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2017-01-23 20:46刘奕含宋婷婷
知与行 2017年5期
关键词:葛兰西市民马克思

刘奕含,宋婷婷

(黑龙江大学 哲学学院 ,哈尔滨 150080 )

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刘奕含,宋婷婷

(黑龙江大学 哲学学院 ,哈尔滨 150080 )

传统观点认为,市民社会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之外,因此,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理想化的市民社会,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但其理论与现实相差甚远。而马克思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市民社会理论为我们呈现了独特的理论视角。在他看来,市民社会这个概念是与黑格尔在伦理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相区分的,在批判黑格尔理论的同时,马克思意识到国家是市民社会自我分裂的产物,根植于对现实的批判并深刻剖析其根源,从源头上根除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分立的根源——私有制,以此来消除市民社会的异化,对国家进行建构。葛兰西在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从文化范畴来界定市民社会,对此进行了重要的补充和发展,由此,开创了市民社会理论的新高度。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的建立与发展,意味着国家权力向社会的让渡,将对人的统治置换为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最终导致国家的消亡。葛兰西的意识形态理论,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依托于市民社会领域,得出争夺文化领导权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必经之路,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的重要性。总而言之,对市民社会的考察与把握,应放在宏观的历史视域下,逐渐把握其演变的逻辑旨趣,并立足于当今的国情来研究。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有其理论发展的合理性,并已逐渐走向人们的视野,而且对当代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法治建设以及文化建设提供了多维度的视角和重要的理论范式,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有序进行。

马克思;葛兰西;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对于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其自身也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最初对市民社会的界定是与政治国家等同的概念;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区别,但仍然依附于政治国家;到了马克思那里,他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独立于政治国家,国家是市民社会自我分裂的产物,并得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到了葛兰西那里,将市民社会延伸到了文化范畴。总而言之,他的存在向人们展示了全新的社会整合视角,如果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时代价值投射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将会对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法治建设以及文化建设提供深远的启迪意义。

一、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念及其理论来源

“市民社会”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历史的发展脉络来看,学界一致认为开启市民社会理论概念先河的是亚里士多德,他所探讨的市民社会集中在政治范畴当中,用来指代公民社会、政治社会,也正是他最早对市民社会的概念做出了界定。可是到了近代,其理论内涵仍然停留于传统的意义上,没有超越古代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到了现代,黑格尔市民社会的概念超越了洛克和卢梭自然法意义上的政治概念,将市民社会中人的关系归结为契约关系,并将经济关系纳入到市民社会的体系中。也就是说,黑格尔和马克思是在物质生产和经济的范畴中来定义市民社会的。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往往被引申并赋予了经济关系和物质生产的内涵,但两者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首次区分了市民社会和国家间的关系。在他看来,市民社会是理想化的市民社会,国家是虚幻的共同体,就此而论,人们将市民社会所不能实现的理想,寄托于具有和宗教同等性质的、虚幻的、乌托邦式的国家。另外,事实表明,国家只能代表市民社会中占有生产资料的少数人的利益,从而进一步凸显了现实的政治生活只是市民社会个人私立的衍生物这一结论。黑格尔认为,普遍利益中又含有特殊利益。应当说,他的理论着重强调了代表特殊利益的市民社会在未来必然过渡到以代表普遍利益为理论旨归的国家形式。如前所述,黑格尔认为,就实质而言,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应将私人利益提升为国家利益,从而使二者得以统一。换言之,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统一性的实现需要将之置于国家这一最高形式中,才能在对峙与妥协中构建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价值共识,继而协调利益的多元化。同时他还强调,国家对市民社会具有决定性作用,市民社会是国家的附属物,进而遮蔽了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真正关系。基于上述分析,黑格尔关于两者关系所做的论述,是马克思市民社会的理论渊源,对于促使马克思找到如何解决物质利益的相关问题,并进一步得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结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来源和价值支撑。基于该维度,马克思重新界定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对两者的关系进行重置,以此为基点,推导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基于对黑格尔逻辑图式的反叛,马克思在这种背景下,对此进行了深刻的透析与考察,意识到国家是市民社会自我分裂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接触到了市民社会和私有制之间的关系问题,但只是将问题流于表面,并未对此进行深入的挖掘。紧接着,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深入地剖析了市民社会的根源:私有制。在他看来,私有制是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相对立、分裂和冲突的真正根源。另外,国家的存在也是为了保障占统治地位并使得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得到保护的强有力的后盾。简言之,在这种视角上,政治解放只是形式上的解放。表面上,人与人、人与社会处于一种平等的关系之中,就其本质来说,只是资产阶级自身的解放。由此,资产阶级的解放,在某种意义上,遮蔽了全人类的解放。具体而言,一方面,资产阶级将私人特征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另一方面,将私人特征让渡到市民社会中,并成为构建国家大厦的理论基石,使得权力由封建国家的掌控中解脱出来,转变为对权力的经济掌控和操纵。也就是说,资产阶级通过经济的力量获取统治形式,并借助经济的力量来获取国家统治的认可权。由此出发,政治解放,在某种程度上,看似是一种表面的人与人处于平等关系之中,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解放,形式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因而内蕴着深刻的局限性。因此,要想使人真正地解放并获得经济上的平等地位,在马克思看来,应根植于对现实的批判,廓清其真实面目的种种遮蔽,使之从现实的不平等中解脱出来,从源头上根除市民社会的基础和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元分立的根源——私有制。在这一点上,使得个人利益与私人利益,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矛盾得以有效地调和。他认为:“市民社会通过确定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制度,通过维护成员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的形式普遍性的独立的个人的联合体。”[1]这种观点使“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传统观点得到更新,突出了市民社会非政治性的特点。

