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荷兰马斯特里赫特)
“公平责任”是否“公平”*
——以二十世纪新侵权法理论为视角
余小伟
(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荷兰马斯特里赫特)
对“公平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与正当性基础,我国学界三十多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并未形成通说。对公平责任正当性基础的争议,尤为突出。之所以存在这种争论不休的局面,主要是因为学界对侵权法的哲学基础理论或侵权法之功能或目标定位远未达成共识。以侵权法诸哲学理论为背景,从侵权法功能或目标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公平责任,有助于厘清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以及公平责任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通过对二十世纪五种新侵权法理论之回顾,可以发现公平责任并不体现公平或正义价值,而是旨在实现损失分担(次要事故成本减少)的效率价值。总体而言,公平责任之弊远大于其利,应以保险、社会保障制度完全取代。
公平责任;侵权法理论;侵权法功能;经济分析;矫正正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承袭该条精神,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以上两条一般条款规定了我国法上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或曰“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参见周元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