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价值分析

2017-01-26 16:57于胜男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人类

于胜男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的价值分析

于胜男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随着《民法总则》的制定,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已不再是一句口号,它出现在了立法当中,这为环境保护的工作提供了法制基础。随着近几年工业文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已然迫在眉睫,尽管环境治理的力度和手段逐年翻新,但是仍然有诸多的环境问题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环境治理已不能再是相关部门的治理,社会大众更要积极参与其中。国外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正在逐渐完善,这对我国的环境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本文拟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基础以及价值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环境价值

一、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一)公众参与概念

所谓公众参与就是指公众能够代表自己或者一定社会阶层能够通过一定的形式参与到关于国家事务的处理过程中,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顾名思义,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就是指公众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和途径参与到环境领域当中,包括监督政府的环境机制以及对政府处理的环境问题能够及时做出评价,以此来保障环境问题的正确决策,维护公民最基本的环境权益。

(二)公众参与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公众参与原则”最早源自于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运动和有关环境问题的深层次认识。早在1969年美国就在其《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地提出了公众参与的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此予以了落实;在其后的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以后,不少国家都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逐渐开始了环境保护的立法实践,一些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也都强调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的公共财产理论

环境的公共财产理论为公众参与环境立法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这种公共财产理论最早是由古典经济学家们提出的,但是当时并不是针对环境立法提出的。随着工业革命的进程人产生了“环境的公共财产理论”:环境污染是由于人们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认识不清所导致的,像阳光、空气、水这类的资源应该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地进行控制和支配,而是应该由公众进行管理,将“公共财产”这一概念深入人心,让人类对自然心存敬畏,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植入到各国的立法实践当中。

(二)环境的公共信托理论

现代环境法上的公共信托理论来源于美国学者萨克斯,他认为要在“无害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财产”。大汽、水等公共所有的环境资源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对于其支配、使用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为了使环境资源得到更合理的使用,公民和政府之间要形成一种信托关系。

(三)公民环境权理论

1970年3月,在日本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最早提出了环境权,即“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当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而且由此还在日本展开了有关环境权的大讨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或环境基本法中都将公民的环境权明确写入其中,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价值分析

(一)维护公民最基本的环境权

世间万物的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赖以生存的环境,同理,人类也是一样。因为环境资源是不可再造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政治责任并不意味着国家可以提供无限的自然资源。所以,这个时候,公众参与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人人都把环境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一般加以保护,人类整体的环境情况才能得以改观,才能减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有限的环境资源才能更有效的、更深刻的为人类做出相应的贡献。

(二)提高社会的环保意识

在经济社会的大环境下,人们还是更多的在追求“国民生产总值”这一利益标杆,期得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于是可以看见许多的环境问题应然而出,大多数的人们还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会对人类的生活产生何种影响,人们还是沉迷于短期的经济利益而盲目地消耗环境能源,致使环境问题更加恶劣。人们只有意识到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衡平二者之间的关系,懂得唇亡齿寒的道理,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人类的利益才能得以更大保障。

(三)监督政府的行为,提高效率

环境问题是深刻而复杂的,面对如此庞大的一个社会问题,单靠政府的力量去维护显然力道是不够的。但是人民群众不同,不同的社会阶层就是保护环境的最有利的武器,公众可以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靠群众的力量把信息反馈给政府就是最有效率的解决措施之一,是促进社会发展、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提高环境管理效率的要求。

[1]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97.

[2][美]丹尼尔·A·科尔曼著,梅俊杰译.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133.

[3]王金南.环境经济学:理论方法政策[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100.

[4]齐彬.让宪法与时俱进—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访谈录[J].新民晚报,2002(7):67.

[5]姬振海.环境权议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5.

D

A

2095-4379-(2017)22-0181-01

于胜男(1993-),女,汉族,辽宁朝阳人,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专业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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