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形式回归走向实质回归
——对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再思考

2017-01-26 15:38
法制博览 2017年20期
关键词:亲属婚姻法实质

谢 敏

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00



从形式回归走向实质回归
——对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再思考

谢 敏

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00

婚姻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关系归属于包含和被包含,然而婚姻法在我国回归民法的方式仍处在形式上,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婚姻法关系,同时损害了司法体系的完整性。

婚姻法与民法;形式回归;实质回归

一、引言

目前,我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方式仍然处于形式,缺少实质性的回归,这是因为我国研究法律过程中不能很好把法律关系主体性区分开来,更注重婚姻法对家庭关系的调整[1]。因此,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婚姻法整体水准的研究。而对探讨婚姻法的民法理论缺少深入研究,这就使得婚姻法纵深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二、分析婚姻法与民法关系

在整体上划分,我国的婚姻法与民法关系主要有3个时期:其一,1907-1949年,婚姻法归属于民法;其二,1949-1986年,婚姻法独立于民法;其三,1986年-至今,婚姻法回归民法。民法通则的颁布(1986年)意味着我国婚姻法开始向民法回归。对于民法通则,其很好地对婚姻自主权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分析婚姻法向民法回归的原因

从调整对象上整体分析婚姻法向民法的回归,因为不同的调整对象使得调整方法及法律价值的不同。婚姻法能够很好地调整婚姻与家庭的关系,现实来说,其起到调整亲属关系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约束作用[2]。伴随家长制的解体,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些“私”的本性体现出来。亲属人身及财产关系都有所改变,分析亲属人身关系,它自身特征具备一定的事实在先性,保证身份关系的基础上,通过法律进行适当调整,亲属人身关系中不允许随意介入国家的一些权利。在社会民主化程度加深的现阶段,传统的一些重家庭、服亲属观念等也都不同程度的改变,现代亲属法更加重视平等协调性。分析亲属财产关系,其不同于其他的财产关系,其不具备等价有偿的特点,亲属财产关系把亲属关系作为前提,对家庭生活的具体要求进行了反映。然而财产关系经民法调整后就具备等价有偿的特点了,当然缺乏了身份关系等特征,更多的是对商品经济要求的反映。婚姻法中财产关系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二者存在性质上的共同点,都具有平等性以及属于财产关系,而且,都是私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因为在婚姻法中亲属财产关系建立在亲属身份关系基础上,因此不能简单按照民事财产划分。因为财产关系本身具备私人色彩,因此致使婚姻关系归属私人关系。作为一种私法,民法主要怕是调整私人关系,而婚姻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有相同性质,又把婚姻法归类于民法。反推的话,民法又包含婚姻法,其作为市民社会的一种法律。其本身作为一种私法主要用来调整家庭关系及财产关系,二者又属于家庭及经济生活,进而又归属于市民社会,因此民法又包含婚姻法。

四、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再思考

(一)婚姻法与民法的系统性

对于所谓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实质理解需要对实质回归的核心进行理解熟悉。大多时候,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实质,是把婚姻法融于到私法中去整体研究,这样民法更具备整体性[3]。因此理解婚姻法与民法关系时,需要对学科壁垒攻破,对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通过私法原理实行系统的分析。尤其要着重分析亲属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基础的亲属财产关系特殊性等,对家庭以及其他关系互相间相同特点全面了解与熟悉,同时对婚姻法与民法的辩证统一性全面了解。

(二)婚姻法到民法的理论性

研究婚姻法与民法时,对二者间的理论研究需要重点加强。通常来说,法律的基本原则起着一定的法律规范作用,同时体现着自身价值取向。对民法及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加强研究,旨在为更好地熟悉二者的特性及共同属性。比如,对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及民法中的男女平等进行仔细分析。婚姻法中的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很好体现了其自身独特特征。

(三)婚姻法到民法的协调性

研究婚姻法与民法关系时,对婚姻法的总则内容、其他法的分则内容进行区分,进而保证内容的合理性。和其他法律相比,婚姻法本身具有独特特征,如固定的理论性及强行性特征等。在婚姻法中,不能用民法中的一系列特征来匹配,比如。民法中规定不能委托代理个人的身份行为等。制定民法过程,会因为婚姻法与民法间存在价值不同而导致不协调发生,所以需要调整民法与婚姻法,这样可以避免民法因婚姻法而受影响,重新整理及编制我国民法典,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法体系,使得婚姻法到民法的协调性更好。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法律的整体性上分析,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属于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二者之间关系具有特殊性,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相比,本身具备一定的特殊属性,本质具备私属性,同样,民法也具备私的属性,因此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与民法属于辩证统一的关系。对于二者要研究其个性及特殊性方面,不局限于形式上的回归,而是保证婚姻法实质上的回归民法。

[1]邓丽.论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协调立法[J].北方法学,2015(8):39-40.

[2]彭艳崇.论夫妻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社会性别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3(3):34-40.

[3]丁素芳.关于婚姻法定位与立法完善的思考——以民法典的制订为契机[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3):72-75.

D

A

2095-4379-(2017)20-0247-01

谢敏(1984-),女,汉族,重庆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读,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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