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平 杨祎/文
检察机关保护证人工作机制初探
●史玉平*杨祎**/文
我国法律虽有保护证人的要求,但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依据和机制载体,致使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精髓是庭审实质化,而证人出庭作证是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所在。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决定了检察机关在证人保护方面有着责无旁贷的义务,也有着其他机关不可比拟的优势。目前,建立公诉部门审核决定、司法警察部门具体执行的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十分必要而且较为可行。
检察机关 证人保护 出庭 秘密作证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最重要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长期以来,我国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原因之一在于证人保护制度的缺位。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庭审实质化对证人出庭作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由其主导刑事证人保护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属性看,此项工作由公诉部门审核启动、司法警察部门具体执行最为恰当。
(一)是落实刑诉法保护证人规定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62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6条,均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保护证人的职责,但这些仅为原则性规定,缺乏系统的制度安排,更没有具体的工作机制来承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