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债权保护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必要限制

2017-01-26 15:57康武燕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4期
关键词:撤销权继承法继承人

康武燕

(100083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

探究债权保护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必要限制

康武燕

(100083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

随着民商事交往日益密切,债权债务关系随之增加。我国《继承法》赋予了债权人放弃继承自由,但是无限制的自由会造成权利滥用,危及债权人利益及社会稳定。本文将通过对境外先进制度分析借鉴,提出对放弃继承自由必要限制的建议。

放弃继承;债权人;继承人;必要限制

一、问题提出

程某生前因多次赊购赵某红砖,连本带息欠赵某18600元,赵某起诉要求继承人还款,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赵某债权无法实现,此时继承人放弃继承当然有效吗?

现实中类似放弃继承危及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是否应当加以限制以及如何限制一直是法学界热议的话题。

二、放弃继承及其必要限制概述

放弃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继承属于私法领域,我们提倡私法自治。但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说“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为维护债权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应对继承人的行为加以必要限制,平衡双方利益。

三、我国放弃继承的必要限制的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当前立法在债权保护方面对继承人放弃继承基本无限制,主要体现在放弃继承无约束条件、无期限限制、无债权人救济方式等方面。

1.放弃继承无约束条件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规定明确了继承人对继承的单方处分权。《继承法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该项规定“法定义务”限于抚养、赡养等义务,而且该项义务是继承人本人的义务,而不是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义务,可见我国立法并未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可能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形加以约束。

2.放弃继承期限不明确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我国采取默示继承方式,对于放弃继承只限定于“遗产处理前”,而遗产处理期限不明确,导致放弃继承无明确期限,债权人请求权无法适时行使。

3.债权人利益救济方式无规定

《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未对债权人因继承人放弃债权时利益受损的救济方式予以规定。《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上述规定只单纯规定了遗产管理人或者债权人等实施有害遗产的行为时所应承担的后果,是对侵害行为加以限制,可以间接对债权给予一定保护,但是未规定债权人采取何种救济方式保障债权。

四、境外放弃继承必要限制的相关制度

1.有条件的放弃继承制度

大陆法系国家多数以无限继承为原则,但在此基础上设立了有条件的有限继承和放弃继承制度,主要体现在相应的程序与期限。如《法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制作遗产清册,并在3个月期满后的40天期限内考虑是接受还是放弃继承。放弃继承不得推定。放弃继承影响继承开始地的民事法院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74条规定:“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前项抛弃,应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2个月内以书面向法院为之。并以书面通知因其抛弃而应为继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以看出,各国关于放弃继承条件限制主要体现于提交遗产清册、向法院作出以及明确的放弃继承期限等。

2.遗产管理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采取间接继承制度,继承开始后遗产并不直接转归继承人,而是作为独立财产交由遗产管理人保管,遗产与继承人财产完全分离。遗产管理人用遗产清偿债务、税款等后剩余财产才转归继承人。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遗产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继承人不得取得遗产。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直接继承制度,满足一定条件,债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启动遗产管理。德国、瑞士等国家都规定了遗产管理制度。如德国规定,债权人认为继承人的某些行为侵害到自己的债权实现时,或者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威胁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遗产法院提出请求,进行遗产管理,具体申请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一旦遗产法院同意了申请,其将接手遗产管理,此时债权就可以优先偿付。瑞士的官方清算遗产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

3.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而有损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法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主张肯定说的主要是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的学者,他们认为放弃继承属于身份行为,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危及债务履行,债权人也无权撤销。肯定说认为继承的放弃涉及的是财产归属的问题,是财产行为,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瑞士等国立法采用了肯定说。如瑞士规定,当继承人因遗产存在的债务超过遗产自身价值而不去继承时,债权人或遗产管理人可以在继承权被抛弃后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五、关于我国对放弃继承进行必要限制的建议

1.明确放弃继承的条件、期限及程序

(1)明确放弃继承的期限。放弃继承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至于期限长短以及何时起算各国规定不同。笔者认为放弃继承以两个月为宜。对于起算点,日本等国规定从知道自己有继承权之日起作出,巴西、我国台湾等地规定从继承开始之日起作出。笔者认为应以继承开始之日起算。所以,继承人应在继承开始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否则丧失放弃继承的权利。

