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

2017-01-26 19:05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公私盗窃罪财物

李 智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论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

李 智

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2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已经成为当下大多数人休闲娱乐的方式,与此同时,一些与虚拟财产有关的民事以及刑事等法律问题也随之而出现,如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盗窃虚拟财产的定罪处罚等。而其中的一些问题至今仍未有明确的定论,仍然值得我们去探究分析。本文就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盗窃罪进行简要的论述分析。

盗窃罪;虚拟财产;构成

一、虚拟财产概述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一般而言,财产是指那些具有价值的动产、不动产、金钱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财富的总称。而虚拟财产在广义上通常是指存在于虚拟网络中的数字化非物质化财产,如电子信息、网络游戏等。虚拟财产从狭义的角度通常被人们认定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2009年6月4日施行的《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网络虚拟货币做出了界定,虚拟货币是网络游戏的衍生物,是由网络游戏公司发行的,以虚拟网络为载体,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在游戏中用以交换游戏中的道具、材料、游戏皮肤、游戏人物等的工具。虚拟财产的内容是多样的,本文中所指的虚拟财产指的是狭义的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1.虚拟性

虚拟财产仅存在于虚拟网络之中,其没有外在的物质体现,是无形的,仅仅通过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为载体,以信息、文字、图像等方面为表现方式从而在虚拟的网络中实现其价值,其可以交换的对象也仅只是虚拟网络中的道具、材料等。虚拟财产脱离当事人自愿交易的情况下是不能在现实生活中使用的,其使用价值不为大众在现实生活中普遍认可。

2.多样性

虚拟财产的表现是多样性的,这取决于数字时代网络信息的多样性。网络游戏的多种多样使得虚拟财产的表现方式也呈现出一个复杂的形式,每个游戏中的货币都不相同,如在手游《阴阳师》中“勾玉”为其货币、网游《英雄联盟》中“点券”为其货币,玩家使用“勾玉”、“点券”在游戏中购买其所需要的东西。其他游戏中的货币名称内容也是不同的。

3.易改动性

虚拟财产是以电子信息方式储存在虚拟服务器内,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网络数据代码,这些数据代码是人为编写,人为操控,改动其中的部分代码就会使其中的内容发生较大的改变,这就导致了有些精通网络电子信息技术却希望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的高级电子信息技术人员的有机可乘。例如:2013年在北京发生的被告人杨灿强利用一家公司游戏充值平台漏洞自主编写充值平台接口程序,多次生成虚假支付反馈信息,获取该公司的虚拟货币,致使该公司遭受损失。

(三)虚拟财产的种类

根据虚拟财产的获取方式,我们可以将虚拟财产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用真实货币换取的虚拟财产,这类虚拟财产是由网络运营公司自主决定兑换比率,玩家自愿用金钱购买虚拟货币从而达到使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道具的目的;另外一类则是玩家通过做任务、打怪、升级等游戏中的方式获取的虚拟财产,这类虚拟财产是玩家以娱乐为目的用时间精力获得的虚拟货币。这两种获取虚拟财产的方式显然并不相同,一类需要花费现金,另外一类不需要花费现金,但是在游戏中的使用价值是相同的。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

(一)有犯罪的故意

盗窃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有犯罪的故意的,且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窃取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如同一宿舍的小李见小王有高档手表心生歹意,趁其不注意时将手表偷走,此种情况下小李又故意盗窃小王手表的故意,符合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

(二)主体要件

盗窃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跟一般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同,要求自然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行为能力。

(三)具有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里的窃取,是指在被窃取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财物处于被盗窃的状态时,秘密将财物据为己有的一种情况,这种秘密窃取的认识状态应该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其没有发觉即成立的。虽然在刑法条文中并没有规定窃取的行为一定是秘密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却可以看到秘密的字样。因此,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通常认定盗窃罪中的窃取是在被窃取人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偷拿财物。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而是采用明目张胆的拿取方式,我们也是可以认定其犯罪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基于周围的人一般不会知道行为人是否是被窃取物的真实所有权人,也就不会阻止行为人拿走原本属于他人的财物。但是,若行为人拿取的过程中存在暴力的手段,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盗窃罪,而是应该认定为其他罪名。

(四)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侵犯的客体要是他人的公私财物,这点在盗窃罪认定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盗窃对象必须符合刑法条文中公私财物的构成。而公私财物显然与财产不同,财物应该属于财产的范畴,我国刑法中对公私财产的认定在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中有所体现,包括国家、集体、个人财产,而财物从文理解释的角度来讲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需要确定的是盗窃的公私财物应该是属于他人的财物,为他人持有或占有,侵犯的是所有权,而盗窃一些特殊的物品是不构成盗窃罪的,如枪支、弹药、毒品,构成的是其他的罪名。盗取公私财物要求窃取多次或者数额较大,多次和较大的概念是一个相对概念,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三、争议焦点

盗窃虚拟财产能否构成盗窃罪,其最关键需要认定的一点就是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公私财物。笔者持否定态度。

(一)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是有限的

公私财物首先就需要具备财产属性,包括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稀缺性和合法性。玩家参与游戏时有时会选择自愿支付游戏中的某些费用,以换取自己在游戏中所需要的装备、皮肤、游戏人物等,在这个过程中,相当于玩家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与游戏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用真实货币交换了虚拟货币,从这个层面来说虚拟财产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但是这种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是有限的,虚拟财产只能够在具体的游戏中使用,其在现实生活中虽有玩家与玩家、玩家与游戏公司的交易,但却并不像人民币那样为现实生活中所有人普遍认可。虚拟财产也不具有稀缺性,虚拟财产以电子设备为载体,以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网络中,其特征决定了有高级电子信息技术的人员都有可能设计或编写虚拟财产的代码。虚拟财产是合法的,是被法律所认可的。

(二)虚拟财产不属于公私财物

对于虚拟财产我们不能将其定性为公私财物的范畴,原因就在于财物相对于财产来说,是一个更小范围的内容,公私财产的认定在刑法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而公私财物的范围则需要在实际操作中结合实际与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公私财物首先就需要具备物的属性,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显然虚拟财产不属于有体物,那么是否属于无体物呢?答案是否定的,刑法与刑法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盗窃电力、天然气等无体物属于盗窃罪,却并没有明确列出虚拟财产在此之列,因此在法条规定的条件不足的情况下,不能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公私财物的范畴。

四、结语

综上所述,如果有行为人盗窃玩家的虚拟财产,虽然侵犯了玩家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但是由于虚拟财产不属于盗窃罪中公私财物的范围,亦在盗窃罪中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盗窃虚拟财产不能构成盗窃罪。在以往的案例中,有法官判决此种情况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虽然其保护了当事人一定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其法定刑低于盗窃罪,仍存在放纵犯罪的风险,因此,我们仍然需要对此进行完善。

[1]付想兵.“盗窃”游戏币,能定盗窃罪吗?[N].人民法院报,2016-1-17.

[2]姚坷,曲赛男.盗取网络游戏币不宜认定为盗窃罪[J].中国检察官,2015(12).

[2]侯国云,么惠君.虚拟财产的性质与法律规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4).

D

A

2095-4379-(2017)09-0204-02

李智(1996-),女,汉族,延边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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