妻名义的同居生活或举行过婚礼的世俗仪式,被当地群众所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事实婚姻的主体既可以是有配偶者,也可以是没有配偶者。民法中倾向于从婚姻具体效力的视角对该事实行为界定,而刑法上是对客观事实存在的一种规定;民法是从婚姻关系是否需要保护的角度对事实婚姻做出规定,而刑法是站在打击惩处犯罪的立场上对事实婚姻加以规范。事实婚姻是否应该受法律保护与是否应该按重婚罪处理需要分别看待,《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不就当然认为刑法就不能对因事实婚姻的客观存在行为导致对“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破坏而予以处罚。刑法上处罚事实上的重婚行为与民法上对事实上一种婚姻法律效力的不予承认与并不冲突,其实,他们在本质上都对事实婚姻持否定态度。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可以看出二者根本上的一致性:一方起诉单纯要求解除男女双方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时,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这里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也就是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婚姻法并非放任不管,而是明令禁止的,这与刑法上持积极打击态度是一致的。所以,在刑法中事实婚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管民法中对他的规定如何,在刑法中只要满足婚姻的实质条件就构成重婚罪。

2.婚姻成立与婚姻生效:

“婚姻在重婚罪中的含义是指基于婚姻的成立而形成的一种客观的关系”,婚姻生效需要具备所有的生效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婚姻关系的成立,只需要男女双方有结合在一起的意愿即可。刑法中的事实婚姻是存在的客观事实,并不要求婚姻的合法有效为必要条件,婚姻成立就可认定为重婚行为,而“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影响的是已成立婚姻的“效力”。然而刑法中对事实婚姻仍然加以规范,这在最高院《关于<婚姻条例>的批复》中有所表现,这也表明事实婚姻在民法中与刑法中存在差异,不具有同等性,他们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要不要得到法律的承认。事实婚姻在刑法上不要求法律的认可,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状态,换句话说,民法和刑法对婚姻认可的方式不一样。因此,不能将重婚罪仅仅局限于两个已生效的婚姻范围内,这样就理所当然的把重婚的范围缩小了,许多事实上的重婚被排除在外,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

“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即善良风俗”。重婚罪的客体要件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即是男女双方基于合法婚姻关系下的家庭婚姻模式的一种固有权利,这恰是重婚罪被编排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生权利罪”中的根本原因。也即是说,刑法之所以将为行为人实施的事实重婚行为纳入重婚罪调整范围,是因为这一事实重婚行为严重粉粹了原有的夫妻关系,致使原配偶享有的各类固有婚姻家庭权利受到了强烈的冲击,继而从根本上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但有部分观点认为:重婚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婚姻登记制度,因为从目前民事法律行为来看,婚姻登记制度是婚姻合法的唯一途径,假若没有登记,就不会存在夫妻双方法定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因法定婚与事实婚的重合与两个法定婚重合,对婚姻本身的制度破坏完全存在差异。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首先,法定婚与事实婚的重合按重婚罪论处并是说就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其次,若是认为重婚罪客体构成要件是“婚姻管理登记制度”,那么当初设置刑法条文时就应该将重婚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这显然与现行的刑法结构是相矛盾的。

(三)将事实婚姻列入重婚罪调整范畴的该当性

1.刑法的规制机能要求将事实重婚列入打击范围:

从刑法理论上看,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犯罪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从而指引着人们的行为。如果简单地认为重婚罪中所规定的“结婚”仅指男女双方缔结符合法定手续的法定婚姻形式的观点完全与当下的立法、司法现状不符,根本没有弄清楚重婚罪的真正内涵,也违背了重婚罪应有的本来立法原意。刑法条文设置重婚罪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以及社会关系。如果允许婚姻当事人可以与他人成立事实婚姻,就意味着一人可以同时和他人组建多个家庭,这与现代文明社会完全是不相融合的,也是特别荒诞的。

2.现实条件下,将重婚罪局限于法律婚不具备操作性:

当前,各地民政部门主要采取网络化管理模式进行婚姻登记,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概况查找完全可以通过网络终端实现。在这种网格管控下,男女双方企图到民政部门履行第二次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机率几乎为零。如果认为只有后一婚姻行为完全属于履行登记手续的法定婚才能构成重婚罪,那么《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无疑有被虚置的风险。但同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繁荣发展,人们性观念的逐步开放,事实重婚行为日益增多且日益复杂的趋势愈演愈烈,这种现象强烈的冲击着我国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家庭制度,附带地增生出许多新的家庭、社会矛盾,使社会上的重婚犯罪行为花样百出。因此,将重婚罪仅仅局限于法定重婚就会导致事实重婚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打击,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婚姻管理制度的失控。

四、如何看待最高法关于重婚罪定罪批复的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 4]10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照重婚罪处罚。此批复已于2013年1月18日废止。该批复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它的废止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新的《婚姻法》已经出台的情况下随之废除的。该批复的废止,是因为法律修改的自动废止。但现实中,部分人认为该批复属于司法解释性文件,等同于司法解释,既然该司法解释已经废止,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刑法基本原则,这种法律婚与事实婚的重合就不再纳入重婚罪调整范围。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1.关于1994年的批复规定,不是法律拟制规定,而是一个注意性解释规定。1994 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批复规定,是针对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行为的修改, 为处理实践中遇到涉及事实婚姻的重婚案件的情形,要求司法实务工作者在具体判案中要注意不受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不承认事实婚姻效力的影响,从而把“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形式不按重婚罪处理。其实,刑法条文从一开始对重婚罪做出规定时,就将事实婚姻行为纳入了其规制范围内。同时,该批复的废止是在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该决定是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法院认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做出的废止决定,这里所说的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就是指《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性文件的废止,并不就当然理解为刑法条文对“事实婚姻”的打击态度调整了。

2. “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废止,是随着法律修改的自动废止, 但并不意味着“一夫一妻”制的法益保护制度废止。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了重婚罪的客体构成要件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也是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事实婚姻的规定也是持打击态度的。因此,只要重婚罪中关于“一夫一妻制度”的客体构成要件没有废止,那么凡是侵犯婚姻制度的重婚行为,包括事实婚姻在内,就应当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1]陈兴良,等主编.罪名指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李桂珍.事实婚姻与重婚罪认定问题研究——以方伍峰重婚案为例.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3]孟令智.重婚问题研究.律师世界.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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