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倒塌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26 19:05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条责任法责任人

夏 平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0



建筑物倒塌法律问题研究*

夏 平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0

人口城镇化促进了房地产事业飞速发展,一方面是建筑物、构筑物、其它设施如雨后春笋般的日益增多,一方面则是建筑物倒塌事件频繁上演,原有的《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无法适应层出不穷的复杂状况。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86条虽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立法工作完成之后,紧接而来的就是如何解释和实施该法条,尤其是该法条相关的归责原则、抗辩事由、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建筑物倒塌;归责原则;连带责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型建筑物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我们的视野。这些林立的高楼,不仅为城市现代化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给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诸多隐患。原有的《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已无法适应层出不穷的复杂状况。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第86条虽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立法工作完成之后,紧接而来的就是如何解释和实施该法条,在加大对豆腐渣工程相关责任人处罚的同时,也要兼顾法律公平责任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中国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一、建筑物倒塌法律责任的归属

建造物倒塌事故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即民事责任的一种。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其行为或其所有,管理、控制下的物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处标题中建筑物倒塌不局限于法律上对建筑物单纯定义,还包括建筑行业中的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建筑物倒塌的原因多种多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把其放在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章节中的第86条,其与85条建筑物及其搁置、悬挂物脱落、坠落和87条从建造物中或从建造物上抛物致人损害并列。建筑物倒塌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建筑物本身的缺陷引起的,也即新闻媒体中所提到的豆腐渣工程。

《侵权责任法》86条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侵权责任的,建设、施工单位对受害的一方负担连带责任;若存在其他的过错责任方,二者可向这些有过错方追偿。其他责任人有过错的,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该法条的表述暗含多种归责原则。

二、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分析

(一)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抗辩事由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指法律基于何种理由和价值判断,让被害人的损失由他人承担。目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有两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从《侵权责任法》86条第1款第1句的文字表达来看,并未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存有故意或恶意的过错行为,同时也没有任何关于法律但书和免责条款的法言法语。可以得知此款法条在建筑物倒塌案件中,采纳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期间,只要因建筑物倒塌造成伤害的,就应进行赔偿。

其次,从利益衡量和风险控制来看,也应当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根据利益与风险相当原则,在任何一个利润庞大的建筑项目中,作为最终受益最大的建筑公司一方,在受利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风险成本,这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其次,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建设施工单位拥有专业人才和先进的技术设施在整个建筑过程中都位于极其关键和主导的位置,他们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去控制和避免建筑风险,自然有义务担负这个建筑物的安全品质,以及在未来可能因该建筑物造成的任何问题。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是否由受害人来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可将过错责任原则进一步演化为过错推定责任。第86条第1款第2句中的其他责任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这里的过错责任追究是为了救济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第86条第2款的“其他责任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简言之,建筑物倒塌的原因是管理和维修过错时,如果所有人和管理人无法证明其在使用建筑物中无过错,受损人就可以将其作为有过错的加害人诉至法庭。

2.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侵权免责事由之一,在建造物倒塌事故中,认定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时还应特别考虑以下几点因素:首先是该自然力的出现频率;其次是该种自然力的毁坏力是不是超出了建筑物的最大负担限度;另外,还应当注意在《日本民法典》规定,如果建筑物本身就存在建造问题或者缺乏维护和管理,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当自然力是造成建筑物倒塌的唯一且决定性的原因时,才能免责。这一点对我国法条适用有一定借鉴意义。

(2)受害一方人存有故意或过失。受害一方存有故意或过失也是免责事由之一。在建筑物倒塌侵权案件中,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受害一方的过错造成,则可适度的降低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的赔偿责任,这符合过失相抵原则。但适用这一原则时须注意:第一,确定过错的大小。将侵权人的过错和受害方的过错进行详细比较,最后确定双方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第二,确定最准确的原因力,或是作用力。要弄清各种原由或作用,通过明确不同原因力的差异,来界定具体的赔偿份额如何分配。在该过程中,过错程度为主,原因力为辅。

