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2017-01-25 21:13潘晓慧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法医资料人员

潘晓慧

(841100 新疆第二师焉耆垦区公安局 新疆 焉耆)

探析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常见问题

潘晓慧

(841100 新疆第二师焉耆垦区公安局 新疆 焉耆)

法医临床鉴定,又被称之为法医伤情鉴定,主要是指借助对法医学和临床学专业知识的运用,评定和鉴定人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以及临床法律和医学相关的各种损伤,同时对科学鉴定意见进行提供的一项活动。本文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主要对现阶段法医临床坚定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广大同仁提供参考。

法医临床鉴定;问题;措施

在刑事案件中,法医临床鉴定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其作用在在司法诉讼活动中也极为重要。但是,在现阶段的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仍有很多问题存在,对鉴定的结果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一、法医临床鉴定中常见的问题

1.不能正确把握时机

在法医鉴定工作中,鉴定的结果受时机的影响非常大[1]。但是,从现阶段的法医鉴定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法医鉴定都不能够正确将时机掌握住,要么提前,要么延后,从而致使鉴定的结果偏重或偏轻,进而降低了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其次,在当前的鉴定过程中,通常对伤情分析不够深入,从而很难保证评定结果的准确性。

2.鉴定技术存在不足

即使有些法医临床工作人员对相关的理论知识掌握的较为熟练,但却缺乏足够的临床实践经验,并且对相关的医学认知较为浅显,不能深刻的认识疾病的伤害,损伤的自我修复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些疾病的病情转变的速度非常快,如器官的功能损伤等不相同﹑失血性休克等,如果不能将其中的原理进行真正的掌握,很容易导致错误结论的产生,影响判定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因此,在法医鉴定的过程中必须要多方印证﹑慎重考虑才能将结论得出。

3.鉴定分析不合理

鉴定分析不仅要求鉴定人员要对案情有更充分的了解,同时还要掌握法医学知识和鉴定材料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做出的分析说明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但是,从实际鉴定分析中来看,鉴定人员通常都是直接对案卷材料进行利用,从而推出结论,没有和“伤情检查”相结合,也尚未体现出鉴定人的治疗病史。从而造成鉴定分析过程的不全面和不合理,说服力不强。

4.法医鉴定标准不完善

有关轻伤和重伤的鉴定的标准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产生了变化,致使法医鉴定标准不完善。其次,部分标准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法医没有办法对准确的将结果予以判定。如在法医临床鉴定标准中,没有具体的解释“功能严重障碍”和“功能障碍”等词语,从而致使法医不能对鉴定结果进行准确判断。

5.乱用临床的医学资料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一些法医鉴定人员无法及时的审查医学资料和客观的将伪造的剔除保留真实的医学资料,只是对其内容做了轻微的修改,有些甚至完全照搬﹑照抄,在得出有关鉴定总结的时候并没有加以客观和系统的评析,这样肯定会影响到损害状况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因此,在鉴定的过程中应客观的分析和使用每一项资料事项,这对伤患操作水准判的断准确性有着较为直接的影响。

二、法医鉴定学中的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1.掌握最佳的鉴定时机

通常情况下,鉴定要要案发后和诊疗前最短时间内进行,同时需将鉴定意见清楚的告知给相关人员,在没有做出明确的鉴定意见时,要将暂定意见制定出;其次,在医疗完成之后要再一次进行鉴定,或和实际病情相结合,经过三个月的恢复之后再进行鉴定,最后和鉴定标准相结合,将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得出。

2.建立统一的法医鉴定机构

在司法鉴定中法医鉴定是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原本分散在公检法系统中的鉴定人员和设备进行统一,建立起独立的法医鉴定机构。其次,可以按照不同的学科,对法医鉴定进行专业化分工。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自审自鉴﹑自侦自鉴和自检自监的发生,使鉴定结果的质量和可信度得以保证。同时还能对设备潜力和人才资源进行充分整合,防止相互推卸责任的发生,使工作效率提高。

3.提高依法鉴定人员的综合素养

由于法医在临床鉴定的过程中经常会有把握不准鉴定时间和对医学资料进行乱用的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医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专业修养不强[2]。因此,应该进一步提升鉴定工作人员的综合修养。其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应该针对鉴定人员加强培训和教育,从而使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保证鉴定结果的规范性﹑正确性和客观性;第二,要对鉴定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教育,从而使鉴定人员的责任感得到提高,防止徇私枉法的现象发生;第三,制定“资格性”和“执政上岗”的制度,鉴定人员在上岗之前应进行考试考核,记录好每位鉴定人员的信息,以便于统一管理。

4.统一技术规范,规范鉴定程序

法医学鉴定采用的方法有很多,非常有必要对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技术规范进行统一,对每一种鉴定方法技术的操作流程和操作规范以及法医鉴定的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明确。应该将统一有效的鉴定准则在法医鉴定行业内建立起来,对鉴定时间的选择和鉴定的检查方法进行统一,明确的说明和解释鉴定材料的可采性,同时还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建立两级鉴定机构(初级鉴定机构和二次鉴定机构)。严格规范鉴定程序,明确规定申请鉴定的程序和主体要求,这样能够减少当事人不断申请鉴定的情况,从而有效避免浪费鉴定技术和多重化结果情况的发生。

5.结合实际情况,正确使用临床资料

相关法医临床鉴定人员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评判的时候,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最后将意见提出,从而使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准确。其次,在人受到伤害的时候,临床医护人员通常是和伤者接触最多的人,临床医护工作者一般都是从诊断和治疗方面对情况进行描述的,却很少对伤患者受伤的原因和过程进行描述。所以,法医临床人员在对临床病理资料进行评估的时候,必须充分的考虑其可信性,主要对其中的客观检查资料和客观描述进行采纳,同时要对病历资料中关于推断性﹑假设性等诊断部分进行客观考虑。

三、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法医临床鉴定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急需得到解决,这需要每个法医临床学工作人员进行不断的学习,使自身的专业水平得到提高,从而更好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这样不仅可以保证法医临床鉴定结论的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还能使法医临床鉴定的作用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更好的为法制社会建设服务。

[1]凌庄,茆小弟.试论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35:149.

[2]梁鸿儒,马贤慧.试析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6,3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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