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孕生育民法调整的相关思考

2017-01-26 16:57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监护人民法生殖

秦 玲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关于代孕生育民法调整的相关思考

秦 玲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由于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代孕生育引起了代孕者普遍的关注,因为辅助生殖技术的支持以及社会的需求,代孕作为一种让人难以忽略的社会现象。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与责任必须明确,维护代孕子女以及代孕协议当事人的法律效益,对于效益中代孕子女关系的认定,必须清楚区分完全代孕与局部代孕的区别,采取不同的法律认定方法,在代孕双方利益关系方面,既保护了双方的知情权,并且通过补偿权以及解除权保障代孕双方的权利以及利益。

代孕生育;民法;调整;思考

生育问题一直困扰许多家庭,但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出现,给不孕不育生育困难的患者解决子女问题带来了希望,而同时也带来了法律以及伦理上面的争议以及挑战。代孕是社会需求的表现,同时也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一种,面对代孕问题,所涉及伦理问题的相关争议非常激烈。从专业的医学角度来说,代孕是通过人工授精与体外受精的结合、胚胎移植以及其他辅助生殖技术繁衍人类。

一、代孕生育是民法调整的必然发展趋势

(一)代孕现象的出现是生殖技术发展的产物

生育子女是一对夫妇组成家庭的基本需求,也是其重要的愿望,然而国内由于子宫疾病问题而不能怀孕的女性日益增加,给其身体以及精神上带来了严重的创伤。代孕挑战着我国传统社会的伦理条例以及法律制度,它推倒了自然的生育方式,同时也是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一种社会需求,但是随着医疗科技的高速发展,代孕技术条件及医疗技术条件不断得到加强,为这一需求提供了支持。在我国,代孕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可以保障代孕者的利益,但在人们强烈的需求推动下,各种代孕中介应运而生,有的甚至明码标价,进行公开性交易[1]。因此,代孕在无法律保护的形势下,一个婴儿的孕育过程以及所有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引起孕育协商双方的高度重视。为了避免代孕现象的地下黑暗化,必须高度重视代孕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与相关民事法律问题。

(二)保护代孕子女利益需求的表现

在国内相关法律制度中,婴儿的第一监护人是婴儿的父母,监护人有照顾、抚养、保护教育被监护人的义务,对新生婴儿担负着法定监护责任的父母,即是指法律父母。而对于自然生育的新生儿而言,其法律父母指生育孩子的监护人。但是在代孕方面,血缘母亲和希望作为母亲的协商委托妻子的两者身份并不能重合,使得法律对子女亲子关系予以合法确定成为保护代孕子女利益的一种必然途径。代孕子女亲子关系不仅决定孩子在身份方面的归属问题,也和监护人的抚养、监护以及继承等权利与责任存在紧密联系。由于民事调整在这一方面存在缺陷,最终导致亲子关系处于含糊无法确定的的关系与状态,从而导致更多的堕胎现象的发生,在代孕子女出生后,无论是利益双方亲权的争夺还是亲权的推诿,都会对代孕子女造成伤害。所以,为了保障无辜代孕子女的义务,必须通过民事法律的作用禁止争议。

二、代孕子女的亲子关系

(一)关于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的学说及评价

认定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要重点强调子女的最大化利益,但这一途径却凸显了代孕子女亲子关系的一种不确定性[2]。而针对代孕双方而言,若无法形成稳定预期,则会引起更激烈的亲子关系问题与争议,最终损害双方的利益。

(二)按代孕类型分别确定代孕子女亲子关系

1.完全代孕

完全代孕是指不采用代母的卵子,代母与代孕者双方并没有基因关系的一种代孕方式。根据精子卵子的来源,完全代孕分为以下情况,首先是委托夫妻之间一起提供精子卵子,其次是夫妻中一方提供质量高的精子或者卵子,最后以委托夫妻同时使用捐精和捐卵的方式或者使用捐赠的胚胎进行代孕。

2.局部代孕

局部代孕指使用代母的卵子,相对于完全代孕方式而言,代母和代孕者具有基因关系的一种代孕方式。在局部代孕方面,法律明确指出委托妻子的身份为代孕子女在法律上的母亲,而代母与其所生孩子带有自然生殖方式的特点,其中包括代母与所生孩子的全部关系。

三、代孕协议的规制

(一)代孕协议的效力

代孕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却涉及很多的伦理问题,为了防止代孕生育的滥用,保护弱势方的利益,必须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

(二)代孕协议的订立

首先,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原则之上。代孕协议的形式规定必须涉及亲子关系的约定,同时也涉及代孕过程中各种权益的安排[3]。

其次,代孕协议必须在代孕合法的条件下,代孕协议可以先不受特定机构的审查登记,以便实现有效监管,同时使得代孕在法律法规的强制制约下保证双方的利益。

四、结语

总而言之,代孕问题研究比较复杂。关于代孕生育民法调整方面,必须以代孕合法为前提条件。而且根据代孕的定义判断,我国应该通过立法上或司法上的解释手段,对代孕产生的法律民事关系予以明确的确认,从而代孕技术的应用营造更佳的环境。

[1]李志强.代孕生育的民法调整[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8(3).

[2]张瑜.论代孕的民法调整[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3]康茜.代孕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D

A

2095-4379-(2017)22-0233-01

秦玲(1977-),女,汉族,湖南桂阳人,研究生,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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