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淑静 田源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适用问题与优化建议
——以H市中级法院律师代理申诉情况为分析样本
●常淑静 田源
司法实践中,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发挥了应有的价值功用,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和不足。本文选取山东省H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适用情况为研究样本,通过对局部地区带有规律性、一般性问题的归纳分析,尝试提出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应对之策,推动律师代理申诉工作得到健康有序发展。
律师代理申诉 适用问题 优化建议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作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重要部署①《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然之举,更是强化司法人权保障和加速司法文明进程的必由之路。2015年6月,山东高院与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协联合颁布了《关于推动开展律师代理申诉工作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律师代理申诉的范围界定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其一,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其二,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经再审后仍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诉的案件以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