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雪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研究
赵 雪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本文介绍了研究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的必要性,以及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的变化,并分析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关系的独特性。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关系
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以后,规定醉驾、飙车行为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此情况下,对构成危险加强罪的要件等法律关系要进行合理的说明,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条件提供帮助,其中最重要的是厘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
通过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违反相关交通法规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显然,醉驾和飙车符合这一前提条件。按照这些规定,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A明知B醉酒,却依然唆使B开机动车。如果B在开车过程中未形成危害结果,那么A和B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而且A、B为共犯。如果B在开车过程中造成了危害结果,那么B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是,因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按照刑法规定,A既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这就需要对危险驾驶罪中加重因素和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在增设危险驾驶罪以前,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