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中体现的儒家法律思想探析

2017-01-26 19:05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唐律疏唐律律法

齐 栋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唐律疏议》中体现的儒家法律思想探析

齐 栋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的第一部内容完整的封建法典,在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唐律疏议》在唐朝全盛时期编纂而成,由始至终都反映了立法者的阶级意志,带有十分浓厚的封建主义思想。它以儒家天道观作为立论基础,将儒家之礼完全融入到封建律法当中,其“德主刑辅,礼法合一”的法律思想贯穿于整部法典当中,全面反映了盛唐时期的各种社会面貌和封建统治者的儒家治国思想。

唐律疏议;封建宗法;法律思想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立法思想、立法准则和篇幅形式上,都承继了以往时期的各种法律成果,在总结了前期朝代的立法特点基础之上,同时又对封建律法的实际意义有所拓展。由于隋朝的严刑峻法和的繁重的苛捐杂税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使唐朝统治者认识到:通过施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样的治国理论,才能达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的“三代之治”,这就要求唐朝统治者在编纂律法和定罪量刑时要以儒家的治国思想为准绳,德主刑辅、礼法并施、出礼入刑的法律思想便得到应用,主张以德治为本,在不放弃刑法的同时又以礼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一、“君权至上”的主要特征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君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三纲之首便是“君为臣纲”,君权的重要性由此可见。儒家思想认为君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君主的权力是上天赋予的,君主的旨意就是上天的意愿,是不可违逆的,否则就是逆天而行,违背天意,天所不容。因此,在唐律的“十恶”当中,“谋叛”是最严重的犯罪行为,会受到最为严厉的处罚,任何试图以下犯上,推翻皇权,危害君主的行为也都将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唐律在律法中规定官员有一定的特权,如议、请、减、赎等,官员的特权被限制在一定的范畴之内,特权必须以尊重皇权为基础,若有违背,也都将受到律法的严惩。

在封建社会的家族当中,家长代表了君主在国家中的地位,家族成员维护家长的家族地位,遵循的家长的个人意愿,在各自的家族地位中依照伦理纲常为行为准则,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皇权的效忠,封建家族成员若违反了礼仪规范则会受到律法的处罚。唐律规定,卑幼告期亲尊长同罪处徒刑两年[1],“十恶”中的“不孝”,如谩骂和殴打父母、祖父母,会被处以绞刑;如果身体健康,不供养父母,处以徒刑三年;谎称父母死亡、祖父母死亡,处以徒刑两年半;在父母,祖父母的丧期有礼乐行为的都会受到处罚。子孙就养无方,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并当十恶[2]。

由此可见,在君主专制的唐王朝,君臣不平等,君尊臣卑,臣置于君的绝对支配之下。在封违大家族与大家庭中,父尊子卑,子置于父的绝对支配之下。在夫妻之间也是严重不平等的,妻置于夫的绝对支配之下。同样,官民之间,官尊民卑,民置于官的支配之下。

二、“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

在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唐朝统治者认识到,道德在治国理政中比严刑律法更为基础、更为有效、更能反映人民意志、更能反映客观规律的社会规范,唐朝统治者以汉代灭亡的教训为鉴,在律法中全面贯彻儒家的德礼思想来维护社会稳定和阶级秩序。“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思想得到全面贯彻,在此基础之上,唐律的编纂全部用儒家的伦理纲常作为立法的思想和定罪的依据,与以往的律法相比,表现出中典治国、用刑持平的特点。唐律的刑罚采用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较之前期朝代的严刑峻法,处罚的方式有所调整,从死刑的种类来看,也有所减少。

