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为在群体性事件舆情下的反思与对策

2017-01-26 16:57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群体性合法

曾 伟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司法行为在群体性事件舆情下的反思与对策

曾 伟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的合理解决要求运用众多方面因素去解决,但最合理的还是走司法程序,这篇文章会从我国当前阶段现如今司法方面解决群体性事件中拥有的问题,从解决此类事件的司法方面、实际的解决文案和司法程序的问题去看待我国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效益。

群体性事件;法律法规;权利;义务

一、我国群体性事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如今社会,我国大多牵扯到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法规中,程序繁琐、模糊性规定躲,效率性、可实际操作性较少,更缺乏制定一套健全和有效的群体性处置法律规定,没有构成一套健全、独立的规范法律体质,没有相关的处置条例和相关的硬性规定作为司法部门执法时的具体办法。

(一)缺乏责任主体

对应的权利模糊不清、义务条例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统一的群体性责任制主体,仅仅对特定的群体性事件做出了相关规定,规定了对应的处置主体,但是又在特定的法律规定之中又发生着互相矛盾,导致了处置权与执法权的独立,没有办法对群体性事件有着高速、有效的反击与处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与《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将部分公安机构确定为有责任的机关。我国有关《信访条例》中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该作为有关责任主要对象。但是,我国组织法的相关条例中指出:我国的各级检察院、各级法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各级人民常驻委员会,都有权力出处理我国公民诉告、控告、并且要虚心接受建议的任务。这些条例很模糊的描述了各级权力机构和责任主体的各自义务、责任,造成了各级和各个部门之间的互踢皮球、强行敷衍,导致问题一直不被解决,其结果就是导致公民不断上访,没有高效的解决群体性事件。

(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缺乏具体的处理机制

1.我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机制不健全

如今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各级单位内部都配备有有关的群体性事件预警体制,但总体相对而言,这套预警系统相对于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重点机关、人群流动情况把握不好,情报方面的采集、交流不到位,没有统一而又明确的分析,绝大多数是在群体性事件发生过后才出击应对的。

2.事发现场的处理缺乏专业水准

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公安机关有关人很大程度上都是被临时任命,没有对群体性事件处理进行相应的理论培训和真实场景的模拟训练,导致这些人员没有良好的处置能力和专业知识,没有办法有效的实施紧急处理方案,事发现场的疏导缺乏沟通,无法对闹事人群进行有效的分层疏导。

(三)司法机关处置群发性事件不得当

司法机关在处置群发性事件中存在滥用警力和处置不合理的现象发生。

1.过度使用警力现象明显

公安机关是国家强制暴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在解决群体性事件时过度警力现象特别明显,随意的把有关责任推给公安机关保护社会治安强度不够,想着经过公安机关处理事情。但从相关规定中来说,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第一个责任就是安保现场的秩序,杜绝现场失控,但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没有解决问题的责任和义务,过度使用警很有可能导致人民群众产生情绪化的感情出来,甚至出现暴力抗法的行为,这样会进一步加深矛盾,致使有些群众为释放愤懑的心情而去堵塞公路、打砸抢烧破坏一些公共设施的极端行为出现,因此除了发生严重而又过激的打、砸、抢、霸占交通要道、恶意攻击国家机关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对于正常的言语过激,但是并没有损害社会治安制度,公安机关不可以随便逮捕上访者、参与者,不然很可能会更加加深矛盾。

2.处置不合理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府司法机关处理的作用。是确保我国合理司法制度的权威性以及社会的稳定性。在体制作用上,地方人民代表是国家在地方上主要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检察院都要对地方人民代表负有一定的责任,其活动的大部分经费也都是来源于相同级别的财政,限制于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而且,人民政府虽然在公、检、法三个政府机关设立了政治法律委员会当做党委领导下的一个重要商讨机关,但在具体的司法实施过程中,因为政法委书记大部分都是同时担任地方的党委常委代表,对地方上公、检、法三大政府机关拥有着绝对的领导和实施权,所以群体性事件的具体的处理大部分都要从地方行政机关的开始,司法机关要求要为地方经济的增长起到“保护”的义务,极大的减少了人民群准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导致地方司法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中不能发挥出应该发挥的作用。

二、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和措施

司法相对于个别社会手段相互比较,司法能够在最大程度地保护社会利益。且司法机关具有合法性、稳定性和高效性,是护驾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如果要高效的解决群体性事件就是要做到“政治问题法律化”,要明确依法治国的底线和立场,更要一直完善我国的法律体制,通过司法机关的有效手段的解决矛盾,从法律的层次、合理的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来学会、讨论和处理矛盾,树立起法律权威感。

(一)司法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的解决原则

法律通过合法的有效手段,对具体的行为的性质和各级人民政府权力机关的责任要做出明确的划分和确定。如今我国在当下发生的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都有着一些合理性诉告和一些非法请求相互结合,大部分人的普遍违法行为与少部分人的恶劣犯罪性质行为模糊不清的情形,大多数参与者提出的请求或者诉求其实都是有一定的原因和合理性,大部分都是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但一般情况下在合法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情况下,同时其中也包含着少部分部分不合法的诉求,尤其是参与者为自己的利益而做打算时。所以,在解决群体性事件时需要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有法必依”,有效的讨论并且判断群体性事件在法律层面上的性质,明确区别对待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犯罪和无罪、合法不合法之间的明确界限,并严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决工作,从原则上彻底减免甚至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严厉参照法定条例处置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要严格遵守遵循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步骤。尤其是要关注处理形式的透明程度,对外界信息的及时发布,“真相打击谣言”,合理有效以及事件对社会的透明度与事件真实性的发布是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重要解决点。而且也要与我国的法律规定相互结合和事件的起因、经过及对社会危害结果,进行合理的标准评判。司法部门要依法处置、权威处置,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做到不越级、不亵职,将解决工作的每个程序都归入到法律程序中,做到事情有依据,讲道理。

(三)建议敞开对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通道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条例规定,中国公民依法拥有合法聚众游行、抗议等一些合法权力,这是公民批判、提出建议、宣泄对政府不满的情绪的合法渠道。古人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公民合法的权益表示和合乎法规的情绪宣泄并不能够对整个社会稳定产生影响、更不会对我国发展的大局产生阻碍,经过法律的法定条例举行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聚众游行、合理示威诉求,一步步的指导人们群众利用平和合法的司法方式表达他们所想要的诉求,从而帮助司法机关更加有效合理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三、总结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院等政府司法机关处理的作用是确保我国合理司法制度,是保护我国公民合法权利与利益和保证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经过司法法定条和程序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够高效的从本质上解决社会矛盾。

[1]范芳贤.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以及治理对策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6.

[2]郑涛.群体性事件的网络舆情及其治理模式与机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3.

D631.43;C

A

2095-4379-(2017)22-0035-02

曾伟(1984-),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本科,学士学位,沈阳市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讲师,法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法律文秘专业速录速记教学研究。

《地方政府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舆情危机管理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L16BGL027)。

猜你喜欢
司法机关群体性合法
合法兼职受保护
被赖账讨薪要合法
合法外衣下的多重阻挠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找个人来替我怀孕一一代孕该合法吗?
密切党群关系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作用及途径
谈涉警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之策
论网络与群体性事件
2012年上半年群体性事件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