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探析

2017-01-26 19:05苏和生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消法交易平台网购

苏和生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当前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探析

苏和生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10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迅速发展与网络平台的构建,人们的消费观念向国际化潮流接轨,逐渐从传统的面对面购物消费转向通过网络平台来消费。但在网购的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却不断地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我国当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虽然做了相关的立法规定,但还是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当前立法下网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以及不足

(一)我国立法下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至第15条分别罗列了消费者具有如下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消费者知识了解权、受尊重权、监督、控告、检举和批评、建议权。从立法的体系来看,似乎消法对消费者的权利做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然而在网购这一特殊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的这些法定权利却并非如立法者本身立法时所期望的那样。

(二)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在网购中存在的缺陷

1.安全保障权。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大部分时候都是通过对交易方提供的广告和交易平台中其他网购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评价来做出一个感性判断后,以此来确定购买。但仅仅凭借着这些因素就来确定商家提供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无疑存在着很大的不足,而且当前许多网络交易方都未出示相应的安全证明并通过相关的权威网络机构予以认证,这一情况下消费者的安全时常受到威胁,例如:购买到劣质、过期的食品。此外,通过支付宝等转账平台来购物也会使消费者的财产面临危机,如面对网络黑客等盗窃行为。

2.知悉权。网购相对与传统的面对面消费而言,最大的区别在于网购中消费者看不到实物,只可以通过商家的介绍和宣传来判断产品的优劣。然而事实却是,许多商家会将自己的商品过大宣传甚至是虚假宣传,这让见不到真正商品的消费者根本就不会实质上知道了解该商品的好坏、质量,也就是说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很大程度上是对商品不了解的。

3.公平交易权。当前许多的网购平台都习惯于运用格式条款的方式来与消费者达成协议,事实上这些大部分的格式合同常常对责任的认定做出倾斜的规定,减轻甚至免除自己的责任,加大消费者的责任,同时由于网购的非实物化,消费者对于商品的计量、价格以及质量都是相对比较陌生的,这些无疑都是不公平交易的体现。

4.获得赔偿权。据新消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却时常存在着网络交易方以交换另一种商品等借口来阻止消费者权利的行使,甚至还以当前没有现货、物流系统故障等各种理由来达到不赔偿的目的。另外,若网购的交易、支付系统本身真的出现了故障时,消费者的索赔权也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5.隐私权。消费者的隐私权是一项让我们密切关注的权利,可是网购中消费者的隐私权却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具体表现为:网购的性质决定了消费者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号、电话、地址甚至实名进行相关注册登记,并且会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支付宝)来达到交易的目的,然而这一系列行为都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置于隐患重重的网络世界,这就相当于对消费者隐私权的直接侵害。

二、网购消费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消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

我国消法虽然明文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以及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但是这些规定存在着定义过宽、对象不明确、处罚机制模糊的问题,这就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不知所措。比如提起诉讼中的管辖问题,网购中存在着消费方、发货方、第三人中介方、交易平台方,这几者通常存在于不同的地域,这就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对诉讼地的选择而产生诉讼难的问题,让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二)消费者维权的过程受阻

1.许多消费者自身缺乏维权的意识。虽然我国的消法早已出台,但是仍然有许多消费者习惯于“私了”,将消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置之脑后,不去用法律的利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甚至还有些认为受到的损失较小,就直接忽略了维权。

2.所有交易程序都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这是网购的显著特征,这一特征使得消费者维权中举证责任的进行出现的巨大障碍,表现为:网上交易的证据都是以网络数据的形式呈现,消费者作为弱势一方收集这些证据的技术有限,而且这些数据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毁灭的危险性极高,当这些数据被销毁后,消费者在维权时必定会出现举证不利的状况。

(三)相关部门的监察管理有缺陷

我国虽然有消法、合同法、电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但是仅仅通过司法的手段完全是不够的,目前相关的政府机关并没有将网购纳入行政监管中,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保障的途径又少了一种方式。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完备我国的立法

将我国消法规定的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实际化,使处罚机制具体化,可以将经济法中的价格调控机制运用到消法的规定当中,以此来规避卖方先涨价再打折、虚报价格等违法行为。同时可以借鉴英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定,将网络支付、网购信息安全、网购合同的缔结等内容规范到消法中,使消法的体系和内容更完备。

(二)加大维权宣传,规范网络交易平台

法律的制定目的是解决纠纷,使用法律的前提是懂法,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消法的宣传力度,让消费者深知法律是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利工具,学会用法律之利器来维权。此外,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是网购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其本身存在着巨大的交易漏洞,比如:发生网络瘫痪,数据故障等等,因此规范网络交易平台的行为、完善其责任的认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

(三)引入行政监察制度

网购中有许多不利于消费者的“套路”,例如:卖方诱骗消费者、用技术刷订单、刷好评、虚假促销等行为,在此情况下如果引入政府、工商行政等部门的网络监察机制,这既是对除了靠司法解决交易纠纷的途径的补充,省去了较繁琐的司法程序,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助于提升办事效率,让更多网购消费者主动积极地参与到维权行为中,这显然是两全其美之举。

四、结语

当前的“大数据”经济形势,网络交流平台的国际化格局,决定了网购是人们今后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话题,众所周知,网购为消费者的生活带来“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便利,然而网购这一新潮流的入侵也必定会对我们的日常生活造成巨大冲击,由于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的“非实体性”决定了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也定会随之受到相应的侵害。网购的双面性要求我们要做到权衡其利弊,充分发扬其优势,修缮其缺陷。这就需要我们在立法中对其加以完备,弥补当中存在的漏洞,引入行政监管制度,加大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规范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请相信,路漫漫其修远兮,若为消费者权益之保障上下求索,我们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定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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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9-0198-02

苏和生(1994-),男,汉族,四川眉山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绵阳市司法所,所长助理,研究方向:刑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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