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司法改革背景下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调研报告*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我们对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现状与问题的调研,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设现状;二是实践操作情况。前者从规范分析角度,对现行有效的以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内容的规则体系进行梳理,剖析现行规则体系的基本内容;后者则从实证分析入手,以我市两级法院及部分其他法院为例,总结梳理在院庭长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方面的经验教训,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究解决问题的路径。
(一)从制度建设角度言,现有规则体系仍然较为粗放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颁布了《院长、庭长审判管理监督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意见》基础上有所细化。就我省而言,这是迄今为止,有关院长、庭长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主要规范来源。《意见》和《规定》对于院庭长的审判监督职责作了原则性的一般规定,从权限与程序两个方面,为院长、庭长行使审判监督职责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保障。
如:《意见》第3条规定,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