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来看“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

2017-01-26 19:05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受贿罪张某王某

伏 波 余 霞

1.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00;



从一则案例来看“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是否可以构成受贿罪

伏 波1余 霞2

1.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成都 610000;

2.金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川 金堂 610400

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人在行贿人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的条件下默认并收下钱物的行为是否成立受贿罪有争议,本文以一则案例来展开对该争议问题的分析。

具体请托事项;职权范围;承诺

【案情】

2012年底和2013年底,黑龙江省某市华基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王某,考虑到公司开发的环宇中心建设项目上,有许多涉及国土方面的事情需要时任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某的关照,为了跟张某搞好关系,就于2012年底和2013年底先后两次送给张某人民币现金共计20万元,张某默认并收下钱。2015年案发。

【分歧意见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张某在王某没有具体请托事项的情况下默认并收受钱物的行为的定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受贿罪。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及实现三个阶段,只要满足其中一个阶段,即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张某的行为属于“承诺”,因此应当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张某虽然默认并收下钱,但是王某在送钱的时候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因为什么事由,即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王某送张某财物的行为属于“礼金”范畴或者“长期投资”,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评析意见】

本文同意第一种观点,认为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来看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张某收受王某20万元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关系。本案中,王某是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其公司从获得土地使用权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都需要经过该市国土局,张某时任国土局长,王某公司涉及国土的办理事项都在张某的职权范围内,二人之间系管理者与管理对象、服务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张某收受王某送的20万元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权钱交易色彩。

二、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来看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构成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张某是国土局长,其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张某收受的钱物是20万元现金;张某与王某是管理者与管理对象的关系,王某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办理国土方面的事项,该事项没有超越张某的职权范围,同时张某有主管国土开发、利用的职权,符合利用了职务便利;张某主观上是出于故意的;张某收受王某送的20万元,属于收受贿赂型受贿罪,必须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才能成立受贿罪。本案的焦点也在于这点,行贿人王某在送钱时,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只是表达出希望张某多多关照的意思,张某默认并收下钱。

三、从“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个阶段之一的承诺来看

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问题关键在于应该如何理解“具体的请托事项”。

首先,我们可以把王某的“希望多多关照”意思解释为具体的请托事项。王某和张某是管理者与管理对象的关系,张某是国土局长,王某的公司是当地很有影响的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所承建的环宇中心项目也是当地最大的房地产项目,张某肯定知道王某送钱的事由,张某也供述他清楚王某的公司所承建的项目,那么,张某对于王某“希望多多关照”的内涵是很清楚的,因此,可以看作王某是提出了具体的请托事项,但不是通常意义上“具体的请托事项”。行受贿双方对于请托事项是明知的,张某默认并收下钱,就是一种“承诺”。

其次,如果我们不采用将王某的“希望多多关照”意思解释为具体的请托事项,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其一,王某虽然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但在王某送钱以后,其公司办理国土相关权证,很顺畅,从侧面说明张某为王某谋取了利益;其二,张某回应的内容没有超越他的职权范围,就可将这一回应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①。其三,从金额上来讲,王某前后两次给张某送了20万元现金,已经严重超越了当时当地礼尚往来礼金的“合理”限度,可推定该国家工作人员已经默示“有求必应”,由此可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并构成受贿罪。

因此,本文认为对于张某的行为可以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注 释 ]

①张理恒,吕天奇.无具体请托事项也可构成受贿罪[N].检察日报,2015-5-27.

D

A

2095-4379-(2017)09-0175-01

伏波(1988-),男,汉族,四川攀枝花人,刑法学硕士,就职于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余霞(1989-),女,汉族,四川乐山人,民法学硕士,就职于金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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