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2017-01-24 06:06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17年1期
关键词:管辖权仲裁庭岛礁

卷首语

2016年7月12日,中菲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庭发布了最终裁决,看似裁决已告一段落,但这场闹剧远没有落下帷幕。本期针对南海问题,再次设立专刊。

强制争端解决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一大创举,但从负责受理案件的司法机构到对敏感事项的权限限制等一系列问题,都要求各国必须做出众多妥协,这就导致《公约》第十五部分的措词非常复杂,有时还有些晦涩。第十五部分第一节规定了采取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方法的前提条件,第二节则对这种解决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国学者Geneviève Bastid Burdeau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了强制解决方法的范围和限制。

学者余敏友和谢琼指出,仲裁庭2015年10月作出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其中有关《公约》第283条规定之“交换意见的义务”论证,存在严重缺陷。首先,用来证明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的事实不属于第283条所指“交换意见”;其次,仲裁庭割裂了交换意见的义务与谈判义务之间的有机联系,从而使“交换意见的义务”本身毫无意义,有悖《公约》的目的。仲裁庭没有有效地确立自身的管辖权,因而其管辖权裁决完全错误。基于无效“管辖权裁决”作出的实体裁决,也将无效。

《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从2016年年底就开始筹划批判南海仲裁案的有奖征文比赛,共收到全国14所高校法学院学生的35篇来稿,邀请7名国际海洋法领域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匿名评审,本期也收录了前三名获奖作品。

善意原则对条约的缔结、履行、解释以及对维护整个条约法律秩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南海仲裁案从被菲律宾提起、仲裁庭受理到做出最终裁决的全过程,都呈现出对这项原则的违背。仲裁庭和菲律宾企图将《公约》作为工具以非法目的损害另一方当事国的正当权益。建立在违法性基础上的最终裁决已俨然违背了《公约》的目的和宗旨,应视为无拘束力。通过梳理善意原则的法理基础和司法实践,作者严永灵剖析了菲律宾所提起南海仲裁案中违背善意原则的具体表征。

作者罗萨同样从善意原则入手,研究善意原则在海洋划界背景下所具有的内涵,将菲律宾在仲裁过程中的行动与善意原则蕴含的主要要求对应,指出菲方在种种方面对善意原则的违背,并阐述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的做法,表明其判决也绝非善意之裁决。最后,以菲律宾和仲裁庭反以善意原则评判中国的行为,总结两者诚信的缺失,是对这一国际法一般原则的根本破坏。

菲律宾一直声称对中国南海的部分岛礁及水域拥有主权及主权权利,为了谋求本国在南海的利益,一方面就南海部分岛礁单方面提起仲裁,主张中国的“断续线”违反《公约》,要求就其海洋权利做出裁定,把中国南海诸岛的主权和海洋权利割裂开来;另一方面,菲律宾企图将中国南海的部分岛礁进行“单岛定性”,通过“矮化”中国相关岛屿的性质,以达到损害中国海洋权益的目的。因此作者韩雨潇提出,中国应尽快在南海地区构建远洋群岛制度,从而更好的维护中国的岛屿主权与海洋权益。

此外,本期还收录了学者刘义杰研究南海《更路簿》中海外更路的成果。这些海外更路以本岛港群和南海诸岛港群为始发港,前往东南亚各地,是海南渔民开辟的从事海外贸易的航路,是我国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组成部分。海外更路的存在,证明我国海南渔民最早开发南海和管理利用南海,是南海诸岛自古就是我国领土的重要证据之一。

编辑部 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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