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婧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性功能损害”情况下配偶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田文婧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近年来,多次发生以“性福权”遭到损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各地法院判决不一,引起了一些学者的讨论,反对者认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找不到请求权基础,而我认为对此进行赔偿是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并且是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的,本文意在从比较法角度以及我国现实角度提出在侵权行为中,配偶性利益遭到损害请求精神赔偿的正当性以及在实践中所要考虑的因素,以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性利益;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现行法律并没有把“性福权”界定为性权利,所以我们只能认为它是一种性利益,是一种人格利益。性是人类的基本需求,是生理和心理的双重结合,依据弗洛伊德的理论,如果性本能遭到阻截、受到压抑,它就会另觅出路寻找替代物,而精神神经症就是这种本能得不到满足时的替代物。婚姻是获得“性福权”的合法途径,据统计,在中国近几年的离婚案件中,由于“性生活不和谐”导致的离婚所占比例高达34.7%,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说明性对于夫妻和谐的重要性。
“性功能损害”,它不仅损害直接受害人的权益,也损害了作为性生活另一方的配偶从事正常活动所享有的乐趣丧失,正常夫妻可以享有的乐趣,而因为肇事司机的过错,使得夫妻间丧失了这个乐趣,这对于生理和精神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