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途径的不足与完善

2017-01-26 16:57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处分权学籍处分

倪 曦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浅析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途径的不足与完善

倪 曦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2016年底,教育部第49次部长办公室会议通过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尽管该规定对高校行使处分权与学生的权利救济途径做出了相应规定,但仍存在不足之处。当前我国依然存在着校方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诉讼相关规定、学生申诉程序流于形式等问题。对学校主体地位认定的不同会直接导致学校权力属性的不同,也会导致学生权利救济途径的不同,从而导致诉讼属性的不同。公立高校属于代行国家公权力,对公立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必须通过行政诉讼手段来保障。而民办学校的处分权则是对学生违约的合同单方解除权,应由民事诉讼来予以保护。

高校处分权;学生权利救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近年来,因学校开除学生引起的教育纠纷不断涌现,这些纠纷折射出我国的法律法规在应对该问题方面的缺陷与不足。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对比研究公立高校与民办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性质,以寻求一条我国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的完善之路。

一、我国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途径概况

我国高校处分权的权源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6年12月,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修订版中也规定了高校的处分与开除学生的权力。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告知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以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处分决定则应由学校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由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做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1]

二、我国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途径存在的现实问题

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高校处分权的行使进行了一些规定,但仍比较笼统,而且未向遭受处分的学生提供行之有效的维权方式。

(一)校方自由裁量权过大

由于法律法规采用了大量“酌情”字眼,就高校纪律处分行为而言,当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对其进行较为系统的规定,校方也因此获得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过大直接导致的问题就是校方的裁判往往带有主观性。

(二)缺乏对应诉讼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仅规定了学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但没有后续的程序规定。既没有关于学生不服申诉结果的救济规定,也没有对学生不服申诉进行诉讼的诉讼性质进行说明,导致常常出现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拒绝立案。

(三)学生申诉程序流于形式

虽然很多法律文件都对学生申诉做出了相应规定,但由于学生申诉组织大都与高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组织成员因为各种原因很难秉公处理。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学生申诉都会流于形式而没有实质效果。

三、我国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性质与学生权利救济途径分析

我国的高校主要分为公立高校和民办高校。在讨论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性质时,应当分而言之。此种划分的意义在于区别不同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途径,以利于学生更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维权。

(一)公立高等学校

公立高等学校是由国家出资、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举办的高等学校,是代表国家履行高等教育的机构。[2]国家通过公权力的行使设立了公立高校,公立高校在进行管理学生的工作中自然也带有公法人性质。所以,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一种隶属关系,学校在日常管理学生工作中,并非是自主对学生进行管理,而是代行国家权力,其权利归属为国家。就公立高校做出开除学籍处分而言,行为实施者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在管理学生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应视为行政机关。实施的开除学籍行为处分了特定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学生同意。至于处分行为的承受者,虽然学生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但学生并非学校管理人员,故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不能与公务员内部处分行为等同。所以,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行为其实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也因此,当学生遭遇公立学校开除学籍处分时,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行政诉讼。

(二)民办高等学校

民办高等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创办的高等学校。虽然民办高校也是通过高考进行入学筛选,但基本上没有国家财政补贴,学校管理工作也由高校内自行组织。所以,学生与学校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不同于公立高校中学生与学校的隶属关系,民办高校中学生与学校的关系更像是一种合同关系。学生与学校签订合同,由学校组织教师、教务人员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学生则需要支付等额对价即学费。由此,民办高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行为应当视为合同一方主体对另一方主体的民事违约责任的追究。因此,学生权利救济的依据只能是民事相关法律。

四、我国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途径的完善建议

近年来,因为高校处分行为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逐渐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关注。对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规范与对学生救济渠道的建立已经成了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对此,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关于完善高校开除学籍处分权的建议

首先,必须出台对应的实施细则。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细致化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比例,确认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校原处分决定的变更权等。学生申诉委员会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理应成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途径。通过细化程序规定,将整个处分程序规范化制度化,让学校依法办事、按章办事,也可以尽量从源头降低纠纷出现的可能性。

其次,加强处分行为程序公开、透明,建立听证制度。程序公开透明不仅是教育纠纷的需要,更是我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需要。权力只有在阳光下方能健康的运行。

(二)关于完善学生救济途径的建议

1.公立高校

对于公立高校的学生,当学生不服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时,应先向学校内设的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若学生对学生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复查结果仍然不服时,应允许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部门进行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早已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3]但就现

行通常做法而言,行政复议机关大多拒绝受理因学校开除学籍处分行为引起的教育纠纷。这种状况必须得到改善。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将公立高校开除学籍处分行为引起的纠纷纳入行政复议范围中,是未来教育改革的要求。行政复议相比行政诉讼更节省司法资源与时间,学校一旦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学生就无法正常上课学习。所以,缩短纠纷解决时间具有现实意义。

同时,当学生不服申诉委员会做出的复查决定时,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是完全可诉的。

行政诉讼是司法介入教育纠纷最主要的手段,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必须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保障学生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

2.民办高校

对于民办高校的学生,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学校开除学生学籍的处分行为应当视为校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当出现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可以先向学生申诉委员会寻求复查。若不服复查结果,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合同。

[1]任海涛,孙冠豪.完善高校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研究——基于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J].思想理论教育,2017(05):95-101.

[2]李斐.高校学生处分行为的法律属性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

[3]谢太洵.试论高校处分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J].探索,2005(03):18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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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2-0147-02

倪曦(1992-),男,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宪法与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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