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旅游法》看景区餐饮业纠纷

2017-01-26 19:05王绍蕊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旅游法餐饮业旅游者

王绍蕊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80



从《旅游法》看景区餐饮业纠纷

王绍蕊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80

近些年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成为了极具潜力的第三行业,具有旅游资源的各地政府纷纷依托当地的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在这其中出现了大量侵犯旅游者权益的案件,本文以景区餐饮行业侵权为例,辅之近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法律的规制问题,并提出配套措施的建议以及个人的构想。

旅游强制消费;餐饮行业;纠纷归属

一、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大力发展旅游业的要求,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旅游区的餐饮业作为旅游行业中较为重要的一个相关产业,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快速发展的机遇,但旅游区的餐饮业同样是纠纷的高发区,多种多样的消费纠纷问题层出不穷,并且难以解决。

(二)问题的提出

旅游区餐饮业的纠纷问题多种多样。本文选择较具有代表性的15年的青岛大虾事件。事件的经过摘录如下:2015年10月4日,南京的朱先生和四川的肖先生,在青岛某烧烤店用餐时,各自都点了一份虾,点餐时菜单上标价38元,结账时,店老板却按每只虾38元的价格收费,经过多方协商后,最后两人在分别给了烧烤店老板2000元和800元的餐费后离开。

作为一个普通的烧烤店,38一只虾的确是不合理的。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虽然商品的物价受商品的供需量,商品附加值和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总的来说,商品的价格依然围绕着商品本身的价值作上下波动。虾是沿海的城市特色产品,而不是稀缺的奢侈品,因此不应该出现那样夸张的价格。同时市场也并不存在需求远远大于供给的情况,因此虾的售价不会偏离其本身价值太多。餐饮业本作为发展成熟的行业,属于完全竞争市场,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超额利润,更何况发生地是一个普通的烧烤摊位,无论是从价格的波动抑或是商品的附加值来看,一只虾售价也不会高达38元。但是,这样的纠纷却发生了,并且一经曝出,各地一件件类似的事件,都纷纷被人们关注了起来。

二、旅游区餐饮行业问题纠纷的原因分析

(一)从消费者角度

旅游景区餐饮业不合理收费在一定程度上是消费者变相推动的结果。一方面,消费者大多没有维权意识,另一方面,纵然部分消费者有维权意识却大多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放弃对权利的维护。如认为诉讼程序过于复杂,诉讼成本远远高于侵权成本,很多时候游客会有去旅游景点东西一定会贵的潜意识,所以很少有游客会因为一次的被宰而踏上漫漫的维权征程。即使个别消费者成功进行了维权,但不合理的收费情况却屡禁不止,维权成功的案例难以推广。

(二)从经营者角度

第一、经营者受利益的驱使,使其向消费者不收取不合理费用来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者的根本目的在于获取利润,对他们来说,提高价格带来的利润远远高于其受到行政处罚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利用游客对景区不熟悉以及游客出门在外不愿意惹事生非等众多主客观因素,采用私下和导游或旅行社合作,不合理提高价格等手段,侵犯消费者权益以求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旅游旺季时需求远远大于供给,消费者同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部分经营者和景区合作,这样的合作本质上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模式,无可厚非,但大多数的景区内的消费价格是正常价格的三到五倍,这就不合理了。举个例子,长城上一个冰棍都要10元!也许把冰棍运上长城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除去成本经营者仍然能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所以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消费者作为一个个的个体,而经营者在纠纷的产生中是以一个整体的形象出现,这就使得大多数消费者敢怒不敢言,默默地接受不合理的服务。

第三、部分景区餐饮业与导游,旅游团合作。大多数跟团旅游的旅游者事先缴纳的费用中已经包含了就餐费用,本来是件双赢得做法,旅游者省心省力,旅游团增加收入。但据问卷调查显示,七成左右的合作餐饮经营者会以次充好,提供的餐饮质量和旅游者缴纳的钱款相比,很不合理。而跟团者因为事前已经缴纳钱款,跟团旅游大多图的是省心和安全,因而不愿意为此得罪对方,类似心理,大多数旅游者也放弃了对自身权利的维护。