在唐律疏议中,有关死刑的条款是前代所有封建法典中最少的一部,即使判了死刑,也必须经过“三覆奏”甚至“五覆奏”,唐律规定:犯“十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罪的,一律处以死刑,因为上述四罪直接危及到封建皇朝的存废。所以,“十恶”罪中那些危害统治者统治政权和国家社稷的重罪,法律规定判处死刑,较之前期朝代,在不破坏皇权和封建家族等级制度的前提下,死罪得到删减,从定罪量刑的程度来看,唐律跟前期朝代相比也相对较轻。以谋反罪为例,秦、汉时期处以腰斩的刑罚,唐律仅规定处斩;缘坐家属,秦朝规定夷三族,唐律处绞刑。这些立法举措,在当时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休养生息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唐朝的繁荣和昌盛奠定了基础。

三、“出礼入刑”的重要原则

“出于礼者入刑”是唐律编纂所遵照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在封建社会里,“礼”是用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准则的,而“刑”则是在一定程度上去限制人的行为,“礼”与“刑”所针对和调整的人的行为是不一样的。荀子虽然将“礼”调整的范围从士大夫扩展到普通百姓,其侧重点仍是统治,“刑”依然是用来针对平民百姓的。所以,“出礼入刑”主要是针对封建社会的庶民百姓。唐朝统治者根据这样的理论思想提出“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在礼与刑之中划出了一条鲜明的界线,这条界线就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儒家化的标志。其中,立嫡子违反法律,丈夫死后强行嫁出,迎娶逃亡妇女等都会受到处罚。在父母和祖父母被囚禁期间擅自嫁娶、生子,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以德教为维持礼的力量[3],在《唐律疏议》的法条中我们能够看到,唐律规定人们的行为必须“一准乎礼”,同时对所有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行为的处罚也有所规定。于是,礼仪道德与封建律法的结合,使儒家的礼成为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法律成了礼的成文再现和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形式。伦理道德与国家权力紧密结合的结果,使封建宗法等级关系得到进一步的稳定与巩固。

四、“宗法制度”的绝对维护

在盛行君主专制主义的唐王朝,非常重视维护封建家族在巩固国家统治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大唐帝国,非常注重保护封建王朝的经济基础。唐朝律法规定封建家族成员对亲属犯罪者相隐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亲属之间有罪可以互相隐瞒,反之,就要按罪论处。对于犯有谋反,谋叛等危害君主皇权的罪行时才可以报而不隐,这些立法思想都是对封建家族稳定的绝对维护,经济结构的组成方式决定了家族内部的必须稳定性。为此,竟不惜采用屈法伸礼的手段维护家族伦理。另外,又规定依亲属亲疏服制不等实施相应措施。

首先,亲属关系越近,刑法上的效果越重。荫亲优免时,官品低者只荫及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官品越高荫及面越广,可以荫及大功、小功以至缌麻亲。连坐时,凡连坐及于妻子,较重者及于父母,越重株连面越广。如“八议”之人犯罪,在量刑上给予宽免之优待,并恩荫及其齐衰以上亲属,但涉及谋反、谋大逆等罪,又株连大功以上的近亲。其次,在刑罚适用上,尊长对下辈实施犯罪行为的,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下辈对尊长实施犯罪行为的,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在另外一些社会领域内,也遵循同样的立法原则,依照血缘关系的亲疏与尊卑,产生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事实上,这种对封建家族宗法制度维护的法律原则,同样是封建律法最显著的一个特点。

五、结语

在我国的法制史上,唐律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它总结了前期朝代的立法思想、立法经验和实践结果,去其糟粕,取其精华,较之以往朝代的封建法典,更加理论化,体系化和人性化,所以整篇法典内容详细,条目简明,其立法思想全部儒家化,并以封建伦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维护封建经济基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封建社会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制成就的最高代表,《唐律疏议》在各方面都体现了中国古代封建法律体系的特点和内容,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其周边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律正是因为其科学的法律体系,成熟的法律思想和完善的法律内容被后世所沿用,同时《唐律疏议》也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1]<唐律疏议>二四,<斗讼>四,“告期亲尊长.

[2]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

D929;D

A

2095-4379-(2017)09-0122-02

齐栋(1985-),男,蒙古族,河南南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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