(2)放弃继承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涉及到其他继承人继承份额以及债务的增加,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有异议的,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如果认为放弃继承人存在转移遗产或增加遗产所负债务等不当行为,其他继承人提供证据,由公证处审核。确定不符合登记条件,未登记的不予登记;已登记的,撤销登记。

(3)放弃继承应当向有关机关登记。为了避免放弃继承不为债权人或其他继承人所承认,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应当对放弃继承向有关机关登记。日本等国家都规定向法院作出。笔者认为鉴于我国没有专门的遗产法院,而且基层法院案件较多,放弃继承登记不宜向法院为之。鉴于我国遗产相关事宜一般由公证处负责,放弃继承的登记应当向被继承人住所地公证处登记。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2.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

(1)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及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被继承人放弃继承,属于一种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涉及到是否可以撤销。我国以直接继承为原则,放弃继承为例外,需要继承人意思表示为之。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处分其原本上可以获得的财产份额,属于单方处分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相当于处分财产权利,所以应认定为财产行为,可以成为撤销权的标的。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有足够证据表明将要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

关于继承人不当减少被继承人财产或不当增加遗产债务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笔者认为,一旦继承人行为使遗产不当减少或遗产债务增加,而且没有弥补的情况下,就失去了放弃继承和有限继承的权利,自动转化为无限继承,应当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这里不涉及撤销的问题。

(2)债权人的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进行了限制,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可见我国《合同法》遗产继承中把被继承人债权人的代位排除在外。

笔者认为,代位权只是代位行使债权请求权,并没有代替继承人继承之位,只是赋予债权人在继承人不及时履行债权请求权时的一种救济方式,我国《合同法》应当对此进行突破。在债权人放弃继承,其他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不及时行使债权请求权将要或已经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权请求权。代位权行使范围限于自己的债权,多余部分及时交还其他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3.设立遗产管理制度

英美法系实行间接继承制度,直接由法院等机关介入遗产管理。鉴于我国目前并无专门遗产法院,且公民个人并不希望主管机关过多介入,我国仍应适用直接继承制度。但是为了避免遗产不当减少,我国应设立遗产管理制度。笔者主要对遗产管理人的选定及其权利义务进行说明。

(1)遗产管理人的选定。境外一般由法院等专门机关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样会增加我国司法机关的负担以及公民继承成本。由专门组织选定遗产管理人会使遗产管理成本增加。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顺序确定遗产管理人:①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选定了遗产执行人,且由遗产执行人担任并无不益的情况下由其担任;②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如果遗产无人管理,则应与其他继承人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并向公证处登记,此为放弃继承的必要条件之一;③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无其他继承人且无遗产管理人,可以申请被继承人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④如果选定遗产管理人发生争议或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遗产管理人行为有损遗产或有损债权时,可以向被继承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或更换遗产管理人。

(2)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遗产管理人主要权利有:为偿还债务等所为的财产支配权、被继承人的债权请求权、管理遗产所需起诉应诉权、获得报酬权(可以从遗产中先行支付)。

遗产管理人义务包括:善良管理被继承人的遗产;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无法通知或不方便通知的,可以向公正处申请由公证处进行公告;用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到期债务,及时行使被继承人到期债权;将剩余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等等。

遗产管理人应善良管理遗产,如果出现侵害遗产或债权的行为,继承人可以协商或向法院请求更换遗产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六、小结

现实中存在许多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放弃继承应受必要限制。我国《继承法》应该在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同时,对债权人放弃继承给予一定限制,明确放弃继承的期限、程序,设立遗产清册、遗产管理制度,在债权人因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利益受损并满足其他法定条件时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及代位权,加强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1]郝明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郑州大学,2016.

[2]郑淑霞.我国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吉林大学,2013.

[3]姜志强.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0(6):89-91.

[4]吴国平.遗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探究[J].政法论丛,2013,(02):58-66.

[5]张恒潮.论我国遗产清偿制度的立法完善[D].内蒙古大学,2011.

康武燕,女,汉族,山西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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