(3)已尽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建筑物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占有使用建筑物过程中已尽到注意的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好比说,业主在自家即将拆除的危楼前挂出“请勿靠近”等带有警告意味的提示牌,但是受害人无视这一警示而后进入危楼倒塌受伤,此时业主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此处建筑物的管理人、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尽的义务不仅仅是将危险的情况加以告知、公告,而且必须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尽力采取防止其发生的现实措施。

(二)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

在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大多数是在说那些工程开发商,这一群体一般是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管理并于一体的单位或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作为非专业的买方在购买房屋时,只能从卖方,也就是建设单位一方出具的一些房屋证明材料来判断房屋的质量,他们也无从管控所购房的质量问题,如果日后真的出现倒塌事件,作为买房的业主,将是最大的受害人。所以,对于建筑质量承担第一责任的建设单位,将其作为责任主体的设置,是非常合理的。

2.施工单位

作为建造整个建筑物的施工方,他们是站在建造工作第一线的主体一方,从最开始的地基到最后的竣工,施工方全程参与并且把量和建筑物的质量,如果在建造中他们稍有不慎,那么都会是日后建筑所有者的隐患。另外,所有的建筑机器、原材料、钢构配件等的配置和使用过程中,施工一方都处于主导位置,所以一旦出现建筑瑕疵致使发生倒塌事件,施工单位也难逃其究。

3.其他责任人

第86条前后都规定了“其他责任人”,虽然文字表述完全一样,但它们的含义却不尽相同,而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给出详尽的解释,这里两处的“其他责任人”应分开解释。前款的“其他责任人”,指勘验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一系列都包含在建设单位体系中的主体。而后款的“其他责任人”是指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以不合理的方式装修、改造、损坏建筑物,致使其发生倒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后果。

三、完善建筑物倒塌侵权责任法条规定

(一)明确规定倒塌原因

86条并没有明确给出建筑物倒塌的原由,这样很容易让大众生出对法条的误解。所以在这里,前款的归为“建造缺陷”,后款总的可以称作“维护或者管理缺陷”。规定倒塌原因的目的有两个:首先将责任主体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明确化,其次界定在不同的原因之下由不同的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可以避免相关的责任主体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更有助于受害人快速确定有过错的被告一方,从而让受害一方尽快得到应有的赔偿,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

(二)改进责任主体设置

86条有两个地方引用了“其他责任人”这样的表达,但二者所代表的责任主体不是很清晰。前款的包括建设、施工单位之外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后款中的则包含所有人、管理人及其使用人。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地位,从被侵权人角度说,能够向任何一个责任主体行使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以更加便利;从责任人角度看,在优先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后,能够向别的有责任的人进行追偿;站在法庭监督考量,在现实的案件审理中,也能迅速地确定被告人,有助于法院行使自己的职权。

(三)完善责任承担形式

86条中责任主体关于责任承担形式的规定并不明确,前款规定了不同责任主体间承担连带责任,但后款只笼统地进行了规定。责任承担不明,势必会导致未来在具体的实践中执行不便。所以,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的是,后款中的“其他责任人”是如何进行责任承担,也就是说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要对外负担直接的责任,还要给予他们相应的追偿权,因为在实际的生活中,维护、管理缺陷也不必定是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过错导致,这样能够充分体现公平责任原则。

四、结语

《侵权责任法》第86条对于《民法通则》中关于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而言,有了许多突破性的变化,首先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转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次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扩大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其他责任人,最后,责任承担方式由一般责任进化为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向有关过错人追偿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纠正了以前司法实践中的错误倾向,更侧重于对受害人的民事补偿,弥补了以前的立法漏洞,为追究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尤其对当今建筑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权利的现象起到了积极的威慑与警示作用。

[1]韩世远.建筑物责任的解释论——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中心[J].清华法学,2011(01).

[2]肖辉.论<侵权责任法>之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0(06).

*周口市哲学社会科学调研课题:平安周口建设—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建筑物倒塌事故(项目编号:ZKSKDY-134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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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9-0061-02

夏平(1987-),女,汉族,德国耶拿大学,硕士,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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