此外,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时,马克思借助于费尔巴哈的思想,由唯心史观转变为唯物史观。在费尔巴哈看来,不是上帝创造了人,恰恰相反,上帝是人创造的产物,是人类本质的异化。换言之,由理性的探讨回归到人本身中,试图寻找人本质力量复归的确证,由此恢复唯物主义的权威。也就是说,上帝是人将人在现实中所不能实现的理想投射到上帝,划归到天国,将自身不能实现的普遍利益寄托在国家中,国家是虚幻的产物,在本质上就是上帝。由之,我们看到,国家由虚幻的普遍利益组合,而市民社会则是现实的,代表着现实的利益。马克思依据伦理的视域划分两种不同的利益关系,把经济因素看作市民社会发展的唯一要素。我们已经关注到,在论及市民社会的时候,马克思将之视为一种经济基础,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私人的社会组织。基于此,得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而这一结论是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早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已经深入地接触现实,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决定人们思想的是物质利益,而非被人们普遍认同的理性。需要特别指出,这一思想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对物质利益看法和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尖锐地指出,国家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究其根源,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如前所述,是全部历史真正发源地和舞台”[2],并指证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一观点具有主谓倒置的悖论性质,通过重置这一说法,矫正了两者关系的颠倒,探究出恰恰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强调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而不是后者决定前者。在这一点上,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在进行政治革命时,将私人特征从代表普遍利益的领域中剥离出去,将它依附于市民社会中。换言之,虽然在国家的领域中,将私人特征排除在公共利益外,却未将它消灭根除,反而把私人利益转到市民社会,即代表着私人利益的领域。在马克思看来,某种程度上,人不可避免地陷入两重化的境界,处在双重人格的分裂中,内蕴着市民社会的独立的个人和公民的双重身份。在国家的领域中,人是真正的人,却是不现实的人。反之,在市民社会领域中,人是现实的人,却是不真实的人。因此可以说,国家是虚幻的,应根源于真实的市民社会中。“这样,通过揭示市民社会的双重矛盾,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社会、政治批判走向了深化。”[3]122如前所述,正是这种不断深化的对立加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和分裂的进程。借助于批判市民社会异化的本质,寻求到对立的根源——私有制。概言之,正是由于市民社会自身的分裂,由于私有制和分工的存在,造成了私人利益和普遍利益产生了对抗性、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除非在共产主义这一更高的层面上积极地扬弃私有财产,消灭分工,根除私有制,才能完全彻底地占有自己的本质并消除异化,回归本质,并在同一的视域下协调个人利益与普遍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单纯地依靠政治解放——看似形式上的政治权利一律平等,应从私有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摆脱背后金钱操纵下的政治解放,消灭私有制和经济平等,实现政治平等,从而达到更高层次的人类解放。

