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
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执行
●陈明
【要点】
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尚未分配给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执行。但土地补偿费应主要用于保障失地村民的生产生活,不能全部用于偿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所欠债务。参照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土地补偿费中用于清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公益对外所欠债务的比例以20%为宜,剩余80%用于保障失地村民的生产生活。
【案情】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立案执行的山东某建设公司与济南市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济南中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济中法执字第6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某村委会银行存款23995479.11元。后案外人李某某、曹某某、闫某向济南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济南中院查明:关于某建设公司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村委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19280173.68元及相应利息。
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12月24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分局、某村委会、济南市市中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济南市中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控股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签订了九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中对土地征收费用的约定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每亩16万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每亩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