(三)从纠纷解决的组织和相关法规角度

在2013年4月25日,我国通过了《旅游法》。在此之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旅游立法规范,而是通过《旅游发展规划办法》等部门规章进行调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事件责任的归属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让不法经营者有空可钻,同时也使得相关组织解决问题的难度加大。《旅游法》的出台,不仅引导该行业诚信体系的建立起来,而且进一步促进了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的规范的建设。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消费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力依据,其中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一系列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说明了之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之大,但目前同时也为消费者、游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旅游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从各个方面明文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在解决纠纷的时候,由于责任的归属和处理的结果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使得在法律实施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三、《旅游法》的实施以及个人构想

(一)解读《旅游法》,提出改进措施

旅游区餐饮业纠纷的频发和无法有效归责,不但对该行业经济的长久发展有产生负面的影响,还会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法律作为生活中的杆秤,是解决纠纷的标准,是保障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却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禁让人感慨。

《旅游法》中直接涉及到景区餐饮业的法条屈指可数,仅有第四十九条和五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从青岛大虾事件来看,烧烤摊老板的确在菜单上标明了大虾论只卖,只不过字体很小而已,这也是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使老板有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但是不履行辅助义务对于老板的惩罚并不严重,一旦没人发现将获利极丰,对于餐馆老板来说取舍哪方一目了然。从此处看该法条规定的过于笼统,实用价值不高。第五十四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条规定的主要是景区经营者要对景区内部的承包餐饮服务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增加了责任主体,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但是也只是针对景区内的餐饮商家,对于更多的景区周围的餐饮行业却缺乏规制。目前的法条大多只涉及到旅行社和导游的规定。但是目前人们更多的选择自驾游,散客居多,无法切实保障到大部分游客的利益,所以法条还需进一步完善,增加相应的具体责任条款。

从《旅游法》的出台,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大力整治旅游景区以及旅行社的决心,但是想要真正解决问题绝不是仅仅依靠几部法律的出台就可以的,更重要的是后面一系列的执法措施保障。我国对旅游业的管理采取政府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法条中明文规定的政府监管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具体是指当地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所和工商局。但是,当受到不合理收费的游客们向政府部门投诉时,往往对得到的回复不甚满意,不是将责任踢皮球,就是与景区服务者沆瀣一气。这不仅说明目前很多政府部门不懂法律,而且责任归属不明确。所以一方面我们要给政府所有的部门配备专门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还要在制定法律的同时明确责任归属,不是一句“有关部门”就可以解决。当游客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寻求帮助时,由于消协并不具有法定权力,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者进行舆论谴责,因此也无法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二)针对旅游餐饮业的个人构想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更多的年轻人选择大众点评,美团,支付宝等APP来选择餐厅,这样不仅能够享受到打折优惠,而且还能看到其他已经消费过的人的评价,消费者可以根据此来决定自己是否进行消费体验。O2O模式增加了公开透明度,而且有配套的评价体系,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公众监督的作用。还可以建立举报机制,当举报真实,并且可以从政府主管部门对商家的罚款中抽取一定比例的钱款当做奖励,提高公众参与举报维权的积极性。但是所有的建议最终都是建立在政府的监管措施和惩罚制度到位的基础上的,政府要将责任分配明晰具体,责任到人,只有将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妥善的结合在一起才能够实际解决问题。

四、结语

《旅游法》是一部虽然迟来但是众望所归的法律,在规定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保护旅游者与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我国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将起到积极且重要的作用。虽然其中仍有不完备的内容,但是希望能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出台相应的规章细则,真正落实它的保护与规范的精神。如果能够完善法律的配套措施,会让每个游客都能在权益被侵犯的时候用法律进行维权。我国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人们对法律的茫然和畏惧,所以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全面解决问题,仅仅靠一部法律的出台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不法的经营者一旦钻不了法律的空子,放弃利用不法手段获取利益的做法,加上游客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珍视,以及政府部门的执法人员加大投入执法和监督力度,才能真正防止诸如青岛大虾的事件再次发生。

[1]张丙英.<旅游法>对旅行社与游客的影响分析[J].科技信息,2014(04).

D

A

2095-4379-(2017)09-0138-02

王绍蕊(1996-),女,汉族,河南新乡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4级法学本科在读。

猜你喜欢
旅游法餐饮业旅游者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属违约
高校后勤餐饮业的财务管理探析
新《旅游法》实施以来对旅行社“黄金周”经营策略的影响研究
关于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若干思考
餐饮业
等一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