二、 葛兰西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

通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补充发展,葛兰西开创了市民社会理论的新高度,从文化范畴来界定市民社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总是将“市民社会”与“国家”视为相互匹配、相互作用的一对范畴,认为彼此之间相互依赖。在这一点上,葛兰西的思想则超越了两者之间的偏颇,调和了两者的矛盾与冲突,并且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代西方的公共领域。葛兰西把市民社会的含义界定为生产、传播意识形态,尤其代表少数人利益的统治阶层意识形态的各种私人抑或是民间社会组织机构的集合体,并赋予其全新的概念。鉴于此,在这个意义上,他超越了黑格尔和马克思在经济基础范畴上界定内涵的局限性,并在上层建筑范畴中与政治领域相对应的民间组织和文化机构的路径中赋予其新的内涵。葛兰西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具有总体性,并概括为“国家=政治社会+市民社会”,其市民社会的含义也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过去他代表市民社会的利益,但如今倾向于发挥政治职能,更多的代表社会组织,学校社团等非政府、非功利性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更多地将之纳入到上层构筑的体系中。由此,葛兰西也被誉为“上层构筑专家”。蒋红在文章中指出,“此外,葛兰西不赞同马克思关于暴力革命的主张,认为无产阶级应当通过建立一个‘共产主义式的市民社会’,展开充分的意识形态批判和文化批判,最终动摇资本主义国家和阶级权力的基础,从而取得政权”[3]122-125。显而易见,“政治社会主要与国家机关和政府活动相关联,而市民社会则与日常生活和意识形态领域相关联。如果说政治社会主要依靠强制性权利,既‘硬权利’,那么市民社会则是基于‘文化霸权’,既‘软权力’”[4]。总而言之,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于无产阶级如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取得并确立文化领导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和意义。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警惕西方文化霸权的入侵

毋庸讳言,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对维持当今社会的稳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和实践意义。可以说,在全球化的推进过程中,西方霸权主义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不断地利用信息网络和传播技术,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意识形态领域。在这个过程中,西方国家的价值观尖锐复杂化,并不断冲击解构人们形成的意识形态体系,导致人民群众信仰迷失。霸权主义国家,在某种意义上,甚至企图通过瓦解民族的意志来摧毁民族的精神根基。与此同时,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的转型,利益格局和社会资源重新分配。因而,在这样的双重背景下,通过加强意识形态的掌控,对于防止人们的价值观被扭曲,在多样化的文化入侵下迷失方向,加强、重视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警惕西方文化霸权的入侵。在这种维度下,充分发挥其稳定社会的功能,免于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从而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5]。

(二)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此外,通过提高社会生产力,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使物质财富充分涌流,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切身体会到了马克思意识形态指导下的社会主义的巨大优越性,从而自觉自愿地认同、支持马克思主义,加强以马克思为主流的意识形态建设。注重发挥大众传媒和大众文化的作用,弘扬主旋律,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武装全党、教育人民,不断增强马克思主义的吸引力、感召力[6]。在这种意义上,牢牢把握意识形态的领导权,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引领思潮,构建核心社会,实现社会稳定持续地向前发展。与此同时,要避免对大众灌输单维度的意识形态,这种强制灌输会使大众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心理抵触,从而不能有效调节意识形态结构的失衡。

(三)发挥传媒引领舆论的作用

随着信息和技术的高度融合,网络和传媒的作用越来越不容忽视。可以看到,网络和大众传媒赋予人们更多的话语自主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调和社会矛盾,但与此同时,错误思潮和虚假信息也占据着半壁江山。而主流媒体和网络的出现,对于净化网络舆论环境,引领意识形态潮流,导引人们转向正确的价值观,无疑起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换言之,主流媒体的意识形态根植于人们的生活中,反过来又塑造人们的价值观转向,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应加强媒体的使命责任意识,加强媒体舆论监管力度,创新内容传播形式,发挥媒体的批判作用,深刻揭露非主流意识形态的危害性,提高主流意识形态宣传,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凝聚人民共识,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加强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意识,从而坚决弘扬主流意识形态,加强人民群众的凝聚力,坚决抵制西方意识形态的入侵,从而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视角。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现实意义

“市民社会就如同一个多棱镜,折射出这个多元化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于民主、公正、进步、和谐、稳定、发展等美好社会前景的期望与诉求,其中也包含着诸多理论与实践上的疑难、困惑、矛盾与冲突。”它的存在,向人们展示了与传统政治整合相区分的,全新的社会整合视角[7]。由此,立足于当今的国情,需要我们进一步理论联系实际,全面理解和深入挖掘市民社会的当代意义,使社会主义现代化有序进行。显然,如果将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时代价值投射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将会对社会主义的民主建设、法治建设以及文化建设提供深远的启迪意义。

(一)市民社会理论与民主建设

培育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推进中国民主政治进程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在我国,市民社会,就其本质而言,作为搭建政府和公民的桥梁,是凝结国家与分散成员、缓冲社会矛盾的中介组织,是个人与国家弹性的社会结构。“所谓市民社会,并不是任何特别的东西,而是指在国家直接控制之外私人自主的生活领域,它的存在向人们展示了不同于政治整合的另一种社会整合方式。”[8]由此,政府应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市民社会。具体说来,“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的发展,使之前从属于政治的事务,在某种程度上,转化为私人的事务,市民社会凭借非政治化的手段,进行对话协商,有序地整合了主体间利益诉求,并反馈到国家的政策制定层面,以此来化解这些矛盾,相应地,将政治矛盾转化为私人矛盾,从而减轻国家系统的政治压力。换言之,有效地主导并整合此类矛盾,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而市民社会通过建立利益表达渠道、政治参与渠道等制度化渠道,调和并缓解了积聚的诸多矛盾。此外,通过培养社会成员的政治理念,提高社会成员的参与能力,并切实体会当家做主的荣誉感”[9]。这样,最大限度地缓解了社会矛盾,提高抵御社会动荡的能力,进而保障社会有序化进行,实现社会稳定。

(二)市民社会理论与法治建设

在我国,“由于市民社会和国家没有彻底分离,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混为一谈,这既表现为对个人隐私权的不尊重,公共权力对私人利益的侵犯,又表现为用私人的角色来处理公共事务,这就为裙带关系和以权谋私敞开了方便之门,使规则成为虚设的东西”[10]。如果任由其发展,将会成为社会秩序的腐蚀力量,甚至可以说,将濒临社会秩序混乱的临界点,而由此走向道德滑坡。因此,建构和完善法治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呈现在我们眼前。在我国,尤其是产权制度改革滞后,真正触及权贵的制度改革不能有效落实。通过明晰产权职责,从制度上根除国有资产的非法流失,使制度得以完善,有效规避权贵社会主义的萌芽。此外,可以说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基本建立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具有先天性法理缺陷,结果造成了法律停留于表面化,事实上却得不到有效贯彻、使得法律表面化的空洞法律。基于上述的分析,这在无形中扩大了政府的权力,限制了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力。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建设仍任重而道远”[11]。基于此,应致力于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化,健全法制化体系,制定严格的法律和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使得因贪污腐败所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实际获得的利益,从而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进一步遏制权力腐败。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政治权力,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坚决抵制以党代政的作风,填补法治缺失的鸿沟。从源头上根除腐败问题,避免权力过度膨胀,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从而达到一种权力制衡,使权力被约束在法律框架中。毋庸讳言,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尽量避免权力被私用,并赋予国家适当的权力,这将有利于缓冲社会危机,使得社会矛盾得以调节,有效地建立价值共识,构建有秩序的和谐社会。毫无疑问,这将会对进一步改善官民关系,缝合城乡差距所带来的矛盾,具有深远的启迪与借鉴意义。

(三)市民社会理论与文化建设

在我国,意识形态文化领导权的确立,是个生成性的动态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意识形态不断地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服务于社会主义各层面的建设。并且,在具体的文化构建领域内,秉承马克思主义核心指导地位,保持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先进性,继承我国民族传统和历史特性,并与国家社会现实层面相结合,激发人们对先进文化的认同感。一言以蔽之,意识形态依托于动态的视角,从而确立体系的完整性,并从中来规避片面的、单向度的、扁平化的思想文化。同时,这也是保障社会发展稳定运行,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此外,在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世界趋向联系紧密性、发展整体化。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需要以积极的视角面对该事实,在这个意义上,形成互相交融的整体文化态势[12]。与此相应,“我党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困难,西方敌对势力,在某种程度上,利用语言霸权、网络媒体等技术手段,使各种思想文化观念互相碰撞,传播内容的多样化,各种信息糟粕不分,并不断地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由此,加大先进文化建设的投入,警惕利己主义的腐蚀,培育和弘扬公共精神,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13]。在此期间,“发挥文化领导权的堡垒作用,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思想的渗透和腐蚀;同时,调动人们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增进社会认同、增强凝聚力以及民族团结,共同推动民主和法治进程,推动现代化建设的向前发展”[14]。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建设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中,尽量规避国家间的文化误解、冲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使得和谐社会架构在更稳定的根基中。

概言之,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也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范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坐标和价值启示,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这需要我们从中汲取积极因素,并惠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而更好地在民主、法治以及文化层面中构建和谐社会。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4.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88.

[3] 蒋红.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理论[J].思想战线,2009,(1):122-125.

[4] 衣俊卿,等.20世纪的新马克思主义[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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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胡杰华,潘西华.葛兰西“文化领导权”思想及其对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启示[J].理论视野,2008,(5):38-40.

[7] 吴晓明,邹诗鹏.全球化背景下的现代性问题[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9: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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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洪岩.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0.

[10] 李楠明.价值主体性——主体性研究的新视域[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3.

[11] 任海滨.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启示[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0.

[12] 周晓光.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研究[D].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2010.

[13] 刘婷.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启示[D].哈尔滨师范大学,2012.

[14] 刘雪松.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与法治秩序之构建[J].求是学刊,2005,(3):39-42.

〔责任编辑:崔家善 陈奕诺〕

2017-02-08

刘奕含(1992-),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B0-0;D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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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284(2017)05-0017-05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刘奕含,宋婷婷.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J].知与行,2017,(5):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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