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鹏,王建平,孙 嘉,刘登伟
水土保持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Ⅰ:概念辨析
李发鹏,王建平,孙 嘉,刘登伟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38)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概念
负有水土资源管理与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在水土保持领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系统辨析了水土资源、土壤侵蚀、水土流失、水土保持,责任及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相关概念,借鉴当前管理工作中的生态环境损害概念,初步界定了水土资源损害的内涵,以期为构建水土保持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提供支撑。
水和土壤是一切生物繁衍生息的基础,水土资源不仅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资源,也是文明演进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共中央组织部和监察部于2015年8月9日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就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责任追究制度性安排,为建立严格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保护行为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办法》明确要求:国务院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鉴于此,水土保持领域需要贯彻落实《办法》,开展水土保持领域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