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
(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康定,626001)
基于水电工程合同范本的“5·12地震”索赔研究
张力
(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康定,626001)
针对“5·12”地震造成的长河坝水电站在建标段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问题,在已签订的合同文本相关条款的基础上,从合同角度对处理因地震引起的工期延误、各类损失补偿等索赔问题进行研究,供合同管理人员参考。
5·12地震 水电工程 合同范本 索赔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8.0级大地震,使灾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长河坝水电站也处在地震影响范围内,受此次强烈地震影响,正在施工的各标段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地震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均采取了各种措施减少和消除地震对工程的影响。尽管如此,因地震原因引起的各类损失、工期延误等合同问题仍不可避免,为此承包人提出了大量的索赔,现结合建设工程各类合同范本和本工程合同条款规定,就地震引起的工期延误和各类损失及其费用索赔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将成果简述如下。
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该版本的合同示范文本第39.1款规定,地震属于不可抗力。
该范本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的处理原则如下:(1)工程本身(含运到现场的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