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扬军
祭奠权的性质及法律保护
●刘扬军
(一)基本案情
案外人赵某某与郑某某夫妇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老大郑某水、老二郑某江、老三郑某珍、老四郑某秋。2013年11月12日郑某某去世后,案外人赵某某、被告郑某江、被告郑某珍及被告郑某秋在未将郑某某去世的消息通知原告郑某水、且在原告郑某水未到场参加葬礼的情况下办理了郑某某的丧葬事宜,并将郑某某老人葬在村公墓以外的墓地中,且在郑某某老人的墓碑上未刻上原告郑某水及其家人的名字。
原告郑某水诉称,在其父亲郑某某去世后是三被告不让他人通知其参加葬礼,亦是三被告不同意将原告郑某水及其家人的名字刻在墓碑上;另,被告郑某江故意捏造事实,在电视媒体及公共场合恶意诽谤原告,栽赃陷害说原告害死老人,使用假公章,写举报信等行为,给原告的名誉、精神及生活上造成极大的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三被告予以否认,并辩称其父亲郑某某死亡后不通知郑某水和不让在墓碑上刻郑某水的名字系其父亲郑某某生前的交代,且在父亲郑某某死亡后是其母亲坚决不同意通知郑某水以及在墓碑上刻上郑某水的名字,并提供了郑某某老人生前的录像视频和案外人赵某某的录像视频证明其主张。案外人赵某某表示“不让墓碑上刻他的名字是我老头的意思、我的意思,与我其他儿子、女儿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