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内青少年犯罪具有的特征

2017-01-26 19:05郭轶豪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传导性作案犯罪行为

郭轶豪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浅谈国内青少年犯罪具有的特征

郭轶豪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

由于青少年容易做出违法行为,所以各国都十分重视青少年犯罪这一问题。目前,青少年犯罪案例越来越多,青少年犯罪在新时代具有更加明显的特征。本文从青少年心理、行为与犯罪客体三个角度来介绍国内青少年犯罪具有的特征,期望能阐明其本质问题,为预防青少年违法行为提供参考。

违法行为;青少年;犯罪客体;特征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国内青少年的违法行为逐渐增多,目前其犯罪行为已经占所有刑事案件的70%-80%。因此,必须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重视程度,做好预防工作,了解青少年犯罪具有的特征。本文主要从青少年行为、心理与犯罪客体三个角度阐明青少年犯罪具有的特征。

一、青少年犯罪具有的行为特征

青少年在进行违法行为时具有的特征即为青少年犯罪具有的行为特征。青少年是指年龄不足25岁的人,可以将其分为不足25岁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他们并不成熟,对世界的了解不够全面,脾气比较火爆,容易突然做出违法行为,并且还具有传导性与反复性的特征。与未成年人相比,年龄不足25岁的成年人心智比较成熟,但是社会经验不够丰富,容易发生团伙犯罪与硬性犯罪。

(一)突发性

青少年容易突然做出违法行为,通常犯罪动机与目的都较为简单,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并没有提前做好缜密安排,预谋性低。而这一特点符合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状况,突发性在青少年违法行为中属于重要特征之一。

(二)反复性

反复性指的是青少年重复犯罪的可能性高,这主要是因为青少年还不成熟,特别容易受到环境影响做出犯罪行为。青少年在犯罪之后对犯罪事实认识不清,不了解犯罪后果,并且容易受到报复心理影响从而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三)低龄化

目前,青少年违法行为出现了低龄化特征,即指违法的青少年年龄比较小,从前犯罪年龄大多在14岁,而现在年龄大多在12-13岁之间。因此,必须做好预防工作,解决犯罪年龄不断下降的问题。

(四)团体化

在青少年违法行为中,只有少数是单独作案,大部分是团伙作案。这是因为大部分青少年是受到他人行为影响而做出违法行为,容易发生团伙作案。另外,青少思想简单,体格力量差,缺乏作案技巧,无法通过个人作案达到目的,因此青少年经常会找人帮忙,进而实行团伙作案。

(五)暴力化

目前,青少年违法行为的暴力程度增加,犯罪手段、设备向暴力化方向发展,从前是软性犯罪,侵犯他人的财产,现在逐渐变为硬性犯罪,伤害他人合法的人身权利,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大。

(六)传导性

之所以说青少年的违法行为具有传导性,是因为青少年容易受诱导。青少年的社会经验少,是非观念淡薄,对犯罪行为的认识程度低,容易受到影响进行团伙作案,严重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开展预防工作中要注重传导性这一特征。

二、青少年犯罪中的犯罪客体

犯罪行为破坏而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即为犯罪客体。青少年犯罪中的犯罪客体主要包括破坏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其中,在青少年违法行为中,发生频率最高的为盗窃罪与抢劫罪,其次是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这两种违法行为的发生频率也比较高,而寻衅滋事罪也比较常见。

三、青少年犯罪具有的心理特征

在青少年犯罪过程中表现出的心理状况即为心理特征。他们的心理特点主要是犯罪动机单纯,往往是由于面子心理与报复心理;思想过于幼稚,没有思考犯罪后果,常常因为冲动或者激情导致犯罪行为。

(一)模仿性

未成年人的模仿性较强。他们有较强的自我表现欲望,容易模仿电影或现实中的犯罪行为,因而在不良环境的影响下容易做出违法行为。

(二)冲动性

因为青少年控制情绪的能力较差,容易因为冲动做出违法行为。大部分故意杀人案或故意伤害案件中,青少年只是一时冲动进而做出犯罪行为,清醒之后都是悔不当初。

(三)幼稚性

因为青少年社会阅历不足,所以他们思想还不够成熟,较为幼稚。这种幼稚心理使得他们容易受到打击或者刺激,在这种情况下会由于他人怂恿做出违法行为。

(四)报复性

由于年龄限制,青少年的报复心理较强,而违法行为可以帮助他们报仇,发泄心中的不良情绪。一般而言,青少年不会主动做出违法行为,往往是由于利益驱使或者认识错误而产生报复心理,进而实施犯罪。

(五)趋利性

在上文中提到青少年犯罪中主要犯罪客体是盗窃罪与抢劫罪,这主要是趋利性的体现。青少年为了获得物质利益,会歪曲或者虚构事实,利用不正当手段,这样也就造成了犯罪。

四、结语

本文从三方面介绍了青少年犯罪具有的特征,期望能促进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

[1]苗伟明.社区青少年概念的再定义[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05).

[2]赵文婧.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34).

[3]许子渝.基于社会控制理论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因及对策思考——以重庆市为例[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5).

D

A

2095-4379-(2017)09-0239-01

郭轶豪(1995-),男,汉族,浙江丽水人,浙江警察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公安犯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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