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损害股东优先购买合同的效力问题

2017-01-26 19:05刘芳兵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撤销权审理公司法

刘芳兵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



简析损害股东优先购买合同的效力问题

刘芳兵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份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享有优先于公司外第三人的购买权利。在优先购买权行使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在出卖人、第三人、优先权人之间成立两个合同,形成在同一股权之上的“一股二卖”的情况。如何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在学界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多争议,为了帮助法官和当事人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但规定仍存在许多问题。

股东优先购买权;一股二卖;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一、关于股东优先购买合同效力规定的现状

(一)相关学说

无效说认为,《公司法》第72条属于强行性规范,股东违反该条规定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归于无效。我们同样看到《征求意见稿》第27条同样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其同样认为第72条为强制性规定;附法定生效条件说认为,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第三人要想取得股权必须满足“公司同意”和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两个条件。因而,该类行为应为附法定生效条件的行为;效力待定说认为公司法赋予全体股东以同意权,类似于在共有情况下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必须经过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因此,此类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可撤销说考虑到一概否定合同的效力有违经济效率原则,主张该类合同认定可撤销;有效说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影响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优先购买权使合同不能履行时,第三人可以寻求其他救济。则如果合同有效,则既可以保护优先购买权的实现,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笔者赞同这一主张。

(二)目前法律法规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27条偏向于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认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笔者认为这对于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够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2条的规定是比较细致的,股权转让合同同时存在着可撤销、无效、有效的三种情况,只有在其他股东追认的场合,合同才有效,在其他情况下,合同通常无效或是可撤销的,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同样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权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7条采取的是可撤销合同的观点,但同时存在着对第三人规定不周的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同样采取的是可撤销的观点。

通过关注我国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到在地方,大部分采用的是可撤销合同的观点,最新的《征求意见稿》采用无效的观点无疑对于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够的。经过上述的分析,无论是学者的观点还是立法现状上,对于损害优先购买权合同的效力问题的规定仍然是混乱的,接下来,通过从一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出《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

二、从实际案例中看合同效力的问题

在胡某某、张某、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中,胡某以张某与张某某串通擅自以伪造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某持有的40%的股权转让给张某,侵害其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涉案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应认定无效,而应认定为可撤销行为。理由与以上可撤销说的观点相同,首先是为了促进诉讼的经济效率问题。其次,赋予股东对股权转让行为的撤销权,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但是,当事人的撤销权必须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而此案中转让行为已有3年之久,因此股东已经不能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合同有效。①

由上分析可看出,深圳法院认为损害优先购买权应该分为两个方面: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转让行为的效力,法院认为合同是当然有效的,而转让行为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且撤销权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应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该行为也将有效。深圳法院的做法对于第三人的保护是比较到位的。

在覃世松诉林山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②

从上述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实际案例分析中,有些法院将此问题分为合同与行为两个方面来考虑,其中合同是有效的,而行为则是有限制的可撤销行为,而另一些法院直接认为《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不同法院之间的观点仍有较大的冲突。

三、评析《征求意见稿》第27条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

(一)第27条关于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规定是不妥的

股权转让合同也是合同。因此,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判断。只有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才无效。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并不属于合同无效的这几种情形。因此不能轻易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效力问题与股权转让行为问题是两个问题

《征求意见稿》仅仅规定了合同转让效力的问题,其并没有规定转让行为的规定,而通过上述立法现状及案例分析反映,合同的效力问题应与股权转让行为分开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将买卖合同与所有权转让行为分开进行规定和讨论。股权转让合同也是一种买卖合同,因此这一规定对股权转让合同一样适用。该解释参照了《物权法》及相关理论,在出卖人对标的物有无所有权或处分权签订的合同仍有效,而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更不应该轻易认定为无效。

笔者认为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出发,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撤销的行为形成权也应当有一个期限,撤销权从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时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该撤销权予以消灭。至于一年时间是与同为形成权性质的其他权利的行使期限一致的。③

因此承认合同的效力,并且承认效力问题与转让行为属于两个行为更有利于平衡两个利益之前的关系,有利于交易保护,维护交易安全。

[ 注 释 ]

①陈贵生.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救济[EB.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7/id/2010930.shtml,2017-2-16.

②案号:(2012)百中民二终字第39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J].人民司法·案例,2014(24).

③潘福仁主编.股权转让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02.

[1]赵旭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J].当代法学,2013(5).

[2]冉崇高,陈璐.侵犯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J].人民司法,2011(14).

[3]案号:(2012)百中民二终字第39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J].人民司法·案例,2014(24).

[4]陈贵生.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及救济[EB.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7/id/2010930.shtml,2017-2-16.

[5]潘福仁主编.股权转让纠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02.

D

A

2095-4379-(2017)09-0206-02

刘芳兵(1994-),女,山西